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6刑初768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一部刑訴〔2020〕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6日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洪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田野、被害人宮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被害人官某某因從事工程急需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套現(xiàn)用于資金周轉,通過中間人王某某介紹結識了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謊稱能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并以交納保證金為由騙取被害人宮某某共計人民幣60萬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取錢款后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機關從浙江省金華監(jiān)獄押解回津到案。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梁某某存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漏罪之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應數(shù)罪并罰。建議對被告人梁某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后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處罰金。故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梁某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梁某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事后認罪態(tài)度良好,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具有積極退賠的主觀意愿。綜上,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害人宮某因從事工程急需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套現(xiàn)用于資金周轉,通過中間人王某介紹結識了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謊稱能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并以交納保證金為由騙取宮某共計人民幣60萬元。被告人梁某某收取錢款后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被害人宮某于2019年3月5日報案,公安機關于同年3月7日立案偵查。2018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因犯變造金融票證罪被判刑,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機關從浙江省金華監(jiān)獄解回。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宮某陳述,證人王某、劉某1、楊某、劉某2證言,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被害人宮某、被告人梁某某及案外人聶金花名下銀行卡交易明細,山西金潤通達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登記材料及在華夏銀行山西太原水西門支行辦理貸款授信或承兌匯票的申請材料,公安機關天地E搜旅館住宿登記情況,罪犯解回再審通知書、犯人移交名冊,收條,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證據(jù)的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認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梁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具備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梁某某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漏罪,應與原判刑罰實行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系坦白、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結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前罪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賠被害人宮某人民幣6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 濤
人民陪審員 張秀敏
人民陪審員 王 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