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07刑初74號
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礦檢一部刑訴〔2020〕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全文、檢察官助理馬慧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辯護人袁招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于某某與危建君、張海豐、金某2、魏星宇、郭向松(五人均另案處理)商議到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收購鋼鐵邊角余料(以下簡稱邊角料),在與工地相關(guān)負責(zé)人員里應(yīng)外合少計數(shù)量之外,再利用地泵上安裝作弊器的方式,遙控改變裝載邊角余料的汽車重量騙取錢財。于某某負責(zé)協(xié)調(diào)工地關(guān)系;危建君主要負責(zé)安排工人裝車、銷贓;張海豐、郭向松負責(zé)聯(lián)系司機運輸、操縱作弊器;金某2負責(zé)出資金;魏星宇負責(zé)“擺平”事情。商議好后郭向松聯(lián)系了經(jīng)營磅房的被告人李振芳(另案處理),約定每過磅一車給予李振芳800元好處費,李振芳同意其在地磅上安裝作弊器。
2020年1月至4月期間,于某某等六人到中國二十二冶集團駐石鋼工地項目部(以下簡稱二十二冶)與高某(另案處理)商定在過磅時少計邊角料的噸數(shù),后在稱重時遙控地磅作弊器操縱數(shù)值,稱重完成后將邊角料銷往收購站,在收購站稱重顯示邊角料的實際重量,共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138.586噸,價值306579.3元。
2020年1月14日至15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遙控過磅作弊器方式騙取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駐石鋼工地項目部(以下簡稱中鐵建工)邊角料10.975噸,價值26888.75元。
2020年3月20日至21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遙控過磅作弊器方式騙取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駐石鋼工地項目部(以下簡稱中冶天工)邊角料11.78噸,價值25916元。
2020年3月22日至2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遙控過磅作弊器方式騙取上海二十冶建設(shè)有限公司駐石鋼工地項目部(以下簡稱上海二十冶)邊角料23.18噸,價值50996元。
2020年3月27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遙控過磅作弊器方式騙取中國二十冶駐石鋼工地項目部(以下簡稱中國二十冶)邊角料14.145噸,價值28111.25元。
以上騙取的邊角料銷往張某1等人廢品收購站,除各項支出外,危建君分給于某某30000元左右。
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出示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證實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司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于某某辯稱自己不知道在地泵上安裝作弊器的事實。
辯護人袁招岱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于某某系從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于某某分得錢款的數(shù)額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于某某與危建君、張海豐、金某2、魏星宇、郭向松共同商議從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收購邊角料,與工地相關(guān)負責(zé)人員合謀通過少計邊角料數(shù)量,給予工地相關(guān)人員好處費外,再利用地磅上安裝作弊器的方式,遙控改變裝載邊角料汽車的實際重量數(shù)值從中騙取錢財,六個人平分騙取的錢財。于某某負責(zé)協(xié)調(diào)工地關(guān)系;危建君主要負責(zé)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與工地單位簽訂合同、安排工人裝車、銷贓;張海豐、郭向松負責(zé)聯(lián)系司機運輸、操縱地磅作弊器;金某2負責(zé)出資金;魏星宇負責(zé)“擺平”事情。商議好后郭向松聯(lián)系了經(jīng)營磅房的李振芳,約定每過磅一車邊角料給予李振芳好處費800元,李振芳同意在其地磅上安裝作弊器。
