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5刑初194號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寶檢刑訴[2020]1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李某某3、張某某4犯詐騙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桂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李某某3、張某某4及辯護人路沖、張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在審理期間,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中旬至4月上旬,被告人何某某1伙同田代旺(另案處理)、羅興服(在逃)在廣東省新興縣附近的山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巴馬瑤族自治縣通過打電話冒充守庫老人許星時及辦事人,以解封民族資產的方式詐騙被告人李某某3及下線人員人民幣43200元;2019年4月份,羅興服退出、田代旺介紹被告人田某某2入伙。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和田代旺繼續(xù)在廣東省新興縣附近的山上通過打電話冒充守庫老人許星時及辦事人,以解封民族資產的方式詐騙被告人李某某3及下線人員人民幣118690元。
被告人李某某3自1985年起積極參與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活動,其在從未獲得過由民族資產解凍成功發(fā)放的救助款的情況下,依然多次組織下級人員以收取錄用費、辦理資金使用證明、完稅證、資金來源證明、功能章費用等理由收取底層人員錢財并轉賬給詐騙嫌疑人。2019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3組織數名下級人員分多次以各種理由向底層人員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161890元后輸送給由何某某1、田某某2及羅興服、田代旺組成的解凍“許星時”民族資產詐騙團伙。
被告人張某某4自2017年起多次積極參與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活動,其在從未獲得過由民族資產解凍成功發(fā)放的救助款的情況下,依然多次組織下級人員向底層人員收取錢財或直接向底層人員收取錢財后轉賬給其上層人員,并由其上層人員轉款給詐騙嫌疑人。2019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4組織下線人員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22000元,后通過李某某3輸送給由何某某1、田某某2和羅興服、田代旺組成的解凍“許星時”民族資產詐騙團伙。
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某1等人犯罪所得已被揮霍。
為證明其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李某某3、張某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結伙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公民所有財產,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何某某1、田某某2、李某某3的犯罪數額巨大,張某某4的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何某某1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2、李某某3、張某某4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何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田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李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某4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四被告人均表示認罪,但李某某3、張某某4辯稱公訴機關指控認定的犯罪數額中有其本人的資金。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四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3、張某某4個人的出資數額和田某某2未參與的犯罪數額不應計算在相應被告人的犯罪數額中,應予扣除。本案應定性為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何某某1具有坦白犯罪事實,認罪,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被害人有過錯等法定和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請求本院結合何某某1本人身體及家庭情況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2具有初犯、從犯、坦白犯罪事實、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等法定和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請求本院對田某某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考驗。