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410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jīng)審查,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硯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某及其辯護人蘇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倪某某先后向被害人姜某虛構母親生病、給工地工人開工資、工地工人傷亡需要賠償、給被害人買房需要繳納契稅等情況,騙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幣80550元,后將錢款用于其個人消費。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倪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另查,被告人倪某某已對被害人姜某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倪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蘋果手機一部扣押在案。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倪某某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辯解。
被告人倪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倪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辯護意見。
上述事實,被告人倪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電子證據(jù)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筆錄、示意圖、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調取證據(jù)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帳記錄、銀行明細、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證人證言、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判決書、診斷證明、病歷(膽管癌等)、被告人倪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多次詐騙他人錢款及其犯罪前科的情況,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紤]到被告人倪某某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的情況,對被告人倪某某從輕處罰。被告人倪某某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的審判程序,可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案繳作案工具被告人倪某某持有的蘋果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長青
人民陪審員 李 震
人民陪審員 李丹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向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