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8刑初233號
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圍檢一部刑訴(20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徐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1及其辯護人魏奎、吳某某2及其辯護人吳若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999年,被告人徐某某1承包了河北省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的一塊荒灘地,2004年,被告人徐某某1找到會計被告人吳某某2,要求給其出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書》,吳某某2在明確告知徐某某1承包的荒灘地不是在冊耕地的情況下,給徐某某1出具了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后徐某某1利用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騙取了林業(yè)局退耕還林款人民幣176430.00元。
公訴機關對上述事實提供的證據有荒灘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合同書等書證;證人鄭某1、劉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退耕還林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2幫助徐某某1簽訂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騙取退耕還林款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承認其一開始承包的土地性質為荒灘,但認為其沒有找吳某某2辦理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用吳某某2給其辦理的土地承包合同去辦理退耕還林,領取退耕還林款是村里給報上去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里會計吳某某2讓其去村里拿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吳某某2發(fā)給自己的,自己認為該合同就是真的。退耕還林的程序就是自己拿著荒灘承包合同以及村干部指認說自己承包的這塊地是耕地,就給認定退耕還林地了,自己沒有用土地承包合同辦過退耕還林,也沒有找過宋某和劉某、吳某某2辦理過土地承包合同。自己是響應國家號召防風治沙,上級要求自己退耕還林,并給補助了苗木及退耕還林款,自己才退耕還林的,退耕還林款自己確實領了,但自己身體有病,希望法庭從輕判處。
被告人吳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判處。
被告人徐某某1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徐某某1涉嫌詐騙罪提出了異議,認為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1刑事責任的證據明顯不足,沒有達到刑事訴訟法要求的定罪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證據看似很多,但這些證據并未形成一個證明體系,有的證據是無法和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有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有的證據不能相互印證,有的證據前后矛盾,有的證據沒有隨案移送,對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沒有隨案移送。被告人吳某某2的筆錄有五次未在規(guī)定的辦案場所訊問屬于程序違法,由此取得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有兩次筆錄屬于連續(xù)訊問被告人吳某某2,沒有保證被告人吳某某2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也應排除。對吳某某2的第七次筆錄訊問時間兩個多小時,筆錄內容只有一頁半的字,只問了兩個問題,辯護人認為該份筆錄中被告人吳某某2對該問題的所述是屬實的。被告人徐某某1和吳某某2對黃皮承包合同的形成二人說法不一致,公訴人并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三份黃皮承包合同是如何制作完成的。辯護人和公訴人雙方共同認可的證據為荒灘承包合同書、承德縣人民政府頒布的承德縣人民政府批轉縣退耕辦關于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涉及二輪土地承包中有關政策處理意見的通知、雒文寶的筆錄、王某1的證言、劉某的證言、白某的證言、婁某的證言,上述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承包的土地只進行了一次退耕還林,時間是2002年,負責此項工作的是雒文寶,雒文寶是依據手寫的承包合同和村干部劉某及宋某的證明,認定退耕還林畝數是75畝。黃皮的三份承包合同形成時間是2004年,徐某某1退耕還林是在2002年,被告人徐某某1不可能在2002年拿著2004年的黃皮承包合同進行申報退耕還林并享受相關政策。2004年被告人徐某某1找到承德縣林業(yè)局,申請對承包退耕還林的面積重新認定,又給徐某某1認定了37畝退耕還林,加上2002年認定的75畝總數為112畝,認定符合退耕還林條件的依據是手寫承包合同、農業(yè)稅繳納憑證,自2004年開始林業(yè)局依據這個畝數發(fā)放的補償款。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徐某某1是拿著黃皮承包合同進行申請退耕還林領取補償款的,無論黃皮承包合同真假,都不能作為證明被告人徐某某1犯罪的證據。本案中承德縣林業(yè)和草原局提交的關于徐某某1退耕還林情況的說明能夠證明被告人徐某某1承包的大橋下土地符合退耕還林政策,不存在騙取退耕還林補貼款的情況,本案中沒有受害人,退耕還林具體情況屬于政策問題,承德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對是否能夠認定符合退耕還林政策更具有權威性、專業(yè)性。