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份中旬,被告人何某某1與田代旺、羅興服預謀以解封民族資產的方式進行詐騙,后被告人何某某1在廣東省新興縣附近的山上、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巴馬瑤族自治縣多次給被告人李某某3打電話,冒充民族資產守庫老人許星時及其代理人黃某某,以解封后給予參與人高額回報為誘餌,指使被告人李某某3發(fā)展下線人員參加許星時解封民族資產項目,編造各種事由讓被告人李某某3收取下線人員費用并轉賬至被告人何某某1等人指定的黃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內,至同年4月上旬以上述方式騙取下線人員人民幣43200元;同年4月中旬,羅興服退出,被告人田某某2加入。被告人田某某2伙同被告人何某某1、田代旺繼續(xù)以上述方式進行詐騙。至同年6月份以上述方式騙取下線人員共計人民幣118690元。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等人犯罪所得贓款均被俵分后揮霍。
被告人李某某3自1985年起開始參與多個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其在從未獲得成功兌現的情況下,仍繼續(xù)發(fā)展、管理下級人員參與各種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2019年4月至6月,其在參與上述許星時解封民族資產項目期間,多次將從下線人員收取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61890元轉賬給被告人何某某1等人指定的黃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內。
被告人張某某4自2017年起開始參與由被告人李某某3推介的民族資產解凍類多個項目,其在從未獲得成功兌現的情況下,仍繼續(xù)發(fā)展、管理下級人員參與各種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其中,于2019年4月份其開始參與被告人李某某3推介的許星時解封民族資產項目,并于同年4月3日指使下線人員將收取的該項目資金共計人民幣22000元存入被告人李某某3名下的銀行賬戶內,后被告人李某某3將此款轉賬給被告人何某某1等人指定的黃某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扣押決定書、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和扣押物品照片,證實從何某某1處扣押OPPO手機一部和從一輛五菱牌面包車內扣押銀行卡3張、從田某某2處扣押手機、U盤、讀卡器、儲存卡、居住證、駕駛證、行駛證、銀行卡等、從田某某2住所搜查扣押聯想牌筆記本電腦1臺、從張某某4處扣押華為牌手機一部和銀行卡等、從李某某3住所搜查扣押華為牌手機和金立牌手機各一部、白報本5本、筆記本一本、轉賬憑條一張、紙張七張等物。
2、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證實黃某某的銀行卡尾號為9605(賬戶尾號為8662)賬戶,于2019年3月18日開戶,同年4月3、7、10、12、13、16日從李某某3的尾號為9372銀行賬戶轉入7200元、36000元、3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15000元,4月22日從李某1的銀行卡尾號為5640銀行賬戶(賬號尾號:1827)轉入13690元。以上共計轉入161890元,其中4月3-7日轉入43200元(羅興服參與時段)。李某某3的尾號為9372銀行賬戶轉到黃某某的銀行卡尾號為9605(賬戶尾號為8662)賬戶款項與上述黃某某的銀行卡尾號為9605(賬戶尾號為8662)賬戶轉款一致。同時證實4月3日從交易地點為104313處存入現金8400元、7200元、4400元、2000元,共計22000元及許星時項目中岳某、林思含、周加豐向該賬戶轉款情況。李某1的銀行卡尾號為5640銀行賬戶(賬號尾號:1827)于2019年4月22日向黃某某銀行卡尾號為9605賬戶轉款13690元。李某1銀行卡尾號1974的銀行賬戶于2019年4月24日從李某某3的尾號為9372銀行賬戶轉入13690元。李某1銀行卡尾號8375銀行賬戶已注銷,交易明細同李某1銀行卡尾號1974的銀行賬戶。張某某4銀行卡尾號為3372銀行賬戶交易明細。
3、從李某某3處扣押中國工商銀行憑條,證實黃某某銀行卡尾號為9605賬戶于2019年4月22日收款13690元。
4、從李某某3處扣押的白報本中李某某3手書的“關于6000人許老救助款”材料,證實本案的資金來源等情況。
5、張某某4手機勘驗記錄截圖、情況說明,證實張某某4微信收藏夾和與王某、李某某3、汪能友微信聊天記錄,李某某3手機微信聊天內容、李某1轉款13690元后給許星時發(fā)送信息情況。
6、視頻光盤,黃某某的銀行卡尾號為9605賬戶交易的自動柜員機于2019年4月至6月部分外圍監(jiān)控視頻。
7、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實李某某3、張某某4手機進行鑒定、提取、恢復、固定的情況。
8、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實對QQ郵箱×××@qq.com進行勘驗的情況。
