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津0103刑初581號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檢一部刑訴[2019]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蘭某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長明、康晨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蘭某某及辯護人范志剛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4日期間,被告人蘭某某伙同孫松、羅艷琳、田珊珊、劉欣悅(均已判刑)等人,以天津市河西區(qū)紹興道133號增6號底商“浪漫時光”餐廳為據(jù)點,采取由專門的“鍵盤手”通過網(wǎng)絡(luò)聊天物色被害人,后以交友為名與被害人相約見面,再由“酒托”女假冒與被害人聊天的女子將被害人引誘至“浪漫時光”餐廳內(nèi)高額消費的方式實施詐騙。其中,由被告人蘭某某與羅艷琳、田珊珊、劉欣悅等人負責充當“酒托”,冒充與被害人聊天的女網(wǎng)友與被害人見面后,將被害人引誘至“浪漫時光”餐廳內(nèi)高額消費,并按照參與騙取錢款數(shù)額獲取不同比例的提成。
在餐廳的經(jīng)營期間,被告人蘭某某參與詐騙被害人王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9960元。
2018年8月4日,被告人蘭某某通過“鍵盤手”,以交友為名與被害人米某見面后,將米某誘騙至河西區(qū)黑牛城道新業(yè)廣場內(nèi)為其購物消費人民幣1444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蘭某某在原籍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2019年10月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蘭某某已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其畏罪逃匿,拒不到庭接受審判,公安機關(guān)上網(wǎng)追逃。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蘭某某主動到案,并退賠涉案詐騙贓款及交納罰金保證金。
庭審中,被告人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表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有被害人米某、王某、高某、趙某等人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POS機賬戶信息、交易明細、銀行流水明細及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價格認定意見書等書證、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安機關(guān)辨認筆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蘭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的定性不表異議,提出被告人蘭某某案發(fā)后有坦白、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較低、作用較小,系從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蘭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積極參與詐騙活動,組成較固定的犯罪組織,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款人民幣21404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屬犯罪集團。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蘭某某犯詐騙罪,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蘭某某主動投案后,在審判階段已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陂g畏罪逃匿,不能接受司法審判,致使公安機關(guān)上網(wǎng)追逃,在取保候?qū)弿娭拼胧┢陂g再到案,不符合自動投案時間節(jié)點,嚴重妨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浪費司法資源,故不構(gòu)成自首,但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蘭某某能積極退賠贓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蘭某某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蘭某某案發(fā)后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較為客觀,本院予以采納;但提出被告人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較低、作用較小,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追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21404元,發(fā)還涉案被害人米某人民幣1444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幣2056元;被害人高某人民幣1218元;被害人趙某人民幣1138元;被害人秦某人民幣1198元;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1378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幣72元;被害人張某2人民幣100元;被害人田某人民幣39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健
人民陪審員 蔡悅
人民陪審員 黃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張文雅
書記員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