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飛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接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電話通知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時,不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不屬于自動投案
(2022)最高法刑核95614378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177-017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自首/主動到案/不主動交代/自動投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飛與被害人劉某霞(女,歿年43歲)系同村村民,兩人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之后,劉某霞提出分手,吳某飛心存怨恨欲報復殺人。2021年3月23日,吳某飛購買一袋水泥放置于轎車后備箱后約劉某霞見面。吳某飛駕車接上劉某霞至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某籃球場附近。后吳某飛在車內強行與劉某霞發(fā)生性關系,劉某霞當場表示要徹底結束雙方不正當關系,吳某飛遂雙手用力掐住劉某霞頸部直至劉某霞窒息死亡。當晚,吳某飛用水泥袋捆綁劉某霞的尸體沉入銅陵市義安區(qū)一河流中。
當日21時30分許,公安人員電話通知被告人吳某飛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劉某霞失蹤一事。吳某飛接到電話后,駕車趕到公安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吳某飛謊稱劉某霞乘坐他的車子后獨自下車離開。公安機關調取視頻監(jiān)控發(fā)現吳某飛陳述與事實不符,遂于2021年3月24日凌晨將吳某飛帶到派出所接受調查。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皖07刑初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吳某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吳某飛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2309元。宣判后,吳某飛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1)皖刑終3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2)最高法刑核95614378號刑事裁定:核準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皖刑終331號維持一審對被告人吳某飛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吳某飛采取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劉某霞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劉某霞發(fā)生性關系,又構成強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吳某飛接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劉某霞失蹤的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吳某飛沒有配合調查,故意作虛假陳述。吳某飛不具有歸案的主動性,且未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安機關發(fā)現被害人失蹤與行為人有關,電話通知行為人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行為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調查時,故意作虛假陳述,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依法不構成自首。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323條
一審: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皖07刑初4號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10月8日)
二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皖刑終331號 刑事裁定(2022年8月4日)
死刑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刑核95614378號 刑事裁定(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