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刑初14號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以衡檢公一刑訴〔2019〕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11刑初3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陳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冀刑終字第70號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重新審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繼超、陳兆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張雷均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因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經(jīng)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陳某某編造其認識山東省交通廳領導,可以通過該領導在4S店購買到比市場價便宜的新車的謊言,讓購車人提前支付購車款,實際上其用后面購車人的購車款去填補前面購車人提車時便宜的那部分差價,以此方式詐騙他人購車款,截止至2018年12月20日,陳某某自己或通過他人騙取被害人蘇某1、陳某、寧某1等人人民幣共計1087.7萬元。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基本事實予以供認,對被害人孫某1、陳某、李某1、劉某1等人的詐騙數(shù)額提出異議。并提出被害人張某1、張某某、張某3、王某1等人的錢由秦某2轉(zhuǎn)給了王某3,其不應對上述數(shù)額負責。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害人蘇某1、陳某、李某1、劉某1、劉某2、常某、孫某2、張某4、郭某的被騙事實不清;2、寧某1、張某5、曹某、林某、李某2等人的詐騙數(shù)額應減去先前提車時的便宜價格。3、張某1、張某某、張某3、王某1等人損失數(shù)額不應計入陳某某詐騙數(shù)額。4、被告人陳某某詐騙財物大多用于彌補先前的損失,其個人用于消費或揮霍的只有50萬元,且購買的車輛均被查封扣押。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希望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以來,被告人陳某某編造其認識山東省交通廳領導,可以通過該領導在4S店購買到比市場價便宜汽車的謊言,讓購車人提前支付購車款,其用后面購車人的購車款去填補前面購車人提車時的“便宜”的那部分差價,以此方式詐騙多名被害人購車款,用于償還其個人銀行欠款或揮霍、消費等支出。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陳某某自己或通過他人騙取被害人蘇某1、陳某、寧某1、常某、劉某3、張某1、寧某2、李某1、張某5、孫某2、張某4、車某、張某某、賈某、趙某、蘇某2、王某2、邢某、劉某1、曹某、林某、劉某2、張某3、李某2、劉某4、竇某、張某6、郭某、王某1等人民幣共計962.683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秦某1的證言證實,2018年5月份,其朋友陳某通過陳某某在德州購買了便宜車,其和陳某在德州提車時認識了陳某某,陳某某說他認識山東省交通廳主管運輸?shù)母睆d長,能在4S店買到便宜車。其后來通過陳某某買了一輛別克GL8,便宜了11萬多元錢。于是其通過陳某和陳某某商量一塊干這個事,其給陳某某聯(lián)系買家,從中掙個錢。通過其聯(lián)系購買第一輛車的是劉寶江,他買了一輛寶馬530,便宜了六七萬元錢。