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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5刑初94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0-27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冀0225刑初94號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公訴刑訴[2019]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孫某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1、被告人孫某某2及其辯護人于寶國、孫艷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二次。2020年2月4日本院因不可抗拒的原因?qū)Ρ景钢兄箤徖恚?020年11月23日對本案恢復(fù)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8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王某2、王娜夫婦找工作為由,騙取王某2、王娜夫婦人民幣27000元。

2.2016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楊某1女兒楊某2在港務(wù)局找工作為由,先后騙取楊某1和楊某2人民幣共計6.49萬元,以資金周轉(zhuǎn)等為借口,讓楊某1為其擔(dān)保借款4萬元,楊某某1無力償還,楊某1替其還款4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已歸還楊某1人民幣3萬元。

3.2016年底至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蔣某找工作為由,先后騙取蔣某人民幣共計5.28萬元;讓蔣某為其購買的手機分期還款1220元。

4.2016年冬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暴某找工作為由,騙取暴某人民幣2萬元。以合伙承包綠化帶工程為由,騙取暴某人民幣1.5萬元。

5.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劉某兒子劉圓找工作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10萬元,以為其哥購買飼料等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3萬元。

6.2016年底,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史某找工作為由,騙取史某人民幣3.7萬元。

7.2016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才娜找工作為由,騙取才娜人民幣2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已歸還才娜人民幣1.5萬元。

8.2017年4月至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合伙承包海灘做買賣及幫田某買樓為借口,先后騙取田某人民幣5.6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歸還田某人民幣4.6萬元。

9.2017年8月至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柏某兒子溫某1找工作為由,先后騙取柏某人民幣5萬元。

10.2018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王某1找工作為由騙取王某1人民幣10.58萬元;謊稱為其母親治病等騙取王某1人民幣8.8萬元,謊稱為孩子治病等,讓王某1為其從他人處借款或者擔(dān)保借款共計21萬元。

11.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吳某妹妹吳麗妹找工作為由,騙取吳某人民幣4.7萬元;被告人楊某某1以為其母親治病為由,騙取吳某人民幣2萬元。

12.2017年11月,被告人楊某某1謊稱為其母親治病為由,騙取張某1人民幣1萬元。

13.2018年1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母某找工作為由,騙取母某人民幣4.3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歸還母某人民幣1.8萬元。

14.2018年2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做二手車生意為由,騙取孫某人民幣9.6萬元。

15.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合伙承包沙灘、做買賣為由騙取李某、趙麗輝夫婦人民幣26萬元;被告人楊某某1謊稱給其哥解決交通事故,讓趙麗輝為其貸款6.5萬元,后由趙麗輝還款。

16.2018年6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馬某女兒馬夢穎在樂亭縣醫(yī)院找工作為由,騙取馬某人民幣6萬元。

17.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康某1兒子李賽和外甥劉博文找工作為由,騙取康某1人民幣6.5萬元。

二被告人將以上騙取款項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租用及購買汽車、償還楊某某1債務(wù)等。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孫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

被告人楊某某1辯稱,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2起,錢款已經(jīng)退還,有轉(zhuǎn)賬記錄,退還給楊某2的對象武永達了,他們一共給我的沒有6.49萬元。第3起,手機已經(jīng)給蔣某了,錢數(shù)不是5.28萬元,欠條上有數(shù)。第4起,錢數(shù)不是事實,我已經(jīng)償還了,當(dāng)時我給他們打欠條了,還錢后欠條撕毀了,沒有金錢關(guān)系了。第5起,我借款3萬元,10萬元是騙取的。第6起,我已經(jīng)還清了。第7起,我還才娜了1.5萬元,才娜沒有給我欠條。第8起,我沒有拿過田某的錢。第9起,我從支付寶上轉(zhuǎn)給溫某1了不少錢,5萬元從柏某拿了。第10起,沒有這么多錢,后來我還借給王某1錢,微信上有記錄。找工作騙的錢我承認,8萬元錢沒有印象了,擔(dān)保或者從別處借款的錢數(shù)和我沒有關(guān)系。第11起,這起事實和孫某某2沒有關(guān)系,且錢款已經(jīng)還了,吳某的4.7萬元錢已經(jīng)還了,我母親去世,沒有騙取2萬元,后來吳某從我這拿走銀行卡自己取錢著,取走將近1萬元。第12起,我沒有騙她1萬元錢,1萬元是我入股的錢,后來我母親有病從她要回來了,她沒給我任何東西。第13起,我和母某沒有金錢關(guān)系,我沒有說過找工作的事情。第15起,李某說的錢數(shù)不對,以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證據(jù)為準。第16起,我印象里不欠馬某的。

被告人孫某某2辯稱,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4起,我和暴某沒有任何往來,都是楊某某1和暴某有來往。第8起,承包沙灘和買樓的事不知道。第9起,給溫某1找工作的事實我不知道。沒看到柏某給楊某某1錢。第11起,給吳某找工作的事情不知道。第15起,我知道承包沙灘的事,我聽楊某某1說的。知道楊某某1從李某、趙麗輝拿過一次錢,大概是6、7萬元。第17起,康某1給李賽找工作的事情我不知道。馬某的沒意見,拿錢沒看到。

辯護人于寶國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孫某某2犯有詐騙罪證據(jù)不足:1.孫某某2沒有詐騙的故意。是楊某某1有預(yù)謀的利用、欺騙孫某某2。本案中楊某某1與前夫的離婚訴狀,訴狀顯示離婚理由就是楊某某1經(jīng)常編造種種誘人條件向親朋好友借錢,其前夫替楊某某1償還了大量債務(wù)。即使認定孫某某2知道楊某某1的為人而沒有揭露,也不過是放任了楊某某1的詐騙行為。2.孫某某2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過詐騙行為。孫某某2沒有承諾過給誰找工作或者合伙做生意,更沒和被害人要過錢。孫某某2參與了詐騙行為均是被害人的主觀推斷,缺乏事實依據(jù)。3.孫某某2沒有得到過詐騙所得的贓款。從各被害人陳述來看所有的贓款都是認為楊某某1有能力辦事才給付給楊某某1的。楊某某1稱給孫某某2還玩游戲的欠款,孫某某2予以否認,對于二人日?;ㄤN,孫某某2的父母、爺爺、姑姑經(jīng)常資助孫某某2,足夠滿足日常生活。孫某某2沒有自己控制或主動支配贓款。4.公訴機關(guān)指控孫某某2參與暴某案只有暴某一人的陳述,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更無法證實孫某某2知曉此事;田某被詐騙案,孫某某2只是給田某打電話想一起做買賣。具體事情都是楊某某1和田某談的。田某被詐騙案欠條是5.5萬元,但是楊某某1給田某轉(zhuǎn)款47090元,不是46000元,故詐騙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7910元。柏某被詐騙案收條是楊某某1出具的,孫某某2拿錢的時候沒在場,不能認定孫某某2參與了詐騙。吳某被騙案,孫某某2參與此案沒有證據(jù)支持。李某、趙麗輝被詐騙案,孫某某2只是其二人送6.5萬元錢的時候在場,其余錢和孫某某2沒有關(guān)系。馬某、康某1被詐騙案,孫某某2拿錢也是相信楊某某1有能力辦事,孫某某2雖在場,不能證實孫某某2參與其中。孫某某2是被楊某某1利用的,其本人和家庭都是受害者。

辯護人孫艷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孫某某2犯詐騙罪證據(jù)不足,孫某某2知道被害人被騙也是在楊某某1喝藥后才知道的。孫某某2是受楊某某1的蒙騙,孫某某2沒有得到贓款,即使構(gòu)成犯罪,也是從犯。希望法院對其從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王某2、王娜夫婦找工作為由,騙取王某2、王娜夫婦人民幣27000元。

2.2017年3月20日、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楊某某1以資金周轉(zhuǎn)等為借口,讓楊某1分別為其向周某擔(dān)保借款1萬元、3萬元,楊某某1無力償還,楊某1替其向周某還款人民幣4萬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蔣某找工作為由,騙取蔣某人民幣3萬元。

4.2016年以來,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暴某找工作、合作綠化等為由,騙取暴某人民幣1.5萬元。

5.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劉某兒子劉圓找工作等為由,騙取劉某人民幣12萬元。

6.2016年底,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史某找工作為由,騙取史某人民幣2.8萬元,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1通過支付寶等給史某轉(zhuǎn)款共計人民幣5700元。