1.2020年1月11日,于某某等六人到二十二冶與該單位人員高某商定在過磅時少計2噸邊角料,后在稱重時遙控地磅作弊器操縱數(shù)值,稱重完成后將邊角料銷往張某1經(jīng)營的收購站,在收購站稱重顯示邊角料的實際重量為15.655噸,騙取邊角料5.295噸,價值12972.75元。
2.2020年1月12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28.235噸,價值69175.75元。
3.2020年1月1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15.025噸,價值36811.25元。
4.2020年1月14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7.64噸,價值18718元。
5.2020年4月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28.576噸,價值58580.8元。
6.2020年4月4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29.865噸,價值61223.25元。
7.2020年4月5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二十二冶邊角料23.95噸,價值49097.5元。在銷贓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現(xiàn)已發(fā)還被害單位。
8.2020年1月14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遙控地磅作弊器的手段騙取中鐵建工邊角料5.6噸,價值13720元。
9.2020年1月15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中鐵建工邊角料5.375噸,價值13168.75元。
10.2020年3月20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中冶天工邊角料6.76噸,價值14872元。
11.2020年3月21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中冶天工邊角料5.02噸,價值11044元。
12.2020年3月22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上海二十冶邊角料14.145噸,價值31119元。
13.2020年3月2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上海二十冶邊角料9.035噸,價值19877元。
14.2020年3月27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樣的手段騙取中國二十冶(使用中冶天工的出門證)邊角料14.145噸,價值28111.25元。
上述騙取的邊角料銷至張某1或金某2經(jīng)營的收購站,除去各項支出外,危建君分給于某某30000元左右。
另查明,2020年12月21日,于某某的親屬退賠中國二十二冶集團30000元,中國二十二冶集團對被告人于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12日10時18分至11時48分),2020年1月份春節(jié)前的時候,我和危建君一起在礦區(qū)石鋼收購廢舊鋼筋,我聯(lián)系了石鋼工地中國二十二冶項目部的常部長,我和常部長商談好我們收購他們公司的廢舊鋼筋,我記著拉了一回,拉了一車,春節(jié)后,大概三、四月份時,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們又去拉了兩回,每回兩車。拉貨的司機和工人都是危建君找的,拉的鋼筋都是在礦區(qū)石鋼工地門口北面的一個磅房過的磅,都賣到石家莊市一個收購廢舊鋼筋的地方了,拉了幾回危建君共給我7000多元。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12日16時24分至17時34分),我和中國二十二冶駐石鋼項目部的常部長商談收購鋼筋事宜時,給了常部長兩次好處費,一次3000元、一次4000元,給的都是現(xiàn)金,從石鋼工地收一車廢舊鋼筋利潤多少錢,我不清楚,危建君給多少就拿多少,危建君給的7000多元,有現(xiàn)金,也有轉(zhuǎn)賬。