因此,被告人徐某某1的行為發(fā)生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其主觀上沒有虛構事實,沒有隱瞞真相,無論黃皮承包合同是否虛假,都不應作為認定被告人徐某某1構成犯罪的證據,認定被告人徐某某1為詐騙罪的證據明顯不足,未能達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認定犯罪的證據應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不應按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法庭最終要判被告人徐某某1有罪并課以刑罰,被告人徐某某1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1、被告人徐某某1未有過違法犯罪行為,應認定為初犯、偶犯。2、被告人徐某某1年歲已大,患有多種疾病,身體不適合長期羈押。3、被告人徐某某1如實供述,具有法定坦白情節(jié)。4、被告人徐某某1在被羈押后對自己的行為表現了悔意。5、被告人徐某某1系傳喚到案,不是被抓獲歸案,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具有歸案的主動性和自動性。綜上,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著疑罪從無原則,應對被告人徐某某1作無罪判決,或本著疑罪從輕的原則,對其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以判處緩刑為宜。
被告人吳某某2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2犯詐騙罪的定性不持異議,認為一、被告人吳某某2是經過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宋某的教唆且出于對被告人徐某某1的畏懼才填寫虛假土地承包合同的,其行為確實為被告人徐某某1騙取退耕還林補助提供了幫助,但其事先并未與被告人徐某某1通謀,亦未從中獲利,請考慮該情節(jié)。二、被告人吳某某2為被告人徐某某1填寫虛假土地承包合同書時確實預見到了被告人徐某某1在當年度會利用該土地承包合同書騙取國家補償,但鑒于其迫于壓力而為其提供幫助,其無法預見到徐某某1會怎樣實施、如何實施、實施多少次犯罪行為,也無法預見到國家政策將如何變化,因此被告人吳某某2不應為被告人徐某某1利用該土地承包合同書而實施騙取行為無休止的承擔責任,被告人徐某某1的犯罪行為具有連續(xù)性,但被告人吳某某2的幫助行為已經實施完畢,被告人吳某某2僅應對被告人徐某某1當年的騙取行為或短期騙取行為負責,對以后可能造成的后果不應再承擔責任。又因對于出具虛假土地承包合同書的具體時間無法確定,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原則,請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吳某某2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吳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請法庭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吳某某2系初犯、偶犯,此前沒有犯罪行為,構成詐騙罪不具有惡劣情節(jié),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犯罪情節(jié),深刻悔罪,希望對其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吳某某2平時表現良好,鄰里關系融洽,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明顯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較小、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村落沒有重大不良影響,請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1999年8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1承包了河北省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的一塊荒灘地,土地四至為:東至灤洪壩壩牛頭、西至壩外楊樹外邊沒樹的地方順壩壩外五米處,南至水泥板橋,北至大橋下,承包時限為四十年。2002年開始實行退耕還林政策,被告人徐某某1所承包的土地性質為荒灘地,不是在冊耕地,無法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在此期間被告人徐某某1找時任會計被告人吳某某2要求為其制作土地承包合同書,在被被告人吳某某2拒絕后,被告人徐某某1又通過其他人要求被告人吳某某2為自己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書。2004年,被告人吳某某2給被告人徐某某1出具了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后被告人徐某某1利用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騙取了退耕還林款人民幣176430.00元。
