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杰故意殺人案-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追訴時效的確定
(2021)渝刑核87136409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77-003
關(guān)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逃避偵查/追訴時效/1997年刑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杰因懷疑其妻子李某英與同村村民蔡某倫有不正當男女關(guān)系而心生怨恨。1996年12月11日下午,蔡某倫的女兒蔡某(被害人,歿年5周歲)到彭某杰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回龍壩鎮(zhèn)的家中玩耍,彭某杰為發(fā)泄私憤,先用手拍打蔡某頭部,又采取捂壓口鼻、掐頸等方式將蔡某殺死,并將其尸體埋藏于自家柴屋內(nèi),后畏罪潛逃。1997年2月5日,蔡某尸體被發(fā)現(xiàn)。經(jīng)鑒定,蔡某機械性窒息死亡可能性大。同日,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對彭某杰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立案。同月18日,該局簽發(fā)了對彭某杰的拘留證。2009年5月12日,彭某杰被上網(wǎng)追逃。2020年7月3日,彭某杰在貴州省凱里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渝01刑初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彭某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渝刑核87136409號刑事裁定:核準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1刑初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刑事部分。
裁判理由
被告人彭某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案涉犯罪行為系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即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案發(fā)后彭某杰潛逃二十余年,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诖?,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訴時效期限內(nèi),具有“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情形的,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杰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1996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guān)于1997年2月立案并對其簽發(fā)了拘留證,1997年刑法施行后仍在追訴期限內(nèi),并進行了上網(wǎng)追逃等偵查活動,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裁判結(jié)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渝01刑初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彭某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渝刑核87136409號刑事裁定:核準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渝01刑初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刑事部分。
裁判要旨
對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訴時效期限內(nèi),在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以后,犯罪分子逃避偵查的,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第88條、第232條
一審: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1)渝01刑初3號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4月2日)
刑事復核: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1)渝刑核87136409號 刑事裁定(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