9、取保候審決定書、拘留證,證實李某1、王某、余某、岳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10、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證實交易地點編號為104313的是江蘇省連云港市鹽河路支行。林思含、周加豐、羅興服、汪能友、胡耀信、徐玉文、周珊等人在查找中。李某某3供述其參與解凍“許星時”民族資產項目,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份籌款并向陳定英轉賬4萬余元;2019年7月份籌款并向梁家毫轉賬7萬余元。上述線索正在查證中。
11、辨認筆錄,證實何某某1對羅興服、田代旺進行了辨認,田某某2對田代旺進行了辨認。
1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證言筆錄,證實2012年左右,其經張榮介紹開始參與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現已參與多個項目。其個人共投資100多萬元,除此之外只收取下線李某某3的錢。其在七、八年前在昆明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李某某3,二、三年前開始給李某某3介紹項目,李某某3參與其推介的多個項目,她有自己的團隊。其一有項目就把這些項目相關文件給李某某3發(fā)過去,問她愿不愿意參與,愿意參與的話就按文件要求收錢,之后再轉錢給其銀行賬戶。李某某3的銀行卡是一張中國農業(yè)銀行的,卡號不記得。其使用的兩張銀行卡也是農業(yè)銀行的,卡的尾號:1974、還有一張尾號8375的丟了,還有一張工商銀行的卡,卡尾號是5640。其和李某某3平時通過電話、微信聯系,李某某3有兩個手機號和一個微信號,手機號在手機通訊錄里存著,存的李大姐,微信昵稱李某某3,微信號不知道。其手機尾號6929,微信昵稱叫李姐,微信號不清楚,就是用手機號注冊的。其知道這些項目是騙人的,但有僥幸心理,所以一直在參與此類項目。2019年李某某3搞過許星時的項目,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當時她讓其墊付給許星時13000多元的費用,具體是什么錢其不清楚,同時她給其一個銀行卡號,說是許星時孫子的,其墊付后過了4、5天李某某3就把錢給其還回來。其自己沒有投資這個項目。
(2)證人岳某證言筆錄,證實大概在2018年10月份的時候,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其經周加豐介紹開始參與民族大業(yè)項目,2019年3月份左右認識李某某3。其先后參與李某某3推介的許星時項目在內的多個項目。還有一個精準扶貧項目是周加豐介紹的。共投資60多萬元,其中其本人投資20多萬元,發(fā)展會員投資40多萬元。其團隊有下線人員大概一千多人,其把收款二維碼發(fā)到群里邊,大家就通過掃碼轉賬直接轉到其賬戶里。其收過倪某、馮同華、刑某等大概有幾百人的錢。其和李某某3平時通過電話、微信聯系。其未收到過項目承諾的返款,但抱著僥幸心理,所以一直參與這類項目。
(3)證人馬某、倪某、刑某證言筆錄,證實2018年10月份左右,其參加岳某的太陽團隊,參與過北京東城房子分配項目、春雷2號、春雷6號項目、雄安新區(qū)住房項目、李某某3介紹給岳某的解凍民族資產項目、國務院精準扶貧項目。別的項目都記不清楚了。單個的每個項目投資多少錢說不好,每次投資幾十塊錢到一百多塊錢不等。總共投資大概2000元左右。
(4)證人余某證言筆錄,證實2019年2月底,其經一個叫汪能友網友介紹認識的張某某4,然后張某某4介紹的李某某3,開始參與民族大業(yè)。之后參與了許星時等共10個左右項目。2019年4月初,其參與的李某某3的許星時項目,這個項目其第一次交6000元,李某某3編了一個名單。后來人數不夠其又報送一個500人的名單,最后又給李某某33000元,這錢都是自己的。后來聽李某1講李某某3的項目是假的,其又跟李某1干這類項目。
(5)證人王某證言筆錄,證實在兩、三年前的時候,其就認識了張某某4,經張某某4介紹參與了民族資產解凍的項目,最近其參與的“許星時”“劉少同”和“一帶一路”等項目大概9個。每次有項目時張某某4詢問其是否參與,如果參與其就給他錢,并給他名單,張某某4有的時候要幾千,有的時候要幾萬,然后其就給他卡上存錢。其從親戚朋友中制作了一份20人左右的名單報給張某某4,在2018年7、8月份時候,其介紹陳某參加這些項目,當時她報了她們家6、7個人名單,并且按照每個人十幾元的會員費交了一百多,這樣后面有項目其就找她,她都參與,每個項目收會員費十幾元到幾十元不等,她每次也就給一百元。其最后向陳某收錢是在2019年6月份左右,是劉少同和一帶一路的項目。其一共給張某某4轉款幾萬元,許星時的項目是在2019年3月份左右開始的,當時張某某4說是李某某3的項目,李某某3是他的上級,讓其報名和轉錢,張某某4說這錢是辦理資金使用證、完稅證、資金來源證的錢,香港海關稅收罰款等費用,讓其轉款22000元,其就從陳某處收取二、三千元,等其手中有22000元后,張某某4說這次就直接轉到李某某3的賬戶,于是其在××路××機將22000元現金存入張某某4提供的李某某3銀行賬戶上。
(6)證人陳某證言筆錄,證實2018年下半年的時候,王某找其參與民族大業(yè)的事情,一共多少項目記不清了,大概從開始到最后有7、8個,其報送6、7個人的名單給他,這些人都是其家人。2019年3、4月份,其參與的許星時項目,大概給他二、三千元,都是自己的退休金。這個項目后還參與了一個劉少同的項目。
(7)證人姜某證言筆錄,證實二、三年前,其通過汪能友介紹認識的張某某4,通過張某某4參加的民族資產解凍項目。最近參與的“許星時”“劉少同”和“一帶一路”等大概有5、6個項目,有的是張某某4找的,有的是汪能友找的。2019年其參與的汪能友推介的張某某4的許星時項目,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然后其就找5個人的名單和幾十元錢,報給汪能友,然后汪能友給張某某4,張某某4再給李某某3。錢都是其自己的,沒找過別人投錢,名單上的人都是其自己的朋友。其總計給汪能友大概有1000元左右。