被告人吳某某2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徐某某1于2020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吳某某2與公訴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提出了對被告人吳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的具體量刑建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徐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和村里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了河北省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烏龍磯大橋南的地,具體哪一年我記不清了,承包地的四至是北至大橋底,西至大壩外兩米,東至老攔洪壩牛頭,南到水文站水泥板橋,這塊地的性質是荒灘地。后來宋某找我,讓我把這塊地退耕還林,我就在這塊地種上樹了,然后就變成了林地。2017年的時候,這塊地著火了,地上面的楊樹都燒了,我就申請把這塊地上的樹木砍伐了,后我、肖申會和杜宴斌簽訂合同,我以土地入股,占百分之三十四的股,合伙種樹,2018年春我們開始種樹,種的榛子樹和栗子樹。2020年8月份,這塊地因為影響泄洪,被稅務局強行鏟了,補償給我們五十萬補償款。0116010071號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里給我的,宋某經辦的,這塊地的承包期限是40年,現在已經承包了17年。這塊地一共112畝,退耕還林后每年給我退耕還林補償款一萬八千多元,我一直領取退耕還林補助至今。我認罪,我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都屬實,我承包地的性質是荒灘地,從2002年開始承包,2004年開始領退耕還林款,給了我14萬多,還有4萬多沒有給,我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吳某某2給我開的,我自愿認罪認罰。
(2)被告人吳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我從1995年3月21日開始至今一直擔任河北省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會計。徐某某1承包的土地在1994年7月13日發(fā)大水以前是集體土地,土地性質是耕地,發(fā)大水以后,1999年8月或9月的時候,村里將土地以荒灘的形式承包給徐某某1,2002年以后徐某某1把這塊地基本上種植了楊樹苗,后來因為失火,徐某某1翻新過樹種。1999年徐某某1承包土地的時候,合同上沒寫面積,就寫了四至,2002年退耕還林時,承德縣林業(yè)局認定徐某某1承包的土地面積是一百零幾畝。1995年應該是村書記是劉國紅、村經濟聯(lián)合社社主任是宋某、村副主任是白某決定將土地承包給徐某某1的,其中合同里面的“保”寫成了“寶”。徐某某1也沒有經我手交過農業(yè)稅,我查過村里檔案,也沒查到徐某某1交農業(yè)稅的檔案。當時徐某某1說他手里有交農業(yè)稅的稅票,但我沒有查到繳稅記錄。徐某某1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證》是村里蓋章,下板城鎮(zhèn)農經站公證后發(fā)放的。當時負責徐某某1土地調整的會計應該是陳永峰,小組長我不記得了。鄭某1承包過我們村的土地,大概位置在徐某某1承包地的東側,我不清楚倆人承包的土地是否重合。徐某某1承包荒灘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不是1999年下發(fā)的,而是后來我填寫制作的。徐某某1承包的退耕還林地土地性質不是耕地,不應該享受政策。1999年發(fā)放土地承包合同書時,徐某某1承包的荒地并未在土地臺賬內,所以1999年當年并未給徐某某1發(fā)放這塊地的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開始實施退耕還林以后,徐某某1承包的荒灘地我也不知道林業(yè)局是如何給這塊地認定的,我就知道從2002退耕還林開始徐某某1承包的荒灘地就享受了退耕還林政策補貼的糧食。2002年和2003年退耕還林補貼的是糧食。2004年開始退耕還林補貼按照一畝地160元的標準執(zhí)行。2004年2、3月份,徐某某1找過我讓我把他承包的荒灘地私自改為耕地,給他弄個《土地承包合同書》以享受補貼,我沒同意。后宋某和徐某某1一起找到我,宋某讓我?guī)退粋€《土地承包合同書》,劉某也說要是有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就給他填一份,我就同意了,我就從村里找出一個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按照徐某某1的要求將荒灘合同承包書上的荒灘改成了耕地,然后將填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給徐某某1了。但徐某某1承包土地的性質就是荒灘。徐某某1承包的荒灘不在冊,交不了農業(yè)稅。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內容都是我本人填寫的。這份合同中有“承德縣公證處”的章,編號0116010071不是真的。村里現在還有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我在給徐某某1《土地承包合同的同時》,還給他一本《土地使用證》,是我本人填寫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中90畝耕地面積是假的,因為徐某某1手持的荒灘承包合同書中沒有表明承包畝數,徐某某1和我說那塊有90畝,讓我在面積那里填90畝,后過了很長時間,徐某某1和我說承包合同書中的畝數不對,我叫他找去縣林業(yè)局找主管退耕還林的婁局長或者管退耕還林驗收的王文斌,林業(yè)局測量之后,徐某某1和我說是一百零點畝數。徐某某1到底承包多少畝,我不知道,沒去測量過。徐某某1承包荒灘的合同是由村經濟合作社同意的,宋某起草的合同,讓我把合同抄下來的。我給徐某某1制作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共三份,因為是假的,沒有交給鎮(zhèn)政府。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書》中0116010071的編號是我們村王某2家合同書的編號。徐某某1制作這個《土地承包合同書》是為了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貼,配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也是為了騙取退耕還林補貼。徐某某1承包土地的性質是荒灘,徐某某1手中繳納農業(yè)稅完稅證中編號2241734、2329016是我填寫的,5617186是原婦女主任趙煒填寫的,完稅證上的錢數,我是依據財政所下發(fā)的農業(yè)稅任務計算表填寫的,我覺得既然我給徐某某1開過票據,那么村里人都有,稅款類別一項中“農業(yè)稅(非)”是非農業(yè)用地的意思,為了區(qū)別這塊地是非在冊的,是根據財政所下發(fā)的農業(yè)稅任務表中有這一項,需要征收這塊地的農業(yè)稅。