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等詐騙案-騙取他人虛擬貨幣后變現行為的定性參考案例
(2023)川07刑終193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222-007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比特幣/虛擬貨幣財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潘某星等人組建成立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傳媒公司),由被告人陳某雷擔任法定代表人。后北京傳媒公司發(fā)展保定某文化傳媒公司(以下簡稱保定傳媒公司)等數家下游公司,由下游公司業(yè)務員冒充“白富美”使用“小火苗”、Hellotalk等社交軟件與被害人聊天建立信任關系,誘騙外國籍或中國臺灣的被害人將虛擬貨幣轉到該公司控制的JUBI等6個虛假投資平臺實施詐騙。北京傳媒公司按照下游公司要求制作虛假交易界面,讓被害人在平臺看到盈利假象。當被害人申請?zhí)釒艜r,下游公司將需求發(fā)給上游的北京傳媒公司,允許被害人小額提幣并收取60泰達幣的手續(xù)費,誘導被害人不斷加大投入。被害人申請大額提幣時,下游公司會以繳稅才能提幣為由繼續(xù)實施詐騙,當認定被害人無法繼續(xù)充值虛擬幣后就拉黑并刪除被害人。北京傳媒公司負責將虛假平臺內的虛擬幣提走變現和上下游公司利益的分配。經查實,2021年9月,被告人劉某鵬業(yè)務組業(yè)務員徐某然在業(yè)務經理劉某鵬指導下騙取被害人J**(中文譯名:諸某某)2.03986341比特幣,騙取被害人S**(中文譯名:薛某某)0.36271338比特幣。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2)川0703刑初167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陳某雷、咸某等15名被告人十二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宣判后,被告人陳某雷等提出上訴。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川07刑終1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系是否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蛾P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fā)〔2021〕237號)規(guī)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fā)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可見,虛擬貨幣雖不具有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定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公私財物屬性的,依法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由此可知,即便是以違禁品為對象實施危害行為,符合條件的,亦可構成財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物,其以虛假的虛擬貨幣投資事由,使他人陷入錯誤認知進而處置其持有的虛擬貨幣,通過對虛擬貨幣進行變現,實際以人民幣進行分贓,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在實施詐騙犯罪行為過程中,各被告人本身并無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等故意,其客觀上取得虛擬貨幣并非以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以其他技術手段的方式獲取,虛擬貨幣系被害人受欺騙后陷入錯誤認知而處分的具有財產性利益的電子數據,獲取虛擬貨幣僅是詐騙犯罪過程中的手段行為,系詐騙犯罪中的部分環(huán)節(jié),故本案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虛擬貨幣,進而變現,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0703刑初167號刑事判決(2023年6月12日)
二審: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7刑終193號刑事裁定(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