(8)證人梁某證言筆錄,證實2018年春節(jié)后,其通過姜某認識的張某某4。最近參與的“許星時”“劉少同”和“一帶一路”等大概有10個左右項目。有的是張某某4介紹的,有的是汪能友介紹的。錢都是自己的,沒找過別人投錢,名單上的4人都是家人。這些年其參與民族資產解凍以來,共計給張某某4轉9萬元左右,其中大部分是通過汪能友給的張某某4,但其給張某某4的錢也有幾萬。2019年3月份的時候,張某某4找其參與許星時項目,其記得汪能友和張某某4因為這個項目去天津找李某某3,中間他們沒錢吃住了,其給他們轉了2000元左右。其不認識李某某3、李某1,李某某3是張某某4的上級,有時李某1是李某某3的上級。
(9)證人李某2證言筆錄,證實其系李某某3女兒,其大概在十幾年前的時候,就聽李某某3說參與民族大業(yè)的事情,一直到現在她還參與。
13、四被告人的供述筆錄。
針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規(guī)定,本院評判如下:
(一)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定性為集資詐騙問題。
本案證據證實,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等人未通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實施詐騙,被告人李某某3、張某某4也僅在其微信群和親友等的特定群體中發(fā)展、管理下級人員,四被告人犯罪對象均屬特定的人員,且本案犯罪的方式亦有別于集資詐騙的犯罪方式,故本案四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
(二)關于被告人李某某3、張某某4個人的出資數額和田某某2未參與的犯罪數額是否計算在相應被告人的犯罪數額的問題。
被告人李某某3、張某某4均辯稱公訴機關認定的犯罪數額中有其本人的出資數額,對于其辯解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李某1為被告人李某某3墊付的13690元,之后也由李某某3從其下線人員中收齊后交給李某1,該款亦非李某某3本人出資,張某某4的詐騙數額22000元有證人王某的證言和李某某3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田某某2在其參與犯罪期間雖有部分金額未負責取款,但其事前明知、事后亦分得贓款,應認定其與被告人何某某1等人共同詐騙。故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3、張某某4個人的出資數額和田某某2未參與的犯罪數額不應計算在相應被告人的犯罪數額中,應予扣除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具有過錯的辯護意見。
被害人在參與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時明知有可能被騙,仍抱有僥幸心理進行參與,致使最終被騙,這僅能證實其自身存在不足,不能說明其自愿受騙,而認定被害人具有過錯。
(四)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分別具有坦白犯罪事實,認罪,初犯,從犯,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等法定和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本院予以確認,并在量刑時綜合二被告人各自情節(jié)分別給予相應程度的從輕處罰,但對田某某2適用緩刑考驗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與他人結伙以虛構民族資產解凍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李某某3、張某某4作為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的代理人,參與民族資產解凍類項目六個月以上,在從未獲得成功兌現的情況下,仍繼續(xù)發(fā)展、管理下級人員參與上述被告人何某某1等人的詐騙活動,可以認定其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其中何某某1、田某某2、李某某3的犯罪數額巨大,張某某4的犯罪數額較大。被告人何某某1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2、李某某3、張某某4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結合四被告人認罪、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害程度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本院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責令被告人何某某1、李某某3、張某某4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2000元,被告人何某某1、李某某3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1200元,被告人何某某1、田某某2、李某某3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18690元。
六、沒收被告人李某某3犯罪使用的華為牌手機和金立牌手機各一部、被告人張某某4犯罪使用的華為牌手機一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高會山
人民陪審員 蔣擁文
人民陪審員 趙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