徐某某1以前沒有繳過農業(yè)稅,退耕還林政策出來以后,他繳稅是為了證明那塊地是耕地,騙取補貼。徐某某1家實有在冊的耕地是5.71畝,繳納農業(yè)稅也是按照5.71畝的產量繳納農業(yè)稅。烏龍磯大橋下的那片土地不在冊,不是耕地。我1995年去村里上班的時候,宋某就已經是村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了,2003年、2004年宋某時任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當時我去宋某辦公室想和他說徐某某1的事,宋某就和我說了讓我給徐某某1填寫《土地承包合同書》,當時有徐某某1、我、宋某三人在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該蓋上村民委員會的章,因為《土地承包合同書》上沒有蓋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也沒有蓋。《土地承包合同書》中的“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辦公室”和“范某”、“勾建軍”的章,我不知道是什么時間由什么人蓋得,當時我給徐某某1的合同書沒有任何印章,范某”、“勾建軍”時任鎮(zhèn)政府農經站的工作人員。我給徐某某1填寫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書》,其中兩份徐某某1蓋完章后給我,公證書那頁是我手寫的內容。徐某某1的名字中“寶”“?!薄安拧薄柏敗蔽叶伎赡軐憽P炷衬?承包大橋下面的地是荒地,是村委會所有,土地承包合同書中寫到甲方將第11村民小組土地90畝承包給乙方經濟管理,是因為徐某某1是11組的,我就寫了11組。1997年度稅費公糧訂購卷內的“1996年度第11組各種稅費征收表”中徐某某11996年度農業(yè)稅是53.42元,這一年他還沒有承包那片荒地。烏龍礬村2002年度稅費改革有關資料卷內“第11組1999年土地調整后各戶畝數、產量、自留地畝數統(tǒng)計表”,徐某某1的土地畝數是4.64畝,產量是3200公斤,不包括徐某某1承包的荒灘。2002年度稅費改革有關資料卷內“各戶土地面積調查情況表”,徐某某1當年總耕地畝數是4.46畝。烏龍礬村2002年度稅費改革有關收據及文件卷內“第11組2002年稅費明細表”,徐某某12002年稅費改革以后農業(yè)稅應繳數為146.93元,不包括他承包的荒灘地。2002年度稅費改革有關收據及文件卷內的“11組2002年農業(yè)兩稅計征表”,徐某某1農業(yè)稅是146.93元(正稅122.44元,附加稅24.49元)。2002年度稅費改革有關收據及文件卷內的“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各村分組農村稅費改革有關數據測算表”,這個是鎮(zhèn)財政所根據村里上報的相關數據,財政所匯總制作出的最終的稅費改革有關數據測算表。2003年度稅費有關資料卷內“下板城鎮(zhèn)第11組農業(yè)稅明細表”、“2003年度調整后11組農業(yè)稅計征表”、“2003年度下板城鎮(zhèn)11組農業(yè)稅任務計貨表(2003年10月22日),這是2003年農業(yè)稅調整后的實際數據,“下板城鎮(zhèn)第11組農業(yè)稅明細表”、“2003年度調整后11組農業(yè)稅計征表”是我繪制的,“2003年度下板城鎮(zhèn)11組農業(yè)稅任務計算表”是鎮(zhèn)財政所統(tǒng)計的制式表,2003年開始,徐某某1按照5.71畝計征的農業(yè)稅,應征農業(yè)稅147.68元。1999年土地二輪承包后直到2002年土地計稅畝數仍按1999年之前的計稅畝數征收的,計稅土地不包括徐某某1承包的烏龍磯大橋下的荒灘?!?004年4月2日626.75元的NoD232901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稅完稅證”。我記不清完稅證是怎么回事,但我在完稅證上注明“(非)”意思就是非耕地。編號為NoA5617186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稅完稅證(金額為445.02元)是婦女主任趙煒填寫的,我不知情。2004年開始發(fā)放錢款,徐某某1的耕地不在冊。我給他辦完《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后,徐某某1又于2004年4月2日繳納的稅款,他才能領取補助款。2002年開始退耕還林,2002年徐某某1的退耕還林合同書不是我簽的,2005年徐某某1的退耕還林合同書是我給簽的。下板城鎮(zhèn)發(fā)放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是1999年由下板城鎮(zhèn)農經站發(fā)放的,當時負責我們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是農經站潘某和鄭某2,程序是村里將鎮(zhèn)里領回來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填好后,交給潘某和鄭某2蓋章,但是當時是他倆來村里蓋章還是我們拿去鎮(zhèn)里蓋章,我記不起來了。我認罪、詐騙罪,我自愿認罪認罰,我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屬實,徐某某1是1995年承包的荒灘地,2002年他開始領退耕還林補助,具體怎么領的,我不知道,2004年徐某某1找我讓我給簽土地承包合同,我不同意,之后迫于壓力我才給出的。徐某某1承包的是荒灘地,不是耕地,徐某某1于2004年才開始繳承包荒灘地的農業(yè)稅,是為了騙取退耕還林款。2004年徐某某1找我讓我給簽土地承包合同時,我就告訴他承包的是荒灘地,我不能給出假的土地承包合同。關于徐某某1繳納荒灘地農業(yè)稅的事,我們是按照鄉(xiāng)政府給的計稅通知表通知的,鄉(xiāng)政府是這么把這塊荒地的農業(yè)稅給計算上的,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2、證人證言