人們看見車提回來了,就相信了,陸續(xù)就有人通過其買車。都是陳某某給出車型,說收多少錢,其就在景縣等地宣傳,轉(zhuǎn)發(fā)朋友圈,內(nèi)容大概就是買車比4S店最低價便宜20%左右,也是在4S店提車,還能退稅,其還在11月建了一個微信群,群名是景縣購車咨詢?nèi)?,這樣慢慢就有人找其買車,把錢先給其,其再給陳某某。大概在2018年11月底的時候,陳某某給其說他手里沒錢了,讓其直接刷卡支付購車款給那些買車的人提車,其當時覺得不對,就問陳某某4S店返回來的錢呢,陳某某說領導沒返回來,讓他們自己想辦法解決。當時他說繼續(xù)收錢,用收上來的購車款來填補后面提車時的差價,其覺得也沒有別的辦法,就只能往前這樣轉(zhuǎn)了。通過其總共提回來有大約40輛車,沒有提的車有大概60輛。其打給陳某某買車的車款總共有1600萬元左右,經(jīng)過其自己的戶頭直接買車的錢有四五百萬,提回來的40輛車實際花了900多萬元。
大概是2018年11月份的時候,陳某某說邁騰好賣,領導給批的,優(yōu)惠力度大,一開始他說讓限量,后來就放開了,大概是12月份的時候,買邁騰的人開始多了。到案發(fā),大概有60人沒有提車,一共損失了約一千萬。通過其買車交的錢主要是打在建行尾號4196的卡上,建行尾號9792的卡和工行尾號4526的卡也有一小部分。12月20日陳某某跟其說出事了,他認識的那個領導被“雙規(guī)”了,其用180××××5555這個手機號給陳某某17862661111的號碼打的電話并錄音。第二天其把陳某某從德州帶回景縣,當時和陳某某算賬,陳某某欠其一千零幾十萬元,這些是沒有提回車的那些人的損失,當時陳某某同意給其打欠條。其把陳某某帶回景縣三中食堂,就去景縣公安局報案?;?9萬買了一輛CC,花72萬買了一輛寶馬X5,都是用其他購車人交的購車款購買的?,F(xiàn)在建行尾號4196的銀行卡里還有26萬。
2、證人劉某7證言證實,陳某某是其親戚,大概在2017年8月份的時候,陳某某給親戚們說他有關系,通過他買車便宜。大約過了20天,其給陳某某8萬元購買了一輛朗逸車,當時車的標價是91000元。過了一段時間,其給老板陳某說了這個事。
3、證人王某3證言證實,秦某2是其岳父。2018年12月19日,秦某1給其打電話說被陳某某騙了,買車的錢都給陳某某了,得想法把陳某某帶回景縣。早晨其喊著兩個朋友去德州找吵到秦某2和陳某某,見面后就帶著陳某某一起回景縣了。當時好多買車的人找陳某某和秦某2,人們讓陳某某還錢,陳某某說沒錢,錢都買車了,秦某2跟陳某某對賬,大概還欠買車的人一千余萬元,陳某某答應給秦某2打欠條了。后來下午四五點鐘的時候,秦某2到公安局報案。
4、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蘇某1陳述證實,其在2018年7月份看到秦某2朋友圈有買便宜車的途徑以后,就通過秦某2購買汽車,2018年11月30日,給秦某2交了12萬,買了一輛邁騰,發(fā)票的價格是169000元;2018年12月12日,提了一輛豐田酷路澤,實際付給秦某297萬元購車款。車的實際價格是1180100元。2018年12月初交給秦某236萬,想買3輛邁騰,直到案發(fā)沒有提到車。
(2)被害人陳某陳述證實,其司機劉某7與陳某某是親戚關系,因為劉某7在陳某某手里買了一輛朗逸汽車,比市場價格便宜,就讓劉某7聯(lián)系了陳某某,在陳某某手里買了一輛艾麗紳牌的車,花了20萬,市場價格30.9萬元,當時提車的時候是秦某2和其一起去的。秦某2看其買的車很便宜,秦某2在其買車后的兩天左右,也在陳某某手里買了一輛GL8,花了31萬。秦某2在買完這輛車后就開始賣車了。通過陳某某一共買過16輛車,10輛提出來了,6輛沒有提出來。奇駿14萬元、CRV三輛10萬元兩輛,11.5萬元一輛;速騰一輛10萬元、皮卡一輛6萬元,這六輛車至今沒有提出來,合計61.5萬元。提到的車有一輛艾麗紳,一輛面包車都是其的車。面包車市場價格4.5萬,其給了秦某23萬。其余的車都是親戚朋友買的,后面沒提到的六輛車都是自己要買的。沒有從中收取任何費用。秦某2認識陳某某后,他倆一直單線聯(lián)系,賣多少車不清楚。陳某某說他與山東交通集團的老總有關系,可以走試駕車,或運損車的手續(xù),所以買車便宜。