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12日19時28分至21時08分),去年年底的時候,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和危建君一起到石鋼工地從門口保安處得知工地的項目位置,我就自己進了二十二冶的項目部,在項目部見了負責(zé)人常部長,向他表達了我要收購工地上廢舊鋼筋的想法,并將我的名片給了常部長,接著我又跑了工地上其他幾家項目部,也將收購廢舊鋼筋的意愿跟他們的負責(zé)人說了,過了一個月左右,常部長給我打電話說有廢舊鋼筋,我過去看后能拉,我就給危建君打電話,之后,我們找車就去拉了,我自己一人在二十二冶項目部門口給了常部長3000元好處費,又隔了一個多月常部長又打電話,我和危建君又帶著車和人過去拉了,這次給了常部長4000元好處費,之后,我沒再和常部長聯(lián)系過。我在石鋼工地上見過郭向松,他是不是合伙人不清楚。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9月7日14時50分至15時35分),我記著從石鋼工地拉了四次廢舊鋼筋,用的是拉貨的小貨車,每車大概六、七噸,拉了六、七車,每噸賺二、三百元,我分了7000多元,我們一共是五、六個人一起合伙收購廢舊鋼筋,我只認識危建君、郭向松,那幾個人我不知道叫什么,也不知道他們分了多少錢,我們從石鋼收購廢舊鋼筋幾個人就開始合作了,我不知道怎么商定的合作細節(jié)。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9月17日15時05分至15時35分),2020年1月至4月份期間,我和危建君一起在石鋼收購廢舊鋼筋,我聯(lián)系并和礦區(qū)石鋼工地中國二十二冶項目部的常部長談好收購廢舊鋼筋的事,我們五、六個人一起合伙收購廢舊鋼筋,但我只認識危建君、郭向松,從工地拉了四次,共拉了六、七車,每車六、七噸左右,我從中掙了7000多元,我們沒有具體的賬目,也沒有核對過賬目,我分兩次給了常部長好處費7000元,都是現(xiàn)金。
6.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11月6日15時39分至16時56分),2020年1月至4月份期間,我和危建君、郭向松還有另外三個人合伙在礦區(qū)石鋼收購廢舊鋼筋,我和石鋼工地中國二十二冶項目部的常部長談好收購廢舊鋼筋的事并且陸續(xù)給了他7000元好處費,我們從工地拉了四次,共拉了六、七車廢舊鋼筋,每車六、七噸左右,我從中掙了7000多元,每次拉鋼筋都是在礦區(qū)石鋼工地門口北面的一個磅房過的磅,我不清楚誰聯(lián)系的磅房,我不知道在磅房是否使用了干擾器,打印好磅單后,危建君拿著磅單找二十二冶的工作人員結(jié)賬。
7.同案犯危建君的供述,證實2020年1月,其和郭向松、于某某、金某2、張海豐、魏星宇六個人第一次合作開始收購廢舊鋼筋,六個人在賈鳳路上的一個飯店商議的分工,第一次拉的鋼筋是于某某和二十二冶項目部常部長聯(lián)系的,于某某知道已經(jīng)安裝了遙控器,在飯店吃飯時商議分工,于某某聽見了,吃完飯后,于某某告訴其說不想干了,因為人太多,股太多,其勸說于某某不用進工地,也不用干啥,還能分錢,于某某就同意了,其分給于某某三萬元左右,大部分是現(xiàn)金。于某某在飯店工作,其到石鋼工地看工程量挺大,就拉于某某一起干,其告訴于某某收廢鋼筋可以在地磅上安遙控器,把實際重量變小,這樣可以多掙錢,于某某聽了以后就同意干了。
8.同案犯張海豐的供述,證實2020年1月11日,其和危建君、郭向松、小鳳、魏星宇、金某2六個人一起在礦區(qū)一個飯店吃飯,一起商量在地磅上安裝干擾器并同二十二冶工作人員在稱重單上造假詐騙廢舊鋼筋,其和金某2、魏星宇一起占一半股份,危建君、小鳳、郭向松一起占另一半股份。
9.同案犯魏星宇的供述,證實2020年1月初其和危建君、張海豐、郭向松、金某2、小鳳六個人在一起商定合作收購廢舊鋼筋時,危建君和張海豐等人說要少計重量必須事先和磅房溝通好,過磅時事先安裝好儀器,用儀器控制過磅的重量,其和張海豐、金某2一起占一半股份,危建君、小鳳、郭向松一起占另一半股份,賺了錢大家平分。每次都是危建君、張海豐、小鳳去工地拉鋼筋,危建君和張海豐每次將鋼筋賣了對完賬除去花銷,剩余的錢六個人平分,其一共分了25000元。
10.同案犯金某2的供述,證實2020年初的時候,其和魏星宇、張海豐一起到礦區(qū)石鋼工地想收購廢舊鋼筋,在工地遇見危建君、于小鳳、郭向松在那也收購廢舊鋼筋,張海豐和危建君、郭向松認識,為了避免競爭,六個人在礦區(qū)吃的午飯,在飯桌上確定一起合作收購廢舊鋼筋的事情,危建君和張海豐等人說得給賣鋼筋的公司少計重量才能賺錢,必須事先和磅房溝通好,過磅時事先安裝好一儀器,用儀器控制過磅的重量,其和張海豐、魏星宇三個人占一半股份,危建君、郭向松、于小鳳三人占一半股份,其不知道具體地點,每次都是張海豐、危建君、郭向松、于小鳳到礦區(qū)石鋼工地拉鋼筋。
11.同案犯李振芳的供述,證實2020年1月初時,一個中等身材膚色比較黑的男子到其經(jīng)營的磅房,說從石鋼工地收購廢舊鋼筋想在磅房過磅,過磅時他們的人在磅房顯示器上安裝一個作弊的儀器可以控制過磅重量,讓其幫助隱瞞,每過一車,給其好處費800元,正常過磅每車封頂收費20元,其在磅房的桌子上放著空白的磅單,每次過磅,他們自己就把磅單填了。
12.二十二冶過磅單和登記賬簿。
13.上海二十冶、中鐵建工、中冶天工過磅單。
14.二十二冶過磅照片。
15.石鋼公司物資出門證。
16.金某2、李振芳的微信交易明細。
17.張某1提供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回單。
