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81刑初238號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以辛檢一部刑訴[2020]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建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5月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其手機微信中的“疫情物資供應對接群”(成員279人)里,發(fā)布“出售kn95口罩只要6.6元排期5天,150萬元起,只有ce證”等出售口罩等相關信息,在沒有KN95口罩現(xiàn)貨的情況下,以在網(wǎng)上出售KN95口罩為由,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騙取張某(安徽省霍山縣人,聯(lián)系電話181××××2224,支付寶賬號為127×××@qq.com)2000元口罩款;2020年5月6日,騙取柳某(湖北省武漢市人,聯(lián)系電話為189××××5126)1000元口罩款;2020年5月10日騙取李某(河北省高碑店市人,聯(lián)系電話151××××1225)300元口罩款。被告人劉某某實施電信詐騙共計3起,涉案金額共計3300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之妻郭某先后通過其支付寶賬號和其姐郭佩的支付寶賬號,全部退還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其中退還柳某1000元、張某2000元、李某3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騙取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積極全部退還涉案贓款,應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其手機微信中的“疫情物資供應對接群”(成員279人)里,發(fā)布“出售kn95口罩只要6.6元排期5天,150萬元起,只有ce證”等出售口罩等相關信息。在沒有KN95口罩現(xiàn)貨的情況下,以在網(wǎng)上出售KN95口罩為由,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劉某某騙取張某2000元口罩款;2020年5月6日,騙取柳某1000元口罩款;2020年5月10日騙取李某300元口罩款。涉案金額共計3300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之妻郭某通過郭佩的支付寶賬號退還柳某1000元、張某2000元、李某300元。
被告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黑色OPPO牌手機一部;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關于下發(fā)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線索的通知、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交易詳情、轉賬交易詳情、偵查說明、接受證據(jù)清單、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客戶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人口詳細信息、戶籍證明信、認罪認罰具結書;證人郭某的證言;被害人柳某、李某、張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人身檢查筆錄、檢查筆錄、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內處以適當刑罰。被告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自愿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家屬積極全部退還涉案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適用的刑罰。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段艷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路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