(1)證人鄭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10月徐寶才向林業(yè)局提出的申請是假的,1999年10月1日徐寶才的土地承包證是假的,四旁零星樹采伐施工方案審批表兩張、更新造林協(xié)議書也是假的。徐寶才這些假的文件證件領的退耕還林款。2018年7月4日,徐某某1起訴我和村里的合同無效的時候,在法庭上說他領退耕還林款好幾年了。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1989年至1994年任委會主任。1994年至2009年11月份任村書記。1999年徐某某1找到村里要求承包大橋下南側的屬于村集體的荒灘地,當時我告訴徐某某1那塊地不能搞建筑,不能種樹,徐某某1依然堅持要承包,后我和村主任高某、副主任白某,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宋某商量決定將荒灘地承包給徐某某1。當時確定的荒灘地四至是烏龍磯大橋南側,南到烏龍磯水文站水泥板橋北一百米以北,北至烏龍磯大橋下;西至烏龍磯老水壩壩牛以外三米以東,東至烏龍磯二期水壩壩牛頭,承包價是一千六百元,期限為三十年,面積為七、八十畝地,由宋某負責草擬合同,村經聯(lián)社負責和徐某某1簽訂合同,以后我一直也沒見過這份合同,直到2003年左右,徐某某1和劉紅艷因為承包地邊界糾紛起訴到法院,我在開庭現場發(fā)現合同四至與當時我們確定的不同,多了10多畝荒灘地,價格為八百元也不對,承包期限由三十年變?yōu)樗氖?,我就問宋某是怎么回事,宋某也沒說明白。徐某某1承包以后,開始種植了一點玉米,2002年退耕還林以后,開始種楊樹,開始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徐某某1承包的是荒灘地,不是耕地,不在冊。2002年時徐某某1找過我,讓我給他辦理退耕還林,我沒答應他,我不清楚他如何享受的退耕還林補助。徐某某1承包的是荒灘地,不能辦理《土地承包合同書》,我確定我沒有給徐某某1辦理過。1999年土地二輪承包,是由我們村的會計吳某某2負責填寫,吳某某2和宋某沒有因為這件事找過我,也沒有任何人找過我。徐某某1從退耕還林第一年就享受補助。他從來也沒交過什么稅。
(3)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1995年2月開始任主任職務,到2009年1月開始任的烏龍礬村副書記,2012年1月開始任書記。烏龍磯大橋下到水文站附近灤河方向的小水泥路的地是村集體所有,大概有二百畝左右,土地性質是河灘,這塊地徐某某1和鄭某1承包過,徐某某1承包一百多畝。徐某某1辦理《土地承包合同》的事我不知道,當時都是經濟聯(lián)合社掌握這些事,我不太懂,徐某某1承包這塊地后,在地上種過楊樹苗。2002年實施退耕還林政策,徐某某1的這塊地取得了退耕還林補償款,這塊地沒有臺賬,徐某某1取得退耕還林補償款不符合標準,當時是宋某和吳某某2給徐某某1辦理的退耕還林補償款,過程我不清楚。徐某某1承包的地不在冊,繳納不了農業(yè)稅。
(4)證人白某的證言,證實1991年至1999年期間任烏龍礬村委會副主任,主管村林業(yè)工作。1999年至2003年期間為兩委成員,也是主管村林業(yè)工作。2003年4或5月份后不在村委會工作了,在家務農至今。1999年秋季,徐某某1找到村委會要求承包烏龍磯大橋下南側的荒灘地。后我和當時的村書記劉某、村主任高某、村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宋某還有徐某某1一起來到烏龍磯大橋下查看土地。當時決定將橋下南側、灤河西岸的荒灘承包給徐某某1,承包荒灘的四至為,北至烏龍磯大橋下,南至水文站小樓北側一百米,東至村建老壩的老壩牛外側三米,西側邊界是曲折的,邊界以村集體種植的老楊樹邊為界,當時有大概有一百三、四十棵楊樹,約定承包年限為三十年,承包金為一千六百元,總面積在80畝以上,我們實地看完后沒多久,當時主要負責村土地外包的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宋某就和徐某某1簽訂了承包荒灘合同,簽訂合同的時間和具體內容我不知道,后來我聽說徐某某1承包荒灘地的期限和價格與我們當時約定的不符。徐某某1承包荒灘地以后就種了點玉米,2002年實施退耕還林以后,徐某某1種植了楊樹,徐某某1不知用什么途徑將其承包的荒灘以耕地的形式退耕,開始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徐某某1承包地的性質是荒灘,不在村土地臺賬內。2000年左右,當時下發(fā)了《土地承包合同書》,我們村有地的村民基本都下發(fā)了,徐某某1承包的荒灘地,不符合政策,應該沒有《土地承包合同書》,2015年前后,我聽說徐某某1和鄭某1承包地發(fā)生了糾紛,徐某某1在鄭某1承包地里挖沙子。
(5)證人范某的證言,證實1988年我在下板城鎮(zhèn)農經站上班,負責幾個村的村財鄉(xiāng)管,參與了1999年承德縣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工作。當時農經站站長是白亞明,成員有勾某、郭建華和我。當時有一個黃色的土地承包合同本,一式三份,分別給個人、村和農經站,合同內容應該有四至,經辦人簽章,縣公證處蓋章,我是經辦人之一。章都是個人的手章,1988年到2008年我有手章,章我們自己保管,沒有人借過我的手章;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農業(yè)承包合同管理辦公室的公章由農經站保管。沒有零散的農戶去農經站簽合同,也沒有人找過我補填或補簽。我沒參與過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的蓋章和填寫工作。
(6)證人勾某的證言,證實1996年到2005年我在下板城鎮(zhèn)農經站工作,1999年9月份到2000年6月份我休產假。二輪土地延包是在我休產假中間開始的,我全程沒有參與二輪土地延包。我休產假回來以后農經站的負責人是白亞明,農經站有白亞明、范某、郭建華和我。我沒手寫過《土地承包合同書》?!锻恋爻邪贤瑫罚ň幪?116010463)中經辦人中兩個手章的人是潘某和鄭某2?!锻恋爻邪贤瑫罚ň幪?116010071)中經辦人手章的是我和范某。二輪土地延包《土地承包合同書》交給鎮(zhèn)政府的一份我也不知道在哪保管,我又接手農經站以后,我沒問過白亞明。當時我的手章在辦公室的廚子里,廚子沒鎖。