7.2016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才娜找工作為由,騙取才娜人民幣2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已歸還才娜人民幣1.5萬元。

8.2017年4月至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合伙承包海灘做買賣及幫田某買樓為借口,先后騙取田某人民幣5.6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歸還田某人民幣47090元。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孫某某2親屬賠償田某人民幣4000元,田某表示其余經(jīng)濟損失不再要求楊某某1和孫某某2償還,對被告人孫某某2表示諒解。

9.2017年8月至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柏某兒子溫某1找工作為由,先后騙取柏某人民幣5萬元。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孫某某2親屬賠償柏某人民幣19000元,柏某表示其余經(jīng)濟損失不再要求楊某某1和孫某某2償還,對被告人孫某某2表示諒解。

10.2018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王某1找工作、謊稱為其母親治病為由騙取王某1人民幣10萬元;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楊某某1謊稱資金周轉(zhuǎn)等理由讓王某1為其從他人借款或擔(dān)保借款人民幣21萬元。2018年7月26日、2018年7月30日王某1償還了以她名義為楊某某1的借款及為楊某某1擔(dān)保的借款,共計人民幣8萬元。

11.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吳某妹妹吳麗妹找工作為由,騙取吳某人民幣4.7萬元;被告人楊某某1以為其母親治病為由,騙取吳某人民幣2萬元。案發(fā)前吳某向楊某某1借款人民幣10700元。

12.2018年1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給母某找工作為由,騙取母某人民幣4.3萬元,案發(fā)前楊某某1歸還母某人民幣1.8萬元。

13.2018年2月,被告人楊某某1以做二手車生意為由,騙取孫某人民幣9.6萬元。

14.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合伙承包沙灘、做買賣為由騙取李某、趙麗輝夫婦人民幣26萬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孫某某2親屬賠償李某、趙麗輝人民幣87000元,趙麗輝表示其余經(jīng)濟損失不再要求楊某某1和孫某某2償還,對被告人孫某某2表示諒解;被告人楊某某1謊稱給其哥解決交通事故,讓趙麗輝為其貸款人民幣6.5萬元,后由趙麗輝還款。

15.2018年6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馬某女兒馬夢穎在樂亭縣醫(yī)院找工作為由,騙取馬某人民幣6萬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孫某某2親屬賠償馬某人民幣20000元,馬某表示其余經(jīng)濟損失不再要求楊某某1和孫某某2償還,對被告人孫某某2表示諒解。

16.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某1伙同孫某某2,以給康某1兒子李賽和外甥劉博文找工作為由,騙取康某1人民幣6.1萬元。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孫某某2親屬賠償康某1人民幣20000元,康某1表示其余經(jīng)濟損失不再要求楊某某1和孫某某2償還,對被告人孫某某2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樂亭縣公安局協(xié)查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查詢清單、凍結(jié)解凍處理清單。

(2)樂亭縣公安局樂公刑調(diào)證字[2018]130號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孫某(身份證號1302251937××××××××)定期存單的存取款相關(guān)憑證資料。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中國銀行提供的孫某定期存單存取款。

(3)蔣某提交的楊某某1為其打的收條1張(3萬元)、工行憑證2張。

(4)接受證據(jù)清單:2018年8月13日接受王某1提供的證據(jù)材料。

(5)母某提交銀行交易明細1張、微信截圖1張、借條1張。

(6)2018年7月29日孫某某2提交的借條復(fù)印件6張、收條1張。

(7)王某2提交的借條復(fù)印件1張、轉(zhuǎn)賬記錄1張。

(8)柏某提交的收條復(fù)印件2張,證實楊某某1兩次以找工作為名拿款1萬元和4萬元。

(9)楊某1提交的借條復(fù)印件2張(替楊某某1擔(dān)保1萬、3萬)、收條1張(周某收楊某1替楊某某12018年7月24日借款4萬元)、楊某某1身份證復(fù)印件1張。

(10)才娜提交的欠條復(fù)印件1張。

(11)單某提交的證明1張、融資租賃相關(guān)資料1份。

(12)田某提交的收條1張、微信轉(zhuǎn)賬記錄1張、微信名稱。

(13)馬夢穎提交的存折復(fù)印件、微信聊天記錄、光盤。

(14)吳某提交的銀行轉(zhuǎn)賬憑證5張、吳某提交的對賬單1張、聊天記錄、光盤1張。

(15)劉某提交的收條復(fù)印件1張、欠條復(fù)印件1張、聊天記錄、光盤3張。

(16)康某1提交收條復(fù)印件1張、康某1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明細3張、光盤1張。

(17)湛志偉提交的進港證復(fù)印件、安全培訓(xùn)證復(fù)印件。

(18)史某提交的銀行賬戶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光盤1張。

(19)暴某提交的微信記錄、光盤1張。

(20)王某2提交的銀行明細憑證、微信聊天記錄、光盤4張。

(21)李某提交的李某與孫某某2微信聊天記錄、李某與楊某某1的聊天記錄、光盤6張。

(22)趙麗輝提交的趙麗輝與楊某某1微信聊天記錄、收條1張、借條2張、成立公司流程1張、手機明細2張、銀行明細。

(23)樂亭縣公安局樂公(刑)扣字[2018]0036號扣押決定書、樂亭縣公安局樂公(刑)扣字[2018]0037號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小型轎車冀B×××××、小型轎車冀B×××××。

(24)王某1的還款協(xié)議、還款收據(jù)等。

(25)孫某某2、楊某某1戶籍證明信、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均為現(xiàn)實表現(xiàn)一般。

(26)樂亭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被告人楊某某1、孫某某2到案情況說明。

(27)還款收條、諒解書等。

2.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王某1陳述,2017年8月中旬我通過我兒子學(xué)校微信交流群認識的楊某某1,大概在9月中旬,我和楊某某1聊天,她說可以幫我辦到天津港務(wù)局,然后我給了她4萬塊錢運作工作的事兒,楊某某1給我打的欠條,我把學(xué)歷、證件的復(fù)印件給了她。大概在10月初,楊某某1以母親生病為由,向我借了6萬塊錢,沒打借條,我有銀行流水可證明。在11月中旬,楊某某1以孩子生病為由,向我借了1萬元現(xiàn)金,沒打借條。在12月初,她以她的婆婆生病為由,向我借了1.8萬元現(xiàn)金,沒有打借條。2018年1月楊某某1以給我找工作交保證金為由,讓我給了她15800元,給的現(xiàn)金,沒有打借條。2018年1月楊某某1以給我找工作交保證金為由,向我要了2萬元現(xiàn)金,沒有簽收據(jù)和欠條。2018年3月29日,楊某某1以孩子治病為由,讓我作為借貸人替她借了5萬元,楊某某1作為擔(dān)保人,我作為借貸人,向周某借了5萬元,當(dāng)時打了借條,但是這筆錢沒到我手里,錢不知道被誰拿走了。2018年7月14日楊某某1以朋友打離婚分割財產(chǎn)為由,讓我做一個擔(dān)保,向周某借了一個1萬和一個5萬,一共6萬元,當(dāng)時打了1萬和5萬借條各一張,這個錢被誰拿走了我不知道。2018年7月下旬,楊某某1以給我找工作為名,向我索要3萬元現(xiàn)金,沒有打收據(jù)和借條。2018年7月23日上午,楊某某1以朋友離婚分割財產(chǎn)為由,說沒我啥事兒,讓我做個擔(dān)保,向周某借款10萬元。2018年7月23日下午,周某給我打電話,讓我還錢,本金加利息一共償還36萬元,讓我先還6萬元,后來,我父親替我還了周某共計8萬元錢。楊某某1給我安排工作的事兒沒有落實。楊某某1借我的錢沒有還給我,我找她要過錢,但是她一分錢沒給過我。

