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04刑初30號
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鷹手營子礦區(qū)院公訴刑訴[2020]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史云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及其辯護人胡文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承德市鷹手營子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刑事拘留。在被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期間,認識了同一監(jiān)室的營子籍犯罪嫌疑人石某,并了解了石某的個人及家庭情況。2019年9月被告人鄭某某被取保候?qū)忈尫藕?,即通過快手私信的方式聯(lián)系石某的家屬。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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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石某的母親劉某取得聯(lián)系并加為微信好友。被告人鄭某某謊稱其有個姑姑在檢察院上班,可以幫石某辦理取保候?qū)?,以此取得了劉某的信任。隨后被告人鄭某某以為石某辦理取保候?qū)徯枰顒雨P系、請客送禮、繳納取保候?qū)彵WC金、罰款等理由向劉某索要財物。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6日,劉某及其家人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zhuǎn)賬等形式多次向被告人鄭某某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375044.22元,上述錢款均被被告人鄭某某揮霍。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并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當依法從輕處罰。2、被告人鄭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給予較輕處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綜上,辯護人認為給予被告人較輕的處罰可以起到罪責刑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適應的原則。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鄭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刑事拘留。在被羈押于濟南市看守所期間認識了同一監(jiān)室犯罪嫌疑人石某,并了解了石某的個人及家庭情況。2019年9月被告人鄭某某被取保候?qū)忈尫藕?,即通過快手私信的方式聯(lián)系石某的家屬。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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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被告人鄭某某與石某的母親劉某取得聯(lián)系并加為微信好友。被告人鄭某某謊稱其有個姑姑在檢察院上班,可以幫石某辦理取保候?qū)?,在取得劉某的信任后,?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鄭某某以辦理取保候?qū)徯枰顒雨P系、請客送禮、繳納取保候?qū)彵WC金、罰款等理由,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zhuǎn)賬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共計人民幣375044.22元。
另查明,被告人鄭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證實2019年8月17日,其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9月22日被取保候?qū)彛陂g在濟南市看守所認識了石某。后其以辦理取保候?qū)徯枰顒雨P系、請客送禮、繳納取保候?qū)彵WC金、罰款等理由騙取石某母親劉某共計人民幣375044.22元的事實。
2、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實其女兒石某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山東警方抓獲。2019年12月份,一個叫鄭某某的人通過快手與其取得聯(lián)系,鄭某某稱有個遠方姑姑在檢察院上班,能把石某做取保候?qū)徟鰜怼W?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4月6日,鄭某某以請客送禮、保證金、交罰款等理由向其索要錢款,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218082.22元、銀行卡轉(zhuǎn)賬30000元、其兒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46422元、支付寶轉(zhuǎn)賬80540元,共計被騙取375044.22元的事實。
3、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其名下的手機號及銀行卡被其女兒鄭某某使用情況。
4、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9月份,其與鄭某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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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監(jiān)室時,鄭某某以關心的方式問過其家里和案子的事,說了自己是快手主播的事,沒讓她為其辦過事,也沒讓她給家里帶過話。
5、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及立案情況。
6、指定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等文書,證實被告人鄭某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7、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鄭某某于2019年5月1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8、戶籍證明信,證實案發(fā)時被告人鄭某某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案另有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對賬單、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隨案移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且自愿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取保候?qū)徠陂g實施犯罪行為,對其可酌情從重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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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指定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鄭某某將其違法所得375044.22元退賠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李志鵬審判員馬云龍人民陪審員李鳳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孟 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