(7)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02年12月開始我就一直在承德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工作。2003年開始參與承德縣退耕還林工作。2005年徐某某1向委會和下板城鎮(zhèn)政府反映說他承包的土地一次退耕還林認定的面積不足,想重新認定。鎮(zhèn)里的工作人員找到了我讓我給重新測量,之后我和鎮(zhèn)里工作人員、還有村的人一起來到徐某某1的承包地,我和張環(huán)用GPS進行測量,我看見徐某某1第一次退耕還林的面積是75畝,然后我根據徐某某1指出的四至多測量出37畝。2003-2005年我對徐某某1的退耕還林土地進行了三次驗收,驗收結果為種植的楊樹,符合驗收標準,通過驗收。2002年的第一次驗收我沒參與。徐某某1當時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和繳納農業(yè)稅憑證,按照當時政策,可以認定為耕地,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四至,繳稅證明里沒有四至,根據文件,測量不以土地承包合同面積為準,以農戶實際土地面積為準。2003年我上班以后,根據縣里文件,只要能證明是耕地,就可以退耕還林,2005年我設計的徐某某1的37畝土地為耕地,徐某某1提供了他和簽訂的河灘承包合同,就能證明土地已經落實承包,加上農業(yè)稅繳稅證明,就可以納入退耕還林工程,我當時的依據是《承德縣人民政府批轉縣退耕辦關于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涉及二輪土地承包中有關政策處理意見的通知(承縣政【2020】14號)》中的第三條。徐某某1提供給我的荒灘承包合同證明他承包的是河灘,不是耕地,他提供的農業(yè)稅繳納證明能夠證實土地是計稅土地,可以納入退耕還林工程,徐某某1提供的農業(yè)稅繳稅證明是2003年和2004年的。退耕還林分為耕地和匹配荒山荒地,根據通知(承縣政【2003】14號)中的第二條規(guī)定,匹配荒山荒地包括:1.山區(qū)現有宜林荒山荒地2.沒有登記在冊的耕地和撂荒地3.新開墾的小片開荒4.河流兩岸的荒灘荒地。根據《退耕還林條例》規(guī)定,除了匹配的荒山荒地范圍以外的耕地都可以享受相應的補助(苗木補助、糧食補助、現金補助),匹配荒山荒地退耕還林以后只享受苗木補助,徐某某1退耕的是耕地,他享受相應補助(苗木補助、糧食補助、現金補助)。徐某某1退耕的75畝和37畝都種植了楊樹。徐某某1的之前的75畝和我設計的37畝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的90畝,我不知道他土地承包合同表明多少畝,根據(承縣政【2003】14號)中的第四條規(guī)定,測量面積可以大于合同面積。我向公安機關提供的《河灘承包合同》復印件、《鑒證書》復印件、《河北省農業(yè)稅納稅通知書》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稅完稅證》都是徐某某1一兩年前因為那塊耕地有糾紛,我們單位通知徐某某1提供的,我在2002年設計徐某某135畝土地的時候見過上述原件。
(8)證人婁某的證言,證實1999年-2004年,我在林業(yè)局擔任項目中心主任一職,2004年以后擔任副局長。退耕還林政策:首先必須是耕地,確定耕地的條件是現場看是否種植過農作物后去村看是否有土地臺賬,是否是在冊土地,村集體承包給個人的土地必須要繳納農業(yè)稅,有稅票。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定為耕地。個人承包大面積的必須有承包合同。不是在冊土地的,承包之日起就應該繳納農業(yè)稅,才能認定為退耕還林,2002年退耕還林之后再繳納農業(yè)稅就不給認定了。徐某某1的退耕還林的問題,我安排王某1去現場核實,王某1匯報說徐某某1那塊地符合退耕還林條件。如果有河灘承包合同,沒有99年-04年農業(yè)稅繳納證明,不能認定為退耕還林地。
(9)證人雒文寶的證言,證實2002年承德縣退耕還林項目開展,我被抽調參與退耕還林工程。2002年我當時負責下板城鎮(zhèn)的退耕還林工作,也是我的片區(qū),2002年3月我和張環(huán)、劉國紅、宋某、白某一起考察了徐某某1的承包地,我和張環(huán)當時看見徐某某1的承包地確實已經不是荒灘了,土地已經按照耕地的形式平整好了,所以當時認定為耕地。當時徐某某1提供了和村簽訂的《荒灘承包合同書》,合同書表明了四至,徐某某1進行指認,并且經村干部劉國紅、宋某肯定,我們測量面積為75畝。村干部劉國紅、宋某證明徐某某1的承包地在1994年前確定為耕地。二是徐某某1提供的承包合同確定這塊地已經落實承包了。我當時根據這兩項內容給徐某某1落實退耕還林。退耕還林主要依據還要以土地臺賬為準,不在冊的耕地就由村干部指認和落實承包為準。徐某某1承包地,村干部劉國紅和宋某說1994年以前在冊,94年以后發(fā)水沖毀后,沒有上報,所以查詢不到,當時是吳某某2負責查閱土地臺賬。當時測量為85畝,其中10畝是宋雨民的,75畝是徐某某1的,后修改為總面積100畝,扣除壩界等非耕地面積15畝,認定為85畝,修改原因是填寫錯誤。我又想了想,徐某某1當時沒有向我們出示過任何承包合同,認定的主要條件就是村干部劉國紅和宋某的指認,給認定為耕地。我最開始說徐某某1向我出示了土地承包合同,是我記錯了。
(10)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年底我在鎮(zhèn)政府農經站工作,干了一年多,又調到別的部門。當時不在我的管轄?!锻恋爻邪贤瑫放四车氖终率俏业氖终?,好像是我在農經站期間蓋的,二輪土地承包時由農經站負責蓋章,我的手章是和張春雷的綁在一起的,但誰蓋了那些村我不記得了。
(11)證人鄭某2的證言,證實2004年我在下板城鎮(zhèn)農經站工作。我在農經站上班期間包東窯村、楊樹林村、老梁村,我們單位有統(tǒng)一手章,沒人管理手章,誰想用誰用?!锻恋爻邪贤瑫粪嵞?的手章,手章沒在我手里,具體誰蓋的我不清楚,當時我就管村賬目。
(1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0116010071號《土地承包合同書》是我的,土地承包上的梨園子、大北梁、小北溝、稻池及自留地共計2.01畝都是我的耕地。我認識徐某某1,我們是一個村的。
(13)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我從1997年-2007年在擔任經聯(lián)社主任。0116010071號《土地承包合同書》我沒見過,不是我辦理的,上面的章是我的,但不是我蓋的。這個《土地承包合同書》是2002年退耕還林以后,有人辦這個用于退耕還林,徐某某1承包地不是在冊耕地,不應該有《土地承包合同書》。1998年或1999年秋天,徐某某1找到劉國紅,劉國紅讓把河灘地承包給徐某某1,劉國紅、高某、白連舉和我去看的地,然后開的班子會,把地租給了徐某某1。
3、書證
(1)土地承包合同書編號0116010071,證實土地承包合同書內容、面積、期限及四至。
(2)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實土地承包內容、面積、期限四至及類別。