(2)被害人馬某陳述,我是孫某某2表叔,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孫某某2和楊某某1一起到教場村我媽家去看我媽,當(dāng)時和我媽說起來我女兒沒工作,楊某某1說能找到工作,我爸爸就給打電話讓我過去了,我到了之后楊某某1就說花了5、6萬塊錢就能去縣醫(yī)院做小工去,當(dāng)時我就說中。過了幾天楊某某1就給我女兒馬夢穎發(fā)微信說找工作得需要6萬塊錢,之后我女兒就從銀行取了3萬塊錢,又從我媽那里借了3萬塊錢,一起由我媳婦張麗紅在我們茂源街東延水悅?cè)A庭北門我們家的超市里給了楊某某1,她轉(zhuǎn)手就給了孫某某2,楊某某1說一兩天就能上班,后來就一直推脫。我們就找她要錢,后來她就不接電話了,我就去找孫某某2,孫某某2沒有找到,孫某某2的父親就帶著我去樂安家園孫某某2的住處找楊某某1了,但是沒找到,我今天就來報警了。我沒有收款憑證,當(dāng)時有我、我媳婦、我女兒、楊某某1、孫某某2在場。孫某某2應(yīng)該知道這事,楊某某1說這些給我女兒的話的時候?qū)O某某2在場著。錢當(dāng)時是他們兩個拿走了,說是活動我女兒上班的事去了。我想著我和孫某某2是實在親戚,沒想到他會騙我。楊某某1和孫某某2沒有還過我們錢。

(3)被害人李某陳述,我是通過孫某某2認識的楊某某1,因為孫某某2與楊某某1處對象著,我們經(jīng)常碰見還互相說話。楊某某1說她舅是樂亭縣旅游局局長,楊某某1說她可以通過她舅承包樂亭縣碧海浴場、淺水灣、祥云灣、金沙島、月坨島、秦皇島黃金海岸的沙灘,然后出租太陽傘,還想買快艇在金沙島、月坨島拉游客,她讓我們投資掙錢之后我與楊某某1平分。從2018年4月12日到2018年5月28日,我分五次給楊某某1了32.5萬元錢。2018年5月28日楊某某1說他哥出交通事故撞死了一個人,想從我手里借點錢,我說手里沒錢了,楊某某1說她可以幫我們找捷信貸款,楊某某1就帶著我和我媳婦去了樂亭縣城的海濤手機店里用我媳婦的身份證辦了6.5萬元貸款,貸款之前楊某某1說她還錢,辦完手續(xù)之后我們?nèi)齻€去樂亭縣醫(yī)院對過的建設(shè)銀行取了6.5萬元,我們?nèi)齻€就拿著錢去了孫某某2家,當(dāng)時孫某某2也在家,我媳婦就把6.5萬給了楊某某1,這個錢到現(xiàn)在楊某某1也沒有還我們,也沒有還貸款。6.5萬元貸款一直是我還。在承包海灘這件事上,就是在一起商量過方案。楊某某1、孫某某2帶著我們?nèi)f鴻橋看過傘,但也沒買。帶著我們?nèi)ズ_吙催^,但實際也沒找任何人談承包的事情。孫某某2和我一起去大連看過船,但也沒定船。

(4)被害人康某1陳述,楊某某1和我是一個樓口的,她和孫某某2是兩口子,我和孫某某2是一個村的,楊某某1說為我兒子李賽在港務(wù)局找工作,騙走5萬元錢;楊某某1說為我外甥劉博文找在樂亭縣環(huán)保局的工作,騙走1.1萬元錢。這些錢都是我出的。我當(dāng)時給楊某某1送錢的時候,孫某某2沒有看見我給楊某某1錢。被騙的錢也是孫某某2和楊某某1一起花了。孫某某2并沒有否認楊某某1養(yǎng)大車、整綠化工程、整二手車的事情。我從8月11日就開始和楊某某1要錢,說不用她找工作了,她用各種理由沒有還錢。

(5)被害人吳某陳述,楊某某1以給我妹妹吳麗妹找工作名義騙走我6.7萬元錢。2017年9月,我妹子吳麗妹拿著信用社的卡從信用社取了4萬元錢,吳麗妹和她對象就把錢送到了楊某某1家里(孫某某2家),楊某某1沒有給打條,但是給楊某某1錢的時候,我妹妹錄了一段小視頻,后來楊某某1說她姨沒空,沒時間回來辦理工作的事情,楊某某1一直找理由拖著我。2017年10月8日、10月13日楊某某1以給港務(wù)局的領(lǐng)導(dǎo)搭人情,還有港務(wù)局的領(lǐng)導(dǎo)家里有死人的上禮,和我要了5000元和2000元,我是通過我的微信轉(zhuǎn)給楊某某1的。2017年10月27日,楊某某1和我說她母親生病了在天津住院,做手術(shù)急需要錢,楊某某1說她的卡被取款機吞了,她弟弟的卡折了,然后我在信用社給楊某某1轉(zhuǎn)賬了1萬元,2017年11月1日楊某某1說他媽還需要做手術(shù),還需要錢,還要和我借一萬,然后我在信用社給楊某某1轉(zhuǎn)賬了1萬元,我和楊某某1說去醫(yī)院看看她媽去,楊某某1說我沒有車不方便,讓我在家?guī)退咏雍⒆印T跅钅衬?母親住院的時候,楊某某1和我說我對象也沒有正式的工作,她說給我對象也從港務(wù)局找個勞務(wù)派遣的工作。后來楊某某1說借我的兩萬給我對象交保證金了。在2017年冬天的時候,我和楊某某1借過兩回錢,因為我急著用錢,我和楊某某1借了1000塊錢,孫某某2給我送到門市上了,后來我又和楊某某1借了9700塊錢,當(dāng)時我說我父親生病我沒錢,楊某某1把她的銀行卡給我了,我從銀行卡里取了9700元錢,后來楊某某1和我說,因為楊某某1的母親在我店上做了不少衣服,楊某某1母親住院的時候我接送楊某某1閨女,這兩筆錢她不要了。

(6)被害人暴某陳述,2016年冬天的時候,她在微信里跟我說她在京唐港養(yǎng)大車,還包著京唐港港務(wù)局一公司的食堂,聊天的時候她跟我說她姨父是港務(wù)局局長孫文仲,花兩萬可以安排我到港務(wù)局檔案室上班,五險一金,正式工,剛開始的時候我沒回信,后來看她的朋友圈總有一些關(guān)于大車車隊和食堂的照片,過了沒多長時間,楊某某1跟她對象開著車上我家嘮工作的事,因為我當(dāng)時沒錢,楊某某1說先幫我墊兩萬塊錢,讓我先找著錢,等找到錢了就還她。后來我就跟我對象一起拿著一萬塊錢現(xiàn)金送到楊某某1在樂安小區(qū)的家里了,送去的時候楊某某1跟她對象孫某某2在家了,我們四個就坐在那里嘮嗑,楊某某1跟我說她給我找工作花了兩萬塊錢,我給她拿一萬塊錢也不夠,讓我再給她找一萬塊錢,楊某某1還說讓我2017年正月初八去上班,孫某某2就說他也去港務(wù)局上班,他開車帶著我,讓我跟他一起去。沒過幾天我跟我對象又給他們家送了一萬塊錢,當(dāng)時也是楊某某1和他對象在家接的錢,還跟我說讓我2017年正月初八上班。到2017年正月初八的時候我跟楊某某1打電話問工作的事情,她說工作還沒辦好,讓我等到2017年正月十六看看情況再說,等到正月十六她又找借口說是證件不行,讓我再等,就這樣找借口一直也沒給我落實好工作,我就讓楊某某1給我退錢,不找工作了,楊某某1也說給我退錢,但是她始終沒給我錢,還說給我辦著找工作的事情,反正就是一直拖。2018年7月初我上楊某某1家找她要錢的時候,當(dāng)時孫某某2也在家,楊某某1跟我說有個綠化的項目,想跟我們合伙,她說她去年干過,說是需要先花4萬塊錢送禮,我們家跟他們家每家出兩萬,他們家先幫我們墊著,孫某某2也說需要先去看樹苗和花草,等旅游局撥款下來之后就直接買綠化用品。后來7月15日我對象王波就拿著15000元現(xiàn)金送到了楊某某1家里了,去送錢的時候就楊某某1自己在家,她接過錢之后就說到7月25號的時候連簽合同帶打款。后來7月25號的時候楊某某1也沒給我回信,我給她打電話沒人接,7月26日上午我給楊某某1打電話也沒人接,然后我跟我對象就開車到樂安家園楊某某1家里找她了,結(jié)果家里也沒人。

