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06刑初967號
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保蓮檢一部刑訴〔2020〕8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麗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馬某經李志林介紹認識了被害人王某,二人約定共同出資人民幣35萬元購買保定市房產,其中王某出資20萬元,被告人馬某出資15萬元。2019年7月2日被害人王某以其弟弟王**的名義與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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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在保定市蓮池區(qū)門口簽訂購房協(xié)議及現(xiàn)金交割單,被害人王某將投資款20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被告人馬某,被告人馬某給被害人王某開具了蓋有隆基泰和實業(yè)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35萬元收據。2019年9月始被害人王某多次向被告人馬某追要房款未果,經調查及詢問方知被告人馬某所述紫金府一號院項目不存在,被告人馬某所提供的現(xiàn)金收據系偽造,被告人馬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及私用。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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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馬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楊 超
人民陪審員 延 倩
人民陪審員 吳圓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孟光晨
書 記 員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