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023刑初284號
永清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清縣院刑訴〔2020〕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人員張建斌、張?zhí)斐沙鐾ブС止V,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永清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4年1月至8月件,被告人柳某某自稱是佛教協(xié)會會員,利用看風水、收徒、看陰陽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董某21580元。2、2015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柳某某自稱是佛教協(xié)會會員,利用看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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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徒、看陰陽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亞某11582元。3、2013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柳某某自稱是佛教協(xié)會會員,利用看風水、收徒、看陰陽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范某、宋某夫婦25100元。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提出判處被告人柳某某兩年七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4年1月至8月件,被告人柳某某自稱是佛教協(xié)會會員,利用看風水、收徒、看陰陽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董某21580元。2、2015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柳某某自稱是佛教協(xié)會會員,利用看風水、收徒、看陰陽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亞某11582元。3、2013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柳某某自稱是佛教協(xié)會會員,利用看風水、收徒、看陰陽宅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范某、宋某夫婦25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柳某某已退賠四被害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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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柳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董某、亞某、范某、宋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及轉(zhuǎn)賬記錄截屏、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河北省佛教協(xié)會、廊坊市佛教協(xié)會、霸州市佛教協(xié)會、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證明;諒解書、收條;辦案說明、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七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限被告人柳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刑事判決書到居所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社區(qū)服刑人員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報到,脫離監(jiān)管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撤銷緩刑,收監(jiān)執(zhí)行。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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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 蓓
人民陪審員 劉雪梅
人民陪審員 劉廣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邢昊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