(7)被害人史某陳述,孫某某2和楊某某1是兩口子,孫某某2父母和我家在一棟樓上,2016年底楊某某1和我對象溫建軍說能給我找工作,安排到港務(wù)局的檔案室,工作挺好,2016年年底的一天,楊某某1到水果攤找我待著,楊某某1說她們親戚們都在港務(wù)局上班,養(yǎng)大車啥的,她姨夫?qū)O文仲是個領(lǐng)導(dǎo),找他送禮,上下一打點,花3萬塊錢就能安排到港務(wù)局上班,我就同意了,然后楊某某1追著我要錢,到第三天下午,我就去銀行把錢取出來了,在我的水果攤上把錢給的楊某某1,當(dāng)時錢用一個塑料袋裝著,然后楊某某1向我要了身份證復(fù)印件還有相片,讓我過幾天去上班,過了一段時間,總沒有消息,我就問楊某某1,楊某某1說正在給我辦,讓我等著,到2017年頭陽歷年的時候,我問楊某某1事辦的怎么樣了,楊某某1說要請領(lǐng)導(dǎo)吃飯了,得花幾千,我就給了她7000塊錢,這7000我是直接送到楊某某1她們家里了,楊某某1和我說了過了陽歷年就能去上班,然后我就等著,到2017年過年的時候也沒信,我就問楊某某1,楊某某1說等到過了年,初八就能去上班,后來一直沒有消息,我問楊某某1,她總是往后拖,出了正月以后,我就問楊某某1我不去了錢能退不,楊某某1說錢能退回來,她找她姨夫他們要去,退回來給我,然后我就等著,然后我就一直向楊某某1要去,她就總說給,總往后拖。都是現(xiàn)金給的楊某某1,她沒給我寫過收據(jù)之類的東西。

(8)被害人劉某陳述,2016年到2017年我在秋實洗車店上班,2016年的時候楊某某1和孫某某2也在那里上班,楊某某1和孫某某2是兩口子,在2016年的8月底楊某某1說可以給我兒子劉圓找工作,她說她的一個叔在港務(wù)局是一個調(diào)度長叫楊玉強(音),可以給我兒子安排到港務(wù)局做小工,要花1萬多塊錢,我說中。她說錢送過去,我兒子2016年9月26日就可以上班,到2016年9月4日楊某某1說她姑家的哥哥在畜牧局上班,養(yǎng)狐貍、貉子壓飼料需要用錢,讓我借給她2萬,借一個月利息2400塊錢,她還說可以讓我們把利息先扣出來,我想還得讓她給我兒子找工作,就沒扣除利息,然后我就把錢給她了,她給我寫了一張借條,這2萬塊錢一直也沒還我。過了沒幾天,具體日子記不清了,楊某某1就和我們要錢,說給我兒子找工作,然后我就取了2萬元的現(xiàn)金,在北外環(huán)紅綠燈那里給的楊某某1,楊某某1說這些錢就夠了,花剩下了再還給我,讓我回去聽信,隔了一兩天,楊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到2016年9月26號讓我兒子去港務(wù)局上班,到2016年9月26日也沒說讓我兒子上班,楊某某1還說她叔說有一個機會可以讓我兒子轉(zhuǎn)正,好幾年都沒有這么個好機會,她說從曹妃甸找個領(lǐng)導(dǎo),用曹妃甸的名額給我兒子轉(zhuǎn)正,要花1萬塊錢,然后我就在北外環(huán)紅綠燈那里我又給了楊某某11萬元現(xiàn)金,楊某某1就和我說過兩天讓我兒子上班,又隔了幾天,楊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她叔的一個朋友是港務(wù)局領(lǐng)導(dǎo),正管著我兒子,她說這個人媳婦死了,讓我們上禮,我就又給了楊某某15000元的現(xiàn)金,又隔了兩天,楊某某1和我說她叔的一個朋友,也是港務(wù)局領(lǐng)導(dǎo),給我兒子找工作正在求他辦事,這個人的女兒考上大學(xué)了,讓我們上禮,我就又給了楊某某11萬元的現(xiàn)金,又隔了幾天,楊某某1和我說現(xiàn)在查的緊,她叔不敢找了,我說查的緊就不用找了,別因為給我兒子找工作在弄個處分,楊某某1說她姨夫叫孫文仲從天津港務(wù)局調(diào)過來了,是個大領(lǐng)導(dǎo),找工作沒有問題,過了幾天,楊某某1說我兒子工作要從曹妃甸轉(zhuǎn)到樂亭來,需要大專文憑,我兒子是中專畢業(yè),楊某某1說給我兒子辦個大專文憑,需要花錢,我就又給了楊某某11萬多塊錢,過了幾天,楊某某1說她叔給我們找關(guān)系給別人送禮,買海參花了4000塊錢,我就給了楊某某14000元的現(xiàn)金,過了幾天,楊某某1說需要辦什么手續(xù),我就又給了楊某某11萬多塊錢的現(xiàn)金,到2017年7月份,楊某某1說從曹妃甸轉(zhuǎn)過來一個指標,需要10萬塊錢,她問我給了她多少錢,我說給了她8萬塊錢了,楊某某1就說再給她2萬塊錢,我就給了她2萬元的現(xiàn)金,楊某某1給我寫了一張10萬元的收條。在2017年5、6月份的時候楊某某1說他叔要買港口的昌盛大酒店,錢不夠,讓我們幫忙湊湊,和我們要2萬塊錢,我說我沒錢,就給她湊了1萬塊錢,楊某某1說這些錢就用一兩天不用打條了。楊某某1給我寫過一張2萬的借條,還有一張10萬的收條,另外1萬沒給我寫收據(jù)。

(9)被害人柏某陳述,我兒子溫某1和楊某某1對象孫某某2是好朋友。2017年8月底的一天,我兒子溫某1給我打電話,說楊某某1能給他從港務(wù)局找個工作,要4萬元錢。過了一會楊某某1給我打電話,問我在家呢沒,我說在呢,她說見面談?wù)?。一會就到我們家了。楊某?和孫某某2一起去的,楊某某1跟我說她姨夫家妹子在港務(wù)局上班,現(xiàn)在想調(diào)出去,出來一個名額,找關(guān)系能把我兒子溫某1弄進去,但是需要4萬塊錢找關(guān)系,如果去不了的話就把錢還給我,我沒信,他們就走了。過了兩天楊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錢交上的話,過幾天就能上班,還說她們家有房有車。我就同意給他錢了,給錢的時候我、我丈夫、張某1、楊某某1在場著,在我們家給的,我把錢給了楊某某1,楊某某1寫了一個單子,單子上寫著找工作楊某某1拿走4萬,如果找不成退錢。大概2018年3、4月份的時候,楊某某1跟我說工作成了,等著上班就行了,但是要交1萬的押金,我就又給了楊某某11萬元,還是在我家里給的,當(dāng)時我和我丈夫、楊某某1在著,也寫了一個單子,寫的是工作抵押金1萬元。一直到現(xiàn)在我兒子也沒上班。2017年秋后的時候,我們把這三張信用卡給了楊某某1,每月來還款信息了,我就把錢給楊某某1。前后一共給了楊某某1不到5萬塊錢,這5萬塊錢楊某某1都幫我們還到信用卡上了。2018年年初的時候,信用卡還完了,楊某某1把三張卡還給我們了。

(10)被害人孫某陳述,楊某某1是我孫子的對象,在今年2月份的時候楊某某1和孫某某2到我家看我,進屋后楊某某1就讓孫某某2去買煙了,然后楊某某1就跟我說她自己做二手車生意,現(xiàn)在缺錢希望向我借點錢,我當(dāng)時說手頭沒現(xiàn)金,只有一張96000元的存單,要是用你就拿去,當(dāng)時楊某某1說是等把車賣了就還錢,當(dāng)時楊某某1還說不讓我告訴我老伴兒和小閨女,怕她們鬧,我當(dāng)時也沒多想就借給她了。后來到銀行查詢發(fā)現(xiàn)存單里的錢早被她取走了。中國銀行的存單,好像是2013年10月份存得一張五年期定期存單,當(dāng)時存了96000元,戶名是我自己的名字。