(3)四旁零星樹采伐施工方案審批表,證實采伐情況。
(4)承德縣退耕還林造林合同書,證實合同書是格式文本,空白的,有承德縣政府章。
(5)河灘承包合同,證實合同內容、性質、四至、期限等。
(6)委會2013年11月7日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承包地退耕還林137畝左右、17畝左右沒退耕,因近幾年大部分樹木干枯死亡,重新恢復耕地、請核實。
(7)徐某某12013年7月1日申請,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申請糧食植被款項及相關惠農政策。
loz8loz委會2003年9月1日證明,證實徐某某1領走的楊樹苗2790棵全部有病,一刮風全部折斷,希望承德縣林業(yè)局給予解決。
(9)下板城鎮(zhèn)林業(yè)站2003年9月2日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領取的2790棵楊樹苗,經實地檢查,存在風一刮就斷的現象,初步認定是楊干象病。
(10)徐某某1申請承德縣農業(yè)承包合同仲裁辦公室鑒定書,證實2000年3月6日鑒定徐某某1于1999年8月15日簽訂的荒灘承包合同合法。
(11)承德縣財政局關于下達2004年農業(yè)稅收任務的通知承縣財政字【2004】16號河北省農業(yè)稅納稅通知書冀農稅納【2004】B6219304,證實2004年應繳納農業(yè)稅57.79元。在文本外單獨書寫:退耕384.76元,合計442.55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稅完稅憑證2329016561718622417348034056,證實徐某某1于2004年4月2日繳納農業(yè)稅(非)626.75元,經辦人吳某某2;徐某某12005年1月29日繳納農業(yè)稅445.02,經辦人趙煒;徐某某1于2008年4月2日繳納農業(yè)稅143.69元,經辦人吳某某2;徐某某1于2011年3月23日繳納育林基金和檢疫費共計8695.5元。
(13)現金收據0095827號,證實吳某某2收取900.00元承包費用。
(14)合伙經營協(xié)議,證實徐某某1和劉秀利、肖申會、杜宴斌簽訂合伙協(xié)議,對徐某某1承包的烏龍磯大橋下的農用地共同生產經營。
(15)徐某某12017年10月31日申請,證實2017年春節(jié)因失火導致所載楊樹被燒死,現已干枯,需重新平整土地。村委會和鄉(xiāng)政府附意見同意。
(16)更新造林協(xié)議書,證實承德縣林業(yè)局和徐某某1協(xié)議,同意徐某某1在烏龍磯大橋下退耕地更新面積113.8畝的林木。
(17)河北省退耕還林糧食補助現金和生活補助費用兌現憑證0518170571817395,證實徐某某1退耕面積及補助情況。
(18)徐某某12017年7月1日申請,證實徐某某1向下板城鎮(zhèn)財政所申請糧食補貼冀惠農政策。委會附意見情況屬實。
(19)土地承包合同書編號0116010071,證實1999年10月1日,經濟合作社和王某2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第2村民小組土地2.01畝承包給王某2經營管理。
(20)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證實王某2土地承包面積為2.01畝。
(21)2002、2003年度下板城鎮(zhèn)11組農業(yè)稅任務計算表,證實2002、2003年徐某某1計稅總面積為5.71畝。
(22)1996年11組各種稅費征收表,證實徐某某1征收農業(yè)稅52.45元。
(23)1999年第11組土地調整后各戶畝數、產量、自留地畝數統(tǒng)計表,證實徐某某1耕地總面積為4.46畝。
(24)2002年稅費明細表,證實徐某某1農業(yè)稅為122.44元。
(25)2002年農業(yè)兩稅計征表,證實徐某某1征收總額為146.93元。
(26)2003年稅費明細表,證實徐某某1農業(yè)稅為147.68元。
(27)2003年農業(yè)兩稅計征表,證實徐某某1征收總額為147.68元。
(28)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各組分組農業(yè)稅費改革有關數據測算表,證實11組計稅土地面積為233.61畝。
(29)2003年度下板城鎮(zhèn)11組農業(yè)稅任務計算表,證實徐某某1當年實際計稅土地面積5.71畝,計稅合計147.68元。填表時間為2003年10月22日。
(30)2003年度下板城鎮(zhèn)11組農業(yè)稅任務計算表,證實徐某某1當年實際計稅土地面積5.71畝,退耕畝數75畝,農業(yè)稅計稅合計101.12元,退耕還林應征農業(yè)稅合計673.31元。填表時間為2004年1月12日。
(31)下板城鎮(zhèn)農業(yè)稅災歉減免花名冊,證實徐某某1退耕后應征農業(yè)稅101.12元。
(32)2004年4月1日現金收據,證實2013年度退耕還林等征稅退農業(yè)稅款17244.31元,收款人:吳某某2。
(33)土地承包合同書0116010463,證實經濟合作社將第11組土地5.71畝承包給徐某某1經營管理,承包期: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期限30年。
(34)土地承包合同書0116010685,證實經濟合作社將第11組土地2.57畝承包給劉瑞江經營管理,承包期: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期限30年,簽訂1999年10月1日。
(35)土地承包合同書0116010486,證實經濟合作社將第11組土地2.65畝承包給陳立樹經營管理,承包期:自1999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期限30年,簽訂1999年10月1日。
(36)河北省人民政府轉發(fā)關于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退耕還林條例全文、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承德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實施退耕還林工程涉及二輪土地承包中有關政策的處理意見,證實退耕還林相關政策情況。
(37)承德縣林業(yè)和草原局關于徐某某1退耕還林情況的說明及相關復印件證明,證實2002年、2005年被告人徐某某1退耕還林情況,及被告人徐某某1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情況。