18.危建君、張海豐指認裝車現(xiàn)場和過磅現(xiàn)場照片。
19.廢舊鋼筋詢價單及河北敬業(y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江耀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恒邦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fù)印件。
20.貨車司機張某2、張某3聊天記錄和微信轉(zhuǎn)賬記錄。
21.張某1收購站賬本和金某2收購站賬本。
22.證人秦某(二十二冶石鋼搬遷項目部總指揮)的證言,證實2020年4月初,公司開會安排將施工剩下的邊角余料鋼筋出賣,當時安排黨支部書記李俊修、物資部長、安全人員、物資人員高某和徐某等人共同賣邊角余料鋼筋,應(yīng)該是每噸2400元出售的,2020年1月初時也賣過一批邊角余料鋼筋,也是李俊修等人負責(zé)賣的。
23.證人吳某(中國二十冶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27日,收鋼筋的張姓男子到工地找到其,其先帶著兩輛空車到石鋼大門北邊的一個私人磅房過了磅,磅房老板外號“大頭”,之后到工地裝車,裝完后,又到大頭的磅房過磅,過完后給了現(xiàn)金37632元,其把現(xiàn)金給了項目經(jīng)理。當天沒有給他們出門證,他們通過別的公司開的出門證,這些男子中有姓魏的、姓危的、還有一個姓郭。
24.證人裴某(中冶天工安環(huán)部部長)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份時,工地有一些廢舊鋼筋需要處理,由物資部的工作人員負責(zé)聯(lián)系收購廢鋼筋的事宜,具體怎么聯(lián)系的不清楚,3月20日當天,有兩個男子到工地收購廢鋼筋,帶著4、5個裝車工人,裝完車后,領(lǐng)導(dǎo)安排其開了出門證,帶著那兩個人和車輛到了石鋼工地北邊一個私人磅房過了磅,第二天,又把剩下的拉走了。2020年3月27日公司沒有處理廢鋼筋,領(lǐng)導(dǎo)安排其開了兩輛車的出門證,其沒看見車,具體拉的什么不清楚。
25.證人謝某(中鐵建工物資部部長)的證言,證實2020年春節(jié)前,公司工地有一批邊角余料鋼筋需要處理,之前有一個姓“危”的男子經(jīng)常咨詢收購鋼筋的事宜,其就聯(lián)系姓“?!钡倪^來收購。2020年1月13日那個危姓男子和其口頭商定收購價格每噸2400元,當時沒有簽訂協(xié)議,危姓男子帶了三個營業(yè)執(zhí)照,分別是河北敬業(y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江耀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恒邦物資回收有限公司,公司給其出了三張詢價單,第二天危姓男子把三張詢價單交回來。因為公司有規(guī)定,處理廢舊鋼筋需要三家以上公司比價,危姓男子報價最高,讓他準備了三個營業(yè)執(zhí)照進行比價,2020年1月14日、1月15日,危姓男子來項目部收購的廢舊鋼筋。
26.證人代某(上海二十冶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20日左右,公司需要處理施工剩余的邊角余料鋼筋,其聯(lián)系姓“郭”的,3月22日早晨,姓“郭”的讓姓“張”的聯(lián)系到工地拉的鋼筋,兩天都是裝好車后在石鋼門口北邊一個磅房過磅,姓“張”的給了過磅單,按每噸2500元賣的鋼筋,給的現(xiàn)金都上交公司了。
27.證人金某1(金某2之父)的證言,證實石家莊市江耀廢舊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金某2,公司在欒城區(qū),2020年4月4日下午,金某2打電話說有人到廠子里賣鋼筋,晚上20點左右,姓“危“的帶著三輛車開到廠子里,車上都是鋼筋,過磅稱重后,其記到本子上,又和工人把鋼筋整理好放在院子里,后來把鋼筋賣了。姓“?!暗慕惺裁疵植磺宄鹉?認識。
28.證人張某1(石家莊市恒邦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實2020年4月3日下午18時許,危建君、張海豐、金某2三人一起到其廠子說要賣廢鋼筋,過了一會兒,三輛翻斗車開進廠子,車上裝的都是廢鋼筋,其過磅稱重后,其用現(xiàn)金給危建君結(jié)的帳,賬本上記著詳細數(shù)目,把賬本拿來了。
29.證人高某(二十二冶礦區(qū)石鋼項目部材料員)的證言,證實其和危建君商定賣鋼筋邊角余料時稱重后在磅單上少寫重量,在磅房里人多不方便用手比劃少寫數(shù)字。其伙同危建君、危建君的助手在公司賣鋼筋邊角余料時,從中牟利,以每噸2000元的價格將少記的廢鋼筋賣給危建君,從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30.證人張某2(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其和張某3在2020年4月3日、4月4日給危建君、張海豐從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拉出廢舊鋼筋,送到張某1和金某2的廢品收購站了。4月5日傍晚拉出的廢舊鋼筋,過完磅準備去倒貨的公路上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了。