(11)被害人王某2陳述,我被楊某某1以給我對和我對象王娜找工作的名義,被騙走了27000元。

(12)被害人母某陳述,我來報案,被楊某某1騙了。我之前一直在港務(wù)局的鋼材碼頭打零工,這個地方人員流動性特別大,介紹一個人,我可以拿200塊錢,于是,在2017年2月份左右,我在樂亭通上發(fā)了一條招臨時工的信息,之后楊某某1就聯(lián)系上我了,她讓我還幫著給別人安排一下工作,我就把她帶來的這個人給安排進去了,之后,我倆總聯(lián)系,慢慢就熟悉了,大概在2018年1月份的時候,楊某某1跟我說她給我找的港務(wù)局正式工的名額,有一個因為生病去不了,位置空出來太可惜了,她的意思就是問我想不想去,要是去的話,就拿6萬元現(xiàn)金,我回家之后,也想了想,跟家里人也說了,最后還是怕被騙,抱著試試的心態(tài),當(dāng)時也確實拿不出6萬塊錢,最后東借西借的,一共借了4萬塊錢,她說讓我給她現(xiàn)金,直接給她銀行卡轉(zhuǎn)賬,還差2萬,她說讓我去借,我沒去,最后她說她去借,讓我給做個擔(dān)保,我就同意了,2018年2月12日,楊某某1又以要給領(lǐng)導(dǎo)送禮為由,從我這要走了3000元,我通過微信給她轉(zhuǎn)的。后來她帶著我去借錢,我在擔(dān)保人一欄簽了字,當(dāng)時我沒看具體內(nèi)容,我多次找她,她一直以各種理由拖著我,我就不想讓她找了,我就跟她要錢,楊某某1通過微信陸續(xù)給我轉(zhuǎn)了18000元。現(xiàn)在還差25000元錢沒有給我。

(13)被害人才娜陳述,2016年10月份楊某某1以給我找工作的事騙了我2萬元錢。我是在樂亭新大東方附近給的楊某某1錢,當(dāng)時給的現(xiàn)金。到了2017年夏天楊某某1用支付寶給我轉(zhuǎn)賬了5000元錢,到了7月20日以后我就聯(lián)系不到楊某某1了。

(14)被害人楊某1陳述,我來反映我被楊某某1以給我閨女找工作的名義騙走了6.49萬元錢,其中一萬元錢是我閨女出了的。這些錢楊某某1陸陸續(xù)續(xù)還了我們3萬。另外我為楊某某1擔(dān)保從周某處借的錢,我替楊某某1還給周某4萬元。孫某某2沒有參與這件事。

(15)被害人蔣某陳述,我被楊某某1以給我找工作的名義騙走了54020元。楊某某1說在港務(wù)局找會計類的工作。還有就是2017年夏天的時候,楊某某1讓我替她辦手機分期,在老大東方辦的,一開始的時候是楊某某1在還,還剩兩期的時候楊某某1就不還了,就是我還得,一共還了1220元。

(16)被害人田某陳述,我被楊某某1騙走了5.6萬元,楊某某1還給了我4.6萬元,還差1萬元。

3.證人證言

(1)證人康某2證實,我和康某1是姐妹關(guān)系。康某1為她兒子李賽和我兒子劉博文找工作讓楊某某1騙走了6.1萬元錢,楊某某1說給李賽從港務(wù)局找工作要了5萬元,說給劉博文從樂亭環(huán)保局找工作要了1.1萬元。因為楊某某1對象孫某某2和我母親是一個村的,和康某1住在同一個樓上,我對孫某某2比較信任。

(2)證人溫某1證實,我和孫某某2是2016年因為上網(wǎng)玩游戲認識的。2017年8月底的時候,通過孫某某2我認識了楊某某1,因為我和孫某某2是朋友關(guān)系,楊某某1得知我有三張信用卡需要按月還款,而且我不會從手機上還信用卡,楊某某1提出讓我每月把錢給她,她替我從手機支付寶上還信用卡,她還說她認識養(yǎng)卡的人,我把三張信用卡給她了,每月還錢的時候,我母親就把錢給楊某某1,楊某某1就替我還上。錢還完之后,楊某某1就把信用卡給我了。2017年9月的時候,楊某某1和我說能幫我在港務(wù)局找個工作,楊某某1說她姨父是港務(wù)局的領(lǐng)導(dǎo),說找這個工作需要花4萬元錢,楊某某1說她姨父家的妹子去著,現(xiàn)在不去了,空出一個名額。楊某某1和我說這個事的時候,孫某某2在場。之后,楊某某1和孫某某2去我爸媽家了,楊某某1和我母親說了給我找工作的事,從我媽那里先后拿走了5萬元。工作的事情一直沒有消息,后來我們一起來公安局報案了。孫某某2在整個事情中沒說過什么,但是每次去我媽家,都是孫某某2帶著楊某某1去的。

(3)證人楊某2證實,楊某某1以為我找工作的名義,詐騙我和我父親楊某1了6.49萬元,其中1萬元是我給的楊某某1,剩下的錢是我父親給的楊某某1,還了3萬;說幫著我買樓,我給了她5.2萬元,她還給我5萬元;我父親為楊某某1還了4萬元的貸款。

(4)證人趙某證實,我和李某是朋友關(guān)系。我認識楊某某1,2018年5月份,楊某某1曾經(jīng)說給我兒子趙鵬從旅游局找個工作,但是我沒給她錢,就是請楊某某1吃過一頓飯。李某被騙的具體情況我不知道,我就知道因為承包海灘李某被楊某某1騙了錢。

(5)證人樊某證實,我認識楊某某1和孫某某2兩口子,他們從我的租車行租過車,現(xiàn)在他們欠我3萬多元的租車費。

(6)證人白某證實,我是樂亭縣旅游局局長。我不認識楊某某1,我和她沒有關(guān)系,楊某某1沒找我辦過什么事。

(7)證人溫某2證實,我是樂亭縣醫(yī)院的大夫。2018年7月24日5時左右,楊某某1來院就診,患者于入院前8小時自服草銨磷200克,急診給其洗胃、導(dǎo)瀉,以除草劑中毒收入院。

(8)證人王某3證實,2018年四五月份的時候,楊某某1給我打電話,說帶著我玩去,李某開著車,拉著我、楊某某1、孫某某2、李某媳婦去了三貝碼頭、月坨島。在車上的時候,楊某某1和李某在一起說承包海灘的事情,具體說的什么我記不清了。楊某某1說認識這個領(lǐng)導(dǎo)、認識那個人的,孫某某2沒有說過什么。楊某某1有幾次把錢從支付寶上發(fā)給我,然后她讓我從微信上給她轉(zhuǎn)過去。楊某某1讓我?guī)退⑦^信用卡。2017年的時候是想承包海灘著,承包碧海浴場和淺水灣的海灘,我和楊某某1、孫某某2、還有一個姓田的去玉田鴉鴻橋看過傘、桌椅什么的,當(dāng)時定了貨,就是沒交錢。后來因為我的個人原因,我退出了,孫某某2和楊某某1他們究竟整沒整,我不清楚。楊某某1和我說過能從港務(wù)局找工作,花三五萬元錢就中,問我去不去,她說認識港務(wù)局的領(lǐng)導(dǎo)。楊某某1說她在港務(wù)局養(yǎng)大車,曾經(jīng)楊某某1讓孫某某2拉著我和她一起去港務(wù)局門口,楊某某1讓我和孫某某2在車上等著,楊某某1說她去里邊結(jié)大車的賬,她是背著包去的,具體拿沒拿回錢我不知道。

(9)證人單某證實,我是浙江大搜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保全部的員工,我來提交楊某某1和孫某某2在我公司的租車的材料。2018年3月9日的時候?qū)O某某2和楊某某1從我們公司租賃的兩輛車,是從網(wǎng)上下的單。楊某某1租賃的車是本田鋒范,車牌號是冀B×××××,首期租金是7900元,每月月供2598元,楊某某1還了4個月;孫某某2租賃的車是名爵,車牌號是冀B×××××,首期租金7300元,每月月供2698元,孫某某2還了四個月,租金是一年。7月份的時候?qū)O某某2和楊某某1沒有還租金,后來聽說車被公安局扣了。

