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旭、楊某田等聚眾淫亂案-聚眾淫亂罪中首要分子的認定
(2020)渝05刑終740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5-1-282-001
關鍵詞
刑事/聚眾淫亂罪/組織/策劃/指揮/首要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旭為尋求刺激、滿足自身低俗癖好,誘使被告人楊某田、楊某等兩名女性,多次組織多人在其家中或酒店進行淫亂活動。王某旭在淫亂過程中規(guī)劃方案、聯(lián)系參與人員、提供場所、指導活動過程、錄制淫亂視頻。2011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旭采取上述方式多次組織聚眾淫亂活動,被告人楊某田、胡某龍、戴某春、楊某、吳某云等五人多次參加前述聚眾淫亂活動。另,王某旭還介紹他人賣淫并獲利。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渝0110刑初48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旭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被告人楊某田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三、被告人胡某龍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四、被告人戴某春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刑初29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戴某春宣告緩刑一年的執(zhí)行部分,與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實行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五、被告人楊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六、被告人吳某云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七、扣押在案的淫穢物品、手機、電腦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王某旭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500元,依法繼續(xù)予以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龍?zhí)岢錾显V,后申請撤回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 (2020)渝05刑終740號刑事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胡某龍及原審被告人楊某田、戴某春、楊某、吳某云聚眾淫亂、原審被告人王某旭介紹賣淫、聚眾淫亂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胡某龍申請撤回上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裁定準許上訴人胡某龍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聚眾淫亂罪處罰的犯罪主體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旭采取拉攏腐蝕、蠱惑人心、煽情刺激等手段,將不特定的多人糾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并規(guī)劃聚眾淫亂方案、聯(lián)系參與人員、提供淫亂場所、指導淫亂活動過程、錄制淫亂視頻,是聚眾淫亂犯意的發(fā)起者、參與人員的糾集者、犯罪過程的操控者,在聚眾淫亂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糾集作用,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系多次參加者,故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聚眾淫亂罪。被告人王某旭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戴某春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按各自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相應的共同犯罪中不區(qū)分主從,但被告人王某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從輕處罰。各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結果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渝0110刑初48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旭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被告人楊某田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三、被告人胡某龍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四、被告人戴某春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4刑初29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戴某春宣告緩刑一年的執(zhí)行部分,與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實行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五、被告人楊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六、被告人吳某云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七、扣押在案的淫穢物品、手機、電腦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王某旭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500元,依法繼續(xù)予以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胡某龍?zhí)岢錾显V,后申請撤回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 (2020)渝05刑終740號刑事裁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胡某龍及原審被告人楊某田、戴某春、楊某、吳某云聚眾淫亂、原審被告人王某旭介紹賣淫、聚眾淫亂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胡某龍申請撤回上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裁定準許上訴人胡某龍撤回上訴。
裁判要旨
行為人采取拉攏腐蝕、蠱惑人心、煽情刺激等手段,將不特定多人糾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并負責規(guī)劃聚眾淫亂方案、聯(lián)系參與人員、提供淫亂場所、指導淫亂活動過程、錄制淫亂視頻等的,系在聚眾淫亂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應當認定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1條第1款
一審: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渝0110刑初487號 刑事判決(2020年8月27日)
二審: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2020)渝05刑終740號 刑事裁定(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