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8刑初485號
公訴機關以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間,王某某通過微信以向被害人李某出售化妝品為由,騙取李某向其微信多次轉賬共計8630元,后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向李某發(fā)貨,并將李某微信拉入黑名單,致使李某無法與其聯(lián)系,詐騙所得贓款歸個人花銷使用。2020年5月23日李某報警,同年7月1日,王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案發(fā)后王某某退賠了李某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微信支付明細,微信轉賬截圖,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諒解書,收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以下可從輕處罰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二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蘋果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唐 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馬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