(11)證人周某證實,我認識楊某某1,大約兩三年前認識的,當(dāng)初是楊某某1通過微信加的我好友認識的。我和楊某某1之間有債務(wù)。大約兩年前楊某某1就開始從這里借錢,借了還、還了借,前后借了七八回,楊某某1和擔(dān)保人還了我一部分,現(xiàn)在大約還欠我14萬。楊某某1從我這里借錢有擔(dān)保人,擔(dān)保人是孫某某2還有一些人我記不清了。我認識楊某1,楊某某1帶著他來過我這里,也是借錢。但具體楊某1是擔(dān)保人還是借款人我記不清了。后來楊某1這筆錢還了,是楊某1女兒經(jīng)手還得,一筆1萬元,一筆3萬元。我也認識王某1,也是楊某某1帶著到我那里借的錢,王某1做的借款人,楊某某1做的擔(dān)保,具體數(shù)目記不清了,好像10萬元,王某1父親經(jīng)手還的我。楊某1、王某1經(jīng)手從我這里借錢,他們都是楊某某1介紹的。每次我基本上將錢給楊某某1,具體事后他們怎么分我就不清楚了。楊某某1說承包海灘、還說承包敬老院、幼兒園搞裝修。我和孫某某2認識,但每次都是楊某某1借錢,我都是沖著孫某某2借的,因為每次借錢孫某某2都來,他們自稱兩口子,后來我才知道他們是在一起住,過日子,根本沒有領(lǐng)證。我后來知道楊某某1從我這里借錢就是在騙我,而且是楊某某1和孫某某2合著伙騙我的錢。因為楊某某1借錢的理由就是承包工程、沙灘等,但我打聽了根本沒有這些事情,每次借錢孫某某2基本都在場,他應(yīng)該知道這些事情。

(12)證人王某4證實,我女兒王某1從周某那借高利貸著,我后來知道的,王某1說給楊某某1當(dāng)擔(dān)保人著,楊某某1還不上錢了,周某就追著她要錢,帶著她找楊某某1著,楊某某1跑了。還有她做借款人,楊某某1做擔(dān)保人,錢都是楊某某1一個人拿走的,王某1還找楊某某1著,楊某某1說都還了,當(dāng)時她沒在意?;貋碇苣衬弥钘l讓王某1還錢。2018年7月26日我拿著5萬元錢在一個打印部給了周某,周某給了她姐夫王某5;2018年7月30日我又出了3萬元錢,在寧永勝律師事務(wù)所給了周某他們,之后周某寫了一個還款協(xié)議,證明我女兒把錢都給還清了。

(13)證人王某5證實,我印象中楊某某1向周某借錢,有楊某某1對象和王某1。王某1沒有歸還過我錢,她還給的是周某的錢,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在樂亭縣,有周某、劉碩、王某1、王某1父親和我。好像是因為給楊某某1的錢是我打的,王某1父親要求我出個手續(xù),我就在一個收條上簽了字,當(dāng)時王某1還了周某多少錢,我沒有印象了,錢沒經(jīng)我手,應(yīng)該是放在劉碩車上了。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楊某某1供述,孫某某2是我對象,我為王某1、蔣某、王某2、劉圓、才娜、溫某1小名“大亮”、馬夢穎、楊某2、吳某找過工作,我沒有能力為這些人找工作。

2016年的時候我和劉圓的母親劉某在秋實洗車店一起上班,我們在聊天的時候,我得知劉某的兒子劉圓大學(xué)畢業(yè)想找工作,我說我?guī)退艺?,劉某說中。我當(dāng)時說想從港務(wù)局給劉圓找工作,劉某說找找中,花點錢也中。當(dāng)時我沒說找誰,也沒說需要多少錢。后來我不在秋實干了,后來我從劉某那里分幾次一共拿了八萬多塊錢。當(dāng)時劉某問我找誰辦這個事,我說我一個叔,但是我沒有和誰聯(lián)系為劉某兒子找工作,錢也沒用在工作上,我和孫某某2平時過日子花了。我和劉某借過三萬元錢,我當(dāng)時和劉某說想弄飼料,但是因為我們沒證,弄飼料的事情沒弄。這三萬元錢我當(dāng)時說給劉某利息著,但是本金和利息都沒給她。因為我沒有駕駛本,孫某某2開車拉著我去著。我給劉某打條了,但具體打了多少我不清楚了。2017年年底我還了劉某三萬多,但是劉某沒把條給我,也沒給我打收條。還劉某錢是別人找我找工作給我的錢。

2106年的時候我通過蔣偉認識的蔣某,蔣偉說要給她妹子蔣某找個工作,當(dāng)時我說的是從港務(wù)局給她找個工作,從蔣某那里我拿了四萬多元錢,給她打沒打條我沒有印象了。但沒有給她找工作,錢我平時花了。

2017年11月我認識了原來在新大東方后邊開服裝店的吳某,吳某說要給她妹妹找個工作,我說中,吳某就給了四萬元錢,我沒給她打條,說在港務(wù)局給她妹妹找個工作,但我沒給她妹妹找工作,錢我平時花了。

2016年7月我和王某2一塊在秋實上班著,王某2說想給他和他媳婦找工作,王某2一共給了我2.5萬元錢,我說從港務(wù)局給他們找工作,也給他們打條了,但我實際上沒給他找工作,錢我平時花了。

2016年8月我和才娜一塊在秋實上班著,才娜說想找工作,我說從港務(wù)局給他找個工作,當(dāng)時才娜給我兩萬元錢,我給她打條了,但實際我沒給她找工作,錢平時花了,但是這個錢最近我還她了,但是條我沒拿回來。

2017年的時候,溫某1和孫某某2認識,我說我能從港務(wù)局給溫某1找個工作,后來是溫某1母親柏某給我了五萬錢,我給他們打了條,但是我也沒給他找工作,錢我平時花了。

2016年的時候,我認識了楊某2的父親楊某1,楊某1是做家政的,我們是在網(wǎng)上認識的。楊某1說想給他女兒楊某2找個工作,我說能從港務(wù)局給她找個工作,楊某1給了兩萬元錢,我沒有給他打條。但是后來我沒有給他找,錢我平時花了。后來楊某2結(jié)婚的時候,婚慶是我給她找的,我沒和她要錢。

2018年6月中旬,馬夢穎和孫某某2有親戚,我和孫某某2去他家待著,馬夢穎說想考個護士證想去縣醫(yī)院上班,孫某某2讓我?guī)椭艺?,?dāng)時給了6萬元錢,我沒有給他們打條。后來我給她打聽了一下,說辦不了。錢也沒用在給馬夢穎辦事了,我平時連還賬帶著花了。

2017年因為我的閨女和王某1孩子在一起上學(xué),我們就認識了。王某1說想找個工作,我說從港務(wù)局給她找個工作。王某1一共給我5萬多元錢,我給她打條了。另外我還和她要過畢業(yè)證之類的東西,但實際上我也沒有給她找工作,錢我平時還賬帶著花了。另外2017年11月份因為孫某某2的孩子有病,我和王某1借過1萬元。我母親治病向王某1借過6萬元錢,但是這個錢我后來還給王某1了,我給她的現(xiàn)金。

2018年5月份,我以合伙做買賣的名義,從李某那里騙走13.5萬元。我和李某都在樂安家園住,我們在一起待著的時候,說做點買賣,我說咱們在一起承包海灘吧,李某媳婦說中。當(dāng)時我說的想從三島上承包海灘,一起往外租傘,還說買快艇著。李某給了我13.5萬元錢之后,我實際上也沒辦這件事,錢我?guī)е€賬和平時花了。

2016年冬天,我認識的暴某,認識以后我倆就經(jīng)常來往,暴某說想找個工作,我就說幫她在港務(wù)局找個班上,但需要兩萬元錢,當(dāng)時暴某沒錢,我就說我先幫她墊上這2萬元錢,過了一段時間,暴某和她對象就到我在樂安小區(qū)的家中給我送了1萬塊錢,又過了一段時間暴某和她對象到我家給我送了1萬元錢,我給暴某打了收條,我收到錢后也沒給她辦找工作的事,另外我也沒有能力給暴某找工作,錢被我還賬和日常消費了,2018年五一前后我在家給了暴某2萬元,但我沒跟暴某要收條。

2016年冬天我和史某認識的,當(dāng)時她在東延二期賣水果,我經(jīng)常去買水果,熟了以后,我就說能給她找工作,到港務(wù)局上班,但是得花錢,需要3萬元,過了幾天史某在她水果攤那給了我2.8萬元,我也沒有給她打收條,收到錢后,我也沒給她辦找工作的事,錢被我花了。2018年7月份我還了史某1.8萬元。

