案??由 危險駕駛
案??號 (2021)皖1124刑初390號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1〕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1月8日21時許,被告人夏某某在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酒后駕駛皖M×××××小型轎車,行駛至全椒縣老制藥廠附近時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
案發(fā)后,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4mg/l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被告人夏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資料、查獲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系統(tǒng)查詢單、情況說明、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酒精呼氣單及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及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被告人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于2020年5月26日被全椒縣**局罰款205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其因?qū)嵤┻`法記分12分仍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1年11月11日被全椒縣**局行政罰款4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被行政處罰、違法記分12分仍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某經(jīng)偵查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并愿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因本案中的違法行為被全椒縣**局行政罰款500元,遵循禁止重復(fù)評價原則,應(yīng)予折抵罰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陳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