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0刑初446號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一部刑訴(2020)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耿震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與辯護人張鵬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馮某某與被害人郝某簽訂鋼管租賃合同,后將租賃的66469.5米鋼管及10個扣件變賣,價值總計人民幣62.85萬元。
公訴機關向本院出示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租賃合同、提某等憑證,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詐騙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馮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事實及罪名未提出異議,但辯解其不清楚具體的數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簽訂了租賃合同,且被告人履行了合同,應按照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并認為被告人系自動投案,應認定為自首。
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馮某某雇傭張某駕駛牌照號為津A×××××號卡車在天津市東麗區(qū)立交橋西側被害人郝某的俊達模板租賃站內,與郝某簽訂鋼管租賃合同,后將租賃的鋼管66469.5米及扣件10個變賣。經核算,被害人郝某被騙鋼管價值人民幣62.85萬元。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馮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郝某的陳述、租賃合同、提某、結算表及進貨單證明:自2018年3月3日,被告人與被害人簽訂租賃合同,至12月23日從被害人處提取鋼管總計77675米、十字扣件26個。被害人購買鋼管的單價自9.46元至12.35元不等。
2.被告人馮某某的供述證明:自2018年3月至12月,他從被害人處提取鋼管總計77675米、十字扣件26個。前幾次的鋼管都運至工地,后工程取消,他從被害人處繼續(xù)提取鋼管,直接運至廢品站賣掉。
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4月至12月期間受雇于馮某某,駕駛牌照號為津A×××××號卡車從租賃站拉運鋼管,運至位于東麗區(qū)東堼村的廢品回收站。
4.證人姚某的證言證明:他在東麗區(qū)東堼村物回大院工作,回收金屬制品。
5.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三哥馮某某在外躲債,近兩年沒有聯系。
6.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馮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7.被告人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庭審中,經本院組織質證,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未提出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關于被告人詐騙數額的認定:
1.對被告人騙取鋼管數量的認定:被告人馮某某辯解其最初從被害人處提取的鋼管、扣件均運至工地。審理中被告人雖未明確公司的具體地點,但并不能完全排除該可能性。被告人馮某某騙取鋼管的數量可根據證人張某的證言以及提某認定,核算為鋼管66469.5米、扣件10個。
2.對被告人騙取鋼管金額的認定:公安機關針對金額問題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認定,認證中心認為雙方之間已簽訂租賃合同,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認定為宜,無需再次進行價格認定。公訴機關認為此租賃關系發(fā)生于2018年,被害人是在多年前購買的鋼管,價格會發(fā)生變化,本著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以被害人的最低購買價格每米9.46元計算,核算金額為62.8萬元。經審查,公訴機關的意見正確,且被害人表示認可,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某自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并無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后提取大量鋼管變賣,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件,辯護人認為應以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付本院。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止。)
二、責令被告人馮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郝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2.8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寶芳
審 判 員 劉士軍
人民陪審員 劉春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黃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