2018年7月份,和我住同一樓的康某1到我家呆著的時候,我就說讓孫某某2到港務(wù)局上班,孫某某2不去,康某1就說讓他兒子去,我說得花錢,康某1說花錢也行,我說得花五萬元錢,港務(wù)局的正式工,康某1說她給外甥劉博文找個港務(wù)局的小工,我說得花1.1萬元,過了一兩天康某1和康立新到我家,在我家她們一共給我6萬元錢,當(dāng)時孫某某2在家著,他和康某1她們嘮了會閑磕,沒說別的。我收到錢后給她們打的收條,但我沒給他們辦找工作的事。

我與孫某某22016年7月份開始處對象,因為當(dāng)時我和他沒什么錢。孫某某2因為玩手機游戲,還欠別人的錢,我當(dāng)時在秋實上班,王某2是我的同事,他不干了,當(dāng)時我也想不干了。王某2問我不干了想去哪,我說我朋友在港務(wù)局承包工程,我想去港務(wù)局上班,王某2說讓我?guī)退舱艺?,我就從王?那我要了2.5萬元,我也給他打條了。從王某2開始,我就開始騙身邊的人。

我從母某那借過錢,后來我還給他了。2017年11月份左右,當(dāng)時我媽生病住院,我缺錢,然后我找到張某1,找她借過1萬元錢。過年以后我就還她了。當(dāng)時張某1給我轉(zhuǎn)的賬,我還錢還的是現(xiàn)金。當(dāng)初借錢時我給張某1打過欠條,還賬后欠條還給我了,我撕了。

孫某是孫某某2的爺爺。2018年2、3月份的時候,當(dāng)時我和孫某某2說在一起過日子,生活上沒錢了,有一天孫某某2說找他爺爺要點錢,我倆去了孫某家。一開始孫某某2找他爺要錢,孫某說家里沒錢,家里剛給孫某某2奶奶治的病,后來孫某又拿出一張存單9.6萬元,給了孫某某2說是如果有急用就先拿著存單用,后來我和孫某某2將存單的錢取出來用來還其他的賬了。

馬某是孫某某2舅姥爺?shù)膬鹤?,?dāng)初馬某想給他女兒找工作。我們是去的馬某家取的錢。孫某某2就說過找工作需要花錢的話。當(dāng)時錢是孫某某2接手拿著的。事后孫某某2給了我1萬元讓我給他女兒治病,其他的錢我沒看到。

這些錢是這樣花的,一是平時我和孫某某2的生活開支,包括平時吃飯、買東西的錢,房子裝修買東西花了兩萬多;孫某某2的閨女病了花了三萬多;另外孫某某2家的供暖費和安空調(diào)的錢都是我出的,一共花了四千多。二是償還債務(wù),我平時把錢放在家里,孫某某2也花這個錢,我知道孫某某2因為玩手機游戲借別人的錢,用這個錢還的,具體欠誰的,還了多少我不清楚。還有就是償還了我的債務(wù),其中包括給別人找工作沒找成,還他們的錢。還有就是我還了在外邊的債務(wù)。三是租車的錢。四是買了兩輛車,付的首付。五是我和我女兒買保險花了9000元。我有一張農(nóng)行卡、一張工商銀行卡、一張工商的信用卡、一張中國銀行卡、我平時用農(nóng)行卡。工商銀行的信用卡是去年劉碩給我辦的,后來我刷卡還不上了,就讓劉碩給我養(yǎng)著這張卡,別的卡我和孫某某2都知道密碼,都使用。

(2)被告人孫某某2供述,我與楊某某1是在樂亭縣城秋實洗車店認識的,從2016年5、6月份開始處對象,2018年七月十幾號因為楊某某1騙人錢她就跑了。楊某某1說別人欠她的錢,她讓我當(dāng)個見證,讓我簽字我就簽字了,簽完字我就走了?,F(xiàn)在我知道有20多萬,我被騙了,我一共在六張借條上簽了擔(dān)保人。有兩張借條是在樂亭縣城新大東方附近農(nóng)業(yè)銀行楊某某1讓我簽的擔(dān)保人,當(dāng)時楊某某1說周某欠她的錢,讓我做個證,周某給我拿了一個寫有字的紙,讓我在上面簽字,當(dāng)時周某用手指著紙上的地方讓我寫名、寫手機號、寫身份證號,我就按著周某的指示寫了,簽完字我就走了,周某也沒說別的。我當(dāng)時沒有看紙上寫的什么,我也沒有問簽字干什么,具體時間我也忘記了,后來我才知道楊某某1是在她借款的借條上讓我簽的擔(dān)保人,這兩次借了多少我不知道。還有一次是在樂亭縣城青春廣場的碰碰涼楊某某1拿出一張紙就讓我簽字,我就按著楊某某1說的簽字了,簽完字我就走了,當(dāng)時周某也在,具體時間我也記不清了,這次是楊某某1向周某借款,楊某某1讓我簽的擔(dān)保人。還有一次是在夏日超市對過的一個飯店楊某某1讓我簽字,當(dāng)時還有周某,楊某某1騙我當(dāng)擔(dān)保人,這次具體時間我也忘記了,還有兩次還是楊某某1讓我簽的字,周某也都在,都是在縣城簽的字,后來我才知道都是楊某某1向周某借款,楊某某1騙我當(dāng)?shù)膿?dān)保人,從2018年7月20日左右開始周某就拿著借條復(fù)印件找我要錢,她還把六份借條復(fù)印件給了我。楊某某1從周某處借的錢我沒有看見,干什么用了楊某某1沒有向我說過。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21日楊某某1喝藥之前,我們在一起生活居住,但是沒有登記結(jié)婚。我2016年8月份左右在秋實就不干了,就在家待著,楊某某1之后也不干了。我倆從2016年11月到2018年7月21日這段時間都沒干啥,都在家待著。我平時在家玩手機、看電影、看電視劇、玩撲克牌。楊某某1和我一起過的時候,楊某某1說她和她兄弟一起養(yǎng)大車,她和她兄弟每人四輛。楊某某1讓我拉著她去港務(wù)局取過運費錢。她讓我給她放到港口一號門那,她自己進去。大概去過二三十回,每次能取回一兩萬。我爺爺是退休的,每月能開六千元的工資。有個半月十天的,我就和我爺要點錢花,多的時候要四五百,少的時候要一二百。有一個月二十天的,我也和我媽要個一二百元錢。另外我大姑也給楊某某1轉(zhuǎn)過四五百,讓我們留著買菜吃飯。我和楊某某1共同生活期間,我開過奧迪、豐田、現(xiàn)代,這三輛車都是在樂安家園那邊放著。楊某某1說是他兄弟的,說是她親戚家的兄弟,每次都是她把鑰匙給我,讓我平時開著。另外,2018年4月份,我和楊某某1從東外環(huán)亞倡付首付買了兩輛車,錢是楊某某1出的,首付兩輛車加一起不超過兩萬,每輛車每月還2700元。一輛車是鋒范車牌號冀B×××××,戶頭是楊某某1的,這輛車2018年7月21日被周某的對象開走了。另一輛車是名爵車牌號冀B×××××,戶頭是我的名,車現(xiàn)在我開著呢。楊某某1不會開車,車的費用、貸款買的著兩輛車的分期都是楊某某1出。她說是下來的大車運費。我沒有參與楊某某1以為人找工作、合伙做買賣等為借口詐騙的事情,我就是開車拉著楊某某1跑,她讓我拉著她去哪里就去哪。楊某某1沒有和我商量過為人找工作、合伙做買賣等事情。