(3)被害人寧某1陳述證實,大概2018年11月20日,其跟著秦某2去天津提車,看見秦某2提車便宜不少,就問秦某2,秦某2說:有關系,上面有個大領導,有六七個手續(xù),比如試駕車、大團購、損壞車等,能買到便宜車。后來其給秦某211.5萬元購買了一輛1.4T邁騰,這輛車4S店市場價格16萬多,后來又陸續(xù)買了三輛1.8T邁騰。每輛車轉(zhuǎn)給秦某213萬,每輛車的市場價格賣18萬。這四輛車都轉(zhuǎn)手賣了。出手價格都是比4S店便宜兩三萬。大約到了2018年12月2日,秦某2說4S店有二十七八輛1.8T邁騰,其和秦某2簽訂了一個汽車訂購合同,陸續(xù)提了22輛車邁騰?;旧隙际前凑彰枯v車13萬買的,一開始100萬定金秦某2讓其轉(zhuǎn)到陳某某的卡上,后面的錢也都轉(zhuǎn)給陳某某了,到現(xiàn)在一共轉(zhuǎn)給秦某2和陳某某600多萬。陳某某也說,上面有個大領導,說是一個山東省交通廳的副廳長,有關系,能在廠家直接拿車,年底給4S店做沖量。提車時錢是按照4S店市場價付的,4S店往回返這個錢。還證實,前期給陳某某轉(zhuǎn)賬100萬,那是雙方簽訂合同時交的保證金,還有一輛寶馬530和一輛寶馬X1沒有提出來,寶馬530交了35萬,X1交了13萬,另外就是還有13輛邁騰沒有提出來,每輛車交了13萬,一共損失317萬。一共提出來24輛車,都轉(zhuǎn)賣了,每輛車掙了7000元。
(4)被害人李某1陳述證實,其通過秦某2買車,先后花88萬元買了一輛奔馳GLS和12萬元買了一輛邁騰,后又花24萬元定了兩輛邁騰,沒有提到車。
(5)被害人張某5陳述證實,秦某2告訴其能買到便宜車,其先后通過秦某2買車,第一輛車是在2018年9月26日前后轉(zhuǎn)給秦某217萬元,過了一個月提的車,發(fā)票價格是19.4萬元,第二輛車是2018年10月底花了12萬,錢給了秦某2,第二輛車發(fā)票價格是17萬元。第三輛車是購買第二輛車后5天左右,當時轉(zhuǎn)賬給秦某212萬元,至今未能提車。實際損失是4.6萬元。
(6)被害人劉某5陳述證實,通過秦某2買了三輛車,第一輛寶馬牌汽車是在2018年11月16日在銀行ATM機上給秦某2轉(zhuǎn)賬30萬元,給秦某2微信轉(zhuǎn)賬1萬元,共計31萬元,2018年12月6日秦某2帶其去提了價值398495元錢的寶馬525一臺,在2018年12月8日又定了兩輛邁騰車,給秦某2轉(zhuǎn)賬19萬元,第二天早上給了秦某23.6萬元現(xiàn)金。共計給秦某222.6萬元,但是邁騰至今沒有提到。兩輛邁騰當時談的價格是24萬元,共計損失137505元。
(7)被害人曹某陳述及書面材料證實,跟秦某2認識十來年了,聽秦某2說他賣便宜車,就給秦某2說要了一輛,2018年12月6日給秦某2轉(zhuǎn)賬12萬元,定了一輛19款的邁騰,未能提車。之前通過秦某2買過一輛邁騰,給秦某2轉(zhuǎn)款15萬元,車的市場價格是19.2萬元。
(8)被害人林某陳述證實,知道秦某2賣便宜車,通過秦某2先購買了兩輛車,共計花了43萬,兩輛車的發(fā)票價格是440800元,后來又給秦某230萬買車,未能提車。
(9)被害人劉某6陳述證實,通過秦某2買的第一輛車,給秦某2轉(zhuǎn)賬36萬,提車時價格是426772元。后來秦某2轉(zhuǎn)賬12萬元打算購買邁騰車,未能提車。
(10)被害人李某2陳述證實,其通過秦某2買車,買了四輛邁騰。還有三輛邁騰和一輛奔馳沒有提出來,提出來的四輛邁騰每輛車其掙了3萬元,其給秦某2轉(zhuǎn)款121萬元,除去掙的12萬元,共計損失109萬元。
(11)被害人張某6、郭某、劉某3、常某、張某1、寧某2、趙某、張某某、車某某、孫某2、張某4、張某3、劉某4、王某1、賈某、王某2、邢某、蘇某2等十八名被害人陳述均證實通過秦某2和陳某某預購買一輛車,交錢但未能提車的情節(jié)。具體交錢數(shù)額如下:張某614萬,郭某13.5萬,劉某312.8萬,常某12萬,張某114萬,寧某222萬,趙某12萬,張某某12萬,車某某13萬,孫某28.8萬,張某433萬,張某313萬,劉某412萬,王某113萬,賈某11.5萬,王某212萬,邢某12萬,蘇某213萬,以上共計253.6萬元。