31.證人張某3(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2020年4月2日下午,危建君給其打電話說需要兩輛貨車和六個工人拉貨,其聯(lián)系了張某2,又聯(lián)系了11個搬貨的工人,4月3日早晨6點左右到了井陘礦區(qū),危建君、張海豐帶著進了石鋼工地,工地上有很多廢舊鋼筋,危建君、張海豐讓工人往車上裝廢舊鋼筋,危建君、張海豐開著一輛越野車拉著工地上兩個工作人員到工地北邊的一個磅房過磅,過完磅后,其和張某2把車開到一個舊廠區(qū),再把兩輛車上的廢舊鋼筋放到了王某的車上,三輛車上的廢舊鋼筋都賣到了張某1的廢品收購站了。4月4日,其和張某2、王某和上次一樣,又把拉的廢舊鋼筋賣到金某2的收購站了。4月5日,其和張某2又去石鋼工地拉廢舊鋼筋,過程和前兩次一樣,下午五點左右出了工地大門,過完磅后,在路上被公安局的人攔住了。2020年1月份,其給危建君、張海豐從石鋼工地拉過四、五次廢舊鋼筋,也是賣到張某1和金某2的收購站了。
32.證人王某(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2020年4月3日張某3給其打電話,讓其開貨車到井陘礦區(qū)些廢舊鋼筋,其到礦區(qū)一個廢棄場地后,從張某3、張某2的車上往其貨車上倒了些廢舊鋼筋,賣到了欒城區(qū)的一家收購站。4月4日和上次一樣,又把廢舊鋼筋賣到了另一家收購站。4月5日下午,張某3又打電話說幫忙拉貨,其到了礦區(qū)那個廢棄場地沒看見張某3、張某2,現(xiàn)場的裝車工人說今天不拉了,過了兩三天后,其聽裝車工人說張某3、張某2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了。
33.證人高某(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通過張海豐聯(lián)系,從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拉上廢鋼筋賣到金某2的收購站了,也往王同義的收購站賣過,是金某2給結(jié)的運費、工費。
34.證人張某4(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通過張海豐聯(lián)系,從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拉上廢鋼筋賣到張某1的收購站了,張海豐結(jié)算的運費和工費。
35.證人馮某(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張某3聯(lián)系其,讓其幫危建君、張海豐從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拉上廢鋼筋賣到張某1的收購站,張某3結(jié)算的運費和工費。
36.證人張某5(貨車司機)的證言,證實同村的張某3聯(lián)系其從井陘礦區(qū)石鋼工地拉上廢鋼筋賣到張某1的收購站了。
37.證人荊某(于某某之夫)的證言,證實其和于某某常年不在一起,其一直在北京打工,于某某2020年在石家莊周邊和別人合伙拉廢鐵。2020年4月,其父親去世,其回黑龍江老家見到于某某,于某某說在石家莊倒騰廢鐵出事了,和她一起合伙的幾個人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了,具體細節(jié)于某某沒有說。2020年8月11日下午,于某某打電話說保定市涿州火車站把她抓獲了。
38.證人徐某(二十二冶礦區(qū)石鋼項目部材料員)的證言,證實其收取了危建君的好處費,在過磅單上少寫廢舊鋼筋的噸數(shù),危建君能偷點廢舊鋼筋。2020年4月5日早上危建君給其好處費1000元,下午5點裝完車后,危建君他們走到賈鳳路就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了。
39.井陘礦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礦價認字(2020)003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實廢鋼材1噸,于2020年1月12日市場零售價格為2450元;于2020年4月4日市場零售價格為2050元。
40.井陘礦區(qū)價格認證中心礦價認字(2020)013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證實廢鋼材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價格為137288元。(詳見《價格認定明細表》)