2018年三四月份楊某某1和我要李某的號碼,我從樓上要來了李某媳婦的微信號,我就把微信號給了楊某某1,楊某某1和她具體是怎么聊的我不清楚。有一天李某和他媳婦就來我們家了,他們和楊某某1一起說承包海灘的事。楊某某1說旅游局認識人,但具體認識誰我不知道。后來李某他們同意了,商量著要去看地方。然后楊某某1讓我拉著李某他們兩口子和楊某某1一起去的碧海浴場看海灘,說的啥我也沒聽,然后去了黃金海岸,楊某某1指著說這兩塊地方說就是這里,然后他們談的什么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去了月坨島或者菩提島,到了之后楊某某1認識的人沒在那,我們就沒上島上去。我和王某3是朋友關(guān)系,家在七街,我和他認識好幾年了,他平時在家呆著,沒有工作也沒有買賣。王某3和我們?nèi)タ催^海灘。去過一回島上,具體哪個島我記不清了。因為當(dāng)時我不認識道兒,是李某開的車拉著我和楊某某1、李某媳婦、王某3。到了島上的一個大廳,楊某某1和他們打聽一個人,這個人沒在,我們就回來了。過了幾天,李某說要去大連看船,楊某某1讓我拉著李某去,到了之后,因為我不懂,是李某和賣船的談的,當(dāng)時沒買船,說回來再商量商量,我們就回來了。之后過了幾天,楊某某1說去玉田鴉鴻橋看傘和桌子,頭去之前楊某某1讓我和李某說之前去過鴉鴻橋買過傘和桌子。我拉著楊某某1和李某兩口子還有王某3就去了鴉鴻橋,我就和李某說我之前買過傘。在去看海灘之前,楊某某1讓我和李某說2017年夏天的時候我在海灘對外租傘,腳都泡胖了,我就和李某說了。另外看海灘的時候,楊某某1和李某說,2017年夏天在沙灘租傘掙了一二十萬。我和楊某某1生活期間,楊某某1沒有自己或和他人合伙承包過海灘,在海灘上對外租傘。有一天李某他們兩口子去我家了,當(dāng)時我和楊某某1在家,李某給了楊某某1一兜子錢,具體多少不清楚。我在旁邊玩手機,說什么沒在意。楊某某1讓我把錢放在大衣柜里,我看著有七八萬的樣子。后來楊某某1說把錢存到銀行了。我就知道給這一次錢。

2018年夏天的一天,楊某某1說去我舅爺家(馬某父親)家看我舅爺。我和楊某某1到了以后,我舅爺舅奶都在家,我們就在一起嘮嗑,后來馬某帶著他閨女兒子也去了。楊某某1說醫(yī)院認識人,馬某說他閨女馬瑩(小名)沒有護士證,楊某某1說醫(yī)院認識人,給馬瑩弄到縣醫(yī)院上班去,然后楊某某1說去醫(yī)院得送點禮,馬某說花錢是小事。過了幾天,楊某某1說要去馬某家的水果店買水果去,我拉著楊某某1去的,楊某某1在水果店門口和馬某說什么,馬某媳婦拿著一兜子錢出來給我了,我就拿著了,楊某某1讓我把錢放車上去,我就把錢放在車上,之后我和楊某某1就上車往家走。到家之后,楊某某1就騎著電動車去存錢了?,F(xiàn)在我知道是馬某給他閨女找工作的錢,大概五萬元左右。我不清楚楊某某1是否給馬某找工作著,我不知道楊某某1是否有能力幫別人辦事、給別人找工作。

2017年秋天的一天,楊某某1說去我朋友溫某1家玩去,我們到了溫某1家之后,我和溫某1在一起看電影。楊某某1和溫某1媽在一起嘮嗑。楊某某1說給溫某1找個工作。后來她們在一起說從哪找工作,怎么找我也沒聽,我和溫某1看電影著,后來我和楊某某1就回家了,當(dāng)時沒從溫某1家拿錢。后來的事情,拿沒拿錢我都不知道了。

康某1是我們同一個村的,她現(xiàn)在住我家樓上10樓。楊某某1和康某1要過手機號,康某1去我家待著著,說的什么我不清楚。她去了之后,楊某某1就讓我出去取快遞了。

我家的房子去年貼壁紙、買兩個桌子是楊某某1花的錢。楊某某1平時給我買煙。平時不是在外邊吃就是在家點外賣。吃飯的錢是楊某某1付錢。楊某某1平時也買鞋、衣服、化妝品什么的,給我買過一雙拖鞋,給她閨女買水果什么的,沒有大的花銷。我拉著楊某某1去公安局南邊的小區(qū),找過周某幾次,楊某某1說找周某取什么東西、送什么東西,每次都是楊某某1自己上樓,我在樓下等著她。我拉著楊某某1去中堡找暴某看過幾次大仙,暴某是大仙,每次都是楊某某1自己進去,她讓我在門口等著。

我女兒身體不好,去唐山、北京醫(yī)院檢查過,沒住院??床』ㄙM有兩三萬,都是我家里出的錢,楊某某1沒花過錢。楊某某1說認識了樂亭縣旅游局的局長,局長是她舅。我真不清楚旅游局長是不是她舅。

5.人身檢查筆錄。

6.唐山市樂亭縣公安局網(wǎng)安大隊唐樂公(網(wǎng)安)檢[2018]第02號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報告。

本案綜合評判如下:

1.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2起事實,楊某1被詐騙案找工作的部分無楊某某1的收據(jù),僅有楊某1、楊某2的陳述及武永達(系楊某2對象)的證言、且被告人楊某某1有向武永達、楊某2的轉(zhuǎn)賬記錄,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且武永達前后證言相矛盾,楊某某1無能力為其找工作是事實,依照現(xiàn)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指控楊某某1為楊某1女兒找工作騙取6.49萬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楊某某1明知其無力償還貸款,而故意騙取楊某1的信任,為其提供擔(dān)保,并在其不能償還時由擔(dān)保人楊某1償還貸款4萬元,故依法認定楊某某1詐騙楊某1人民幣4萬元。

2.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3起事實,被害人蔣某陳述楊某某1以找工作為由拿走其54020元,2016年11月4日楊某某1給蔣某出具收條3萬元;蔣某2016年12月18日取款1.2萬元,蔣某陳述給楊某某1的現(xiàn)金,無其他證據(jù);手機分期亦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故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蔣某人民幣3萬元。

3.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4起事實,公訴機關(guān)指控楊某某1因找工作騙取暴某2萬元的事實,證據(jù)不足;2017年在楊某某1和暴某聊天記錄中合伙做綠化帶顯示暴某對象給楊某某1送了1.5萬元錢,但該起事實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2參與,故該起事實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暴某人民幣1.5萬元。

4.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5起事實,被害人劉某陳述被楊某某1詐騙13萬元,依據(jù)現(xiàn)有收條等證據(jù)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劉某人民幣12萬元。

5.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6起事實,被害人史某陳述被楊某某1騙了3.7萬元,被告人楊某某1供述其拿了史某28000元,再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楊某某1給史某轉(zhuǎn)款人民幣共計5700元,故該起事實認定楊某某1詐騙史某人民幣22300元。

6.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0起事實,依據(jù)被害人王某1陳述、被告人楊某某1供述、收條、轉(zhuǎn)賬憑證等證據(jù),認定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王某1人民幣10萬元。楊某某1明知其無力償貸款,而故意騙取擔(dān)保人王某1的信任,讓王某1為其借款或者為其借款提供擔(dān)保21萬元,王某1已為其償還借款等共計8萬元,故依法認定楊某某1詐騙王某1人民幣共計18萬元。

7.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1起事實,經(jīng)查,被告人楊某某1當(dāng)庭供述這起事實與孫某某2沒有關(guān)系,在補查時亦無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2參與詐騙,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孫某某2參與該起事實不予支持。因被害人吳某案發(fā)前曾兩次向楊某某1借款共計10700元,應(yīng)從楊某某1詐騙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故依法認定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吳某人民幣56300元。

8.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12起事實,被害人張某1陳述楊某某1以自己母親有病為由詐騙其1萬元,僅有證人張某2證實張某1從其借款1萬元,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張某1人民幣1萬元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人楊某某1詐騙數(shù)額認定為112.151萬元,被告人孫某某2參與犯罪數(shù)額認定為43.991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孫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觸犯了我國刑法,構(gòu)成詐騙罪。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1對部分犯罪事實能夠如實供述,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2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本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孫某某2不構(gòu)成詐騙罪及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三、責(zé)令被告人楊某某1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退賠王某2、王娜人民幣2.7萬元、退賠楊某1人民幣4萬元、退賠蔣某人民幣3萬元、退賠暴某人民幣1.5萬元、退賠劉某人民幣12萬元、退賠史某人民幣2.23萬元、退賠才娜人民幣5千元、退賠王某1人民幣18萬元、退賠吳某人民幣5.63萬元、退賠母某人民幣2.5萬元、退賠孫某人民幣9.6萬元、退賠李某、趙麗輝人民幣6.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賈翠梅

審 判 員  趙春增

人民陪審員  王 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翠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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