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3刑初481號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檢一部刑訴[2020]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玉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初,被告人宋某某委托他人在閑魚APP發(fā)布貸款廣告,被害人周某看到廣告后添加被告人宋某某微信好友,委托被告人宋某某為其辦理貸款業(yè)務(wù)。期間,被告人宋某某向周某謊稱為其辦理境外花唄需要境外消費記錄、辦理個人貸款需要審核微信流水,要求周某向其轉(zhuǎn)賬,周某于同年1月11日至1月14日間在天津市河西區(qū)××家中,先后四次向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寶賬戶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7120元。后被告人宋某某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及償還信用卡,并將微信賬戶注銷。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江蘇省常州市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還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表示認罪認罰。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人黃某、何某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記錄、銀行交易記錄、收條,被告人宋某某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技術(shù)手段騙取他人錢款人民幣7000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宋某某能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張文雅
書記員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