41.搜查證及扣押決定書,證實搜查金某2的人身及隨身攜帶物品,將搜出的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42.偵查實驗筆錄,證實對張某2、張某3駕駛車輛裝載的鋼筋進行過磅稱重。
43.扣押決定書,證實將張某3駕駛的冀A×××××車輛、張某2駕駛的冀A×××××車輛及車上的廢舊鋼筋予以扣押。
44.扣押的車載廢舊鋼筋及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已將扣押的廢舊鋼筋發(fā)還二十二冶。
45.金某2對于某某的辨認筆錄,辨認出于某某就是“于小鳳”。
46.張海豐對于某某的辨認筆錄,辨認出于某某就是“小鳳”。
47.徐某對于某某的辨認筆錄,辨認出于某某就是收購二十二冶廢舊鋼筋的東北籍女子。
48.危建君對于某某的辨認筆錄,辨認出于某某就是“于小鳳”。
49.魏星宇對于某某的辨認筆錄,辨認出于某某就是“小鳳”。
50.于某某對常維強的辨認筆錄,辨認出常維強就是與其協(xié)商收購二十二冶廢舊鋼筋事宜并收取好處費的常部長。
51.石家莊市公安局井陘礦區(qū)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20年8月11日下午,該單位臨時布控人員于某某經(jīng)過涿州市火車站時被涿州市查獲,雙方民警取得聯(lián)系后,該隊民警迅速前往涿州市火車站,于當天將于某某帶回礦區(qū)公安分局。
52.依安縣公安局中心派出所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證實該機關(guān)經(jīng)查詢未發(fā)現(xiàn)于某某違法犯罪記錄,在轄區(qū)現(xiàn)實表現(xiàn)一般,外流期間情況不掌握。
53.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石鋼環(huán)保搬遷產(chǎn)品升級改造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出具的諒解書,證實該公司已收到于某某的丈夫荊某退賠公司的損失30000元賠償款,對于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54.被告人于某某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公司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與他人在共同犯罪中進行了明確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辯護人辯稱于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的親屬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單位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對于某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于某某與危建君、張海豐、金某2、魏星宇(四人均已另案處理)共同退賠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石鋼環(huán)保搬遷產(chǎn)品升級改造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人民幣43432.8元、退賠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河鋼集團石鋼環(huán)保搬遷產(chǎn)品升級改造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人民幣26888.75元、退賠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石鋼環(huán)保搬遷產(chǎn)品升級改造項目煉鋼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人民幣25916元、退賠上海二十冶建設(shè)有限公司石鋼環(huán)保搬遷煉鋼連鑄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人民幣26913元、退賠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河鋼集團石鋼環(huán)保搬遷產(chǎn)品升級改造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人民幣2342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洞全
審 判 員 武永萍
人民陪審員 曹 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杜 禹
書 記 員 李 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