(38)第11組二輪承包土地合同臺賬,證實1999年10月1日徐某某1在冊耕地合計5.71畝。11組無在冊機動耕地,均包產到戶。
(39)土地承包合同書兩份0116010071,證實系吳某某2給徐某某1出具的假的土地承包合同。
(40)土地承包合同書編號0116010071,證實編號0116010071土地承包合同書系2組村民王某2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徐某某10116010071號土地承包合同書系假的。
(41)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經營權證書、填好的(劉樹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樣式,證實委會有空白的土地承包合同書、土地經營權證書。
(42)承德縣人民政府批轉縣退耕辦關于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及二輪土地承包中有關政策處理意見的通知、承縣政【2003】14號,證實關于集體機動地參與退耕政策問題。
4、其他證據材料
(1)辦案說明、情況說明,證實無法查詢2002年承德縣退耕還林補助糧供應相關檔案。
(2)河北省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法,證實糧食部門負責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的招標采購、調運供應工作。
(3)退耕還林條例,證實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xié)調和調劑工作。
(4)宋某住院病例,證實宋某現患嚴重疾病。
(5)承德縣林業(yè)和草原局徐某某1退耕還林補助發(fā)放統(tǒng)計表,證實徐某某1退耕還林補助的發(fā)放情況。
(6)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于1962年3月2日出生,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吳某某2于1963年1月25日出生,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7)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承德市公安局指定圍場縣公安局管轄。
(8)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的刑事立案時間是2020年8月14日。
(9)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拘留證,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
(10)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證,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于2020年9月2日被執(zhí)行逮捕。
(11)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單,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無違法犯罪記錄。
(12)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抓獲歸案。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退耕還林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吳某某2明知被告人徐某某1要求其辦理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用于騙取退耕還林款,還為其辦理假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應以被告人徐某某1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的刑事責任。在二被告人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吳某某2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1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被告人吳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吳某某2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徐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1以前無違法犯罪行為,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徐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及被告人徐某某1提出的自己沒有騙取退耕還林款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經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同意對被告人吳某某2適用非監(jiān)禁刑。根據本案犯罪事實、性質及被告人徐某某1、吳某某2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0元(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徐某某1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64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違法所得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 蔣志國
審判員 付艷宇
審判員 李金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