(12)被害人竇某陳述及親筆書寫材料證實,大約2018年7月份,秦某2在朋友圈里發(fā)布能以比市場價格便宜的價格在4S店提到車,其就問秦某2怎么回事。秦某2說認識一個人,那個人上面有大領導,能辦試駕車,自損車之類的手續(xù),然后在4S店提正常車,車沒問題。后來其看到有人通過秦某2提車出來,其相信了秦某2說的,就在朋友圈轉(zhuǎn)發(fā)秦某2發(fā)的信息,其好多朋友看到了就通過其向秦某1買車,通過其一共向給秦某2轉(zhuǎn)賬186萬,轉(zhuǎn)給秦某2尾號4196的卡上了。后來通過秦某2認識了陳某某,案發(fā)的時候問陳某某,陳說,上面的錢沒有批下來,沒錢了。秦某2說把錢都給了陳某某。結(jié)果一輛車也沒有提出來。還證實,2018年12月19日其和秦某2等人去德州提車,未果,其意識到可能被騙了。20日下午,其和秦某2等人把陳某某帶到景縣第三中學食堂,后和秦某2到公安局報案。
5、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從2017年12月份開始,其信用卡虧空二十余萬元錢,為了彌補該虧空,其編造了一個謊言,首先從其姐夫劉某7開始,騙他能買到便宜車,劉某7給其打了六萬元左右,其給他提了一輛朗逸車,實際是用劉某7的錢還的信用卡,還上后又提出來64000元,加上其借同學9000多元錢給他買的這輛車,這輛車賠了一萬多,目的是周轉(zhuǎn)信用卡的虧空。2018年3月份劉某7的老板陳某知道了,也和其聯(lián)系買車,這正好符合其意圖,信用卡的錢一直在虧空,沒有其它還錢的渠道,其告訴陳某說認識4s店的人,能走試駕車的名額,錢必須提前打過來,這實際是編造的一個謊言,這樣陳某第一次就給打了二十萬,過了兩個多月,給他提了一輛艾麗紳轎車,賠了九萬多,這期間也有其他人找其買車,賠的九萬多實際是別人打給其的提車款,就這樣不斷的有人找其買車,其利用人們圖便宜的心理,不斷的收取購車款,先期早的,有的就提了車,用后來收取的購車款填補前面的虧空,拆東墻補西墻,形成一個巨大虧空。除了陳某,還有秦某2、寧某1等人通過其買車。
和秦某2認識是在2018年的5月份,當時是陳某來提車時他跟著一塊來的,秦某2想買別克GL8,當時給他出的價格比市場價格低12萬元,就是想引誘他讓他交錢,秦某2感覺價格便宜不少,就分兩次,給轉(zhuǎn)了27萬元,大約在7月10日左右給秦某2提出來了一輛別克GL8。后來秦某2和其聯(lián)系,想給其聯(lián)系更多的客戶,從中間也能掙個錢,但是擔心車源、價格等是不是能長期干下去。秦某2的想法正好也符合其的意圖,其目的也是想聯(lián)系更多的客戶,收取更多的車款,用于填補前面的虧空,其就欺騙秦某2說認識山東省交通廳的一個副廳長,通過他能夠在4S店買到便宜車,能夠退稅,絕對沒問題。這樣秦某2就相信了,開始聯(lián)系買車的人,到九月份,秦某2聯(lián)系了十臺車,價值二三百萬,其給他們提了有五六臺車,這時其資金周轉(zhuǎn)不開了,已經(jīng)沒法再提車了。秦某2讓其找省交通廳的領導,其告訴他領導不會管這小事,咱自己想辦法解決。當時其和秦某2說是繼續(xù)收錢,用來填補前面的窟窿。這樣秦某2就在景縣大肆宣傳,在微信上建群,還發(fā)展了一些代理,有邢臺的楊麗華、衡水的竇某、滄州的寧某1等。一直到2018年12月19日,秦某2大概一共收了100多輛車的錢,應該提了40多輛,具體數(shù)字記不清了,也沒有賬目。并供述,經(jīng)常使用的銀行賬戶有中國銀行的賬戶62×××15、交通銀行賬戶62×××88、建行賬戶62×××13、工商銀行賬戶62×××47、招商銀行賬戶62×××01這些卡都是在德州市區(qū)開戶的。近一年來其揮霍了50萬左右,花325800元買了一輛二手奧迪A6,其他都日常消費了。還供述,在2018年3月16日用騙的錢買了一輛高爾夫,車牌是魯N×××××,又在2018年5月28日用騙取的購車款購買了一輛寶馬530,分期買的,首付20多萬,車牌是魯A×××××。秦某2用他人的購車款購買一輛大眾CC,車主是秦某2的名字,當時花了30萬,又在12月5日左右用他人的購車款購買了一輛寶馬X5,車主也是秦某2的名字,花了70萬。
6、證人秦某2和陳某某的通話錄音證實了二人通話情況。該通話錄音顯示被告人陳某某一直謊稱其認識山東省交通廳某領導,以可以買到便宜汽車為由,通過秦某1收取他人購車預付款的事實。
7、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書證實:秦某2和陳某某通話記錄未經(jīng)剪輯處理,系秦某2和陳某某的通話內(nèi)容。
