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02刑初461號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保競檢一部刑訴〔2020〕4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遠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遠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遠某為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經(jīng)偵大隊輔警,負責接待投資群眾。在工作期間,被告人遠某接待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投資人的被害人孫某時,謊稱可以通過公安的領導和檢察院的朋友幫被害人孫某將投資款拿回來,并以給領導好處費、運作相關部門為由,騙取被害人孫某人民幣163000元用于償還因賭博所欠的高利貸款。被害人孫某于2019年9月1日給付被告人遠某現(xiàn)金50000元,被告人遠某書寫了借條。次日,被害人孫某通過微信轉賬給被告人遠某人民幣30000元,通過銀行ATM機取款83000元(其中工商銀行取款20000元、中國銀行取款40000元、農業(yè)銀行取款23000元),全部交給被告人遠某。
另查明,被告人遠某于2020年5月26日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遠某親屬與被害人孫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退賠孫某人民幣150000元,被害人孫某對被告人遠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剩余款項。
被告人遠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庭審過程中亦未提出異議,且有綜合材料、到案經(jīng)過、偵辦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被告人遠某供述、被害人孫某陳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取款憑條復印件、遠某微信賬戶流水、認罪認罰具結書、諒解書及收條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人民幣163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遠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龐鳴倩
人民陪審員 劉文娟
人民陪審員 陳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 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