8、被告人陳某某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人秦某2賬戶交易記錄證實了二人收取被害人購車款及支付車輛價款的情況。
9、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發(fā)破案報告證實了案件的受理、偵破情況。
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系被報案人秦某1從德州帶至景縣,后秦某1帶領公安人員將陳某某抓獲。
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涉案物品的扣押情況。
10、公安機關調(diào)取的刑事判決書、假釋證明書、刑事裁定書證實,犯罪嫌疑人陳某某2008年5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1年4月經(jīng)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2012年11月2日假釋期滿。
11、被告人陳某某戶籍證明信證實了其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核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張某1、張某某、張某3、王某1的損失數(shù)額不應計入陳某某詐騙數(shù)額的意見,經(jīng)查,上述被害人是在陳某某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下,將購車款轉(zhuǎn)給秦某2,秦某2又轉(zhuǎn)給其女婿王某3,由王某3退給其他購車人,陳某某應對上述被害人的損失數(shù)額承擔責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不成立,不予支持。
對于辯護人提出,寧某1、張某5、曹某、林某、李某2等人的損失數(shù)額不應包括上述人員的獲益部分。經(jīng)查,本案被害人蘇某1、陳某、李某1、劉某5、劉某6、寧某1、張某5、曹某、林某、李某2等人通過陳某某等人多次提出車輛,已經(jīng)購買的車輛的實際價格高于支付給陳某某的購車價格,對高出部分的購車款,不應計入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數(shù)額,應從詐騙數(shù)額中減去。辯護人的該意見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陳某某詐騙的財物大部用于支付先前已購買并提出車輛的購車款,小部分用于歸還個人欠款、消費或揮霍,而且本案用詐騙的錢款購買的五輛汽車均已扣押。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對被告人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33年12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款項分別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在案扣押的車輛變價后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xù)退賠并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fā)還。(清單附后)。
三、依法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一切財物返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建民
審 判 員 韓德芳
人民陪審員 耿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義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