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民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提供虛假公證書行為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174-004
關鍵詞
刑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公證/虛假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計某剛為騙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某典當公司(以下簡稱典當公司)借款,偽造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過戶證明。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計某剛多次到被告人李某民所在的某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辦理過一次公證后,計某剛遂以請客、送禮、安排娛樂活動等方式經(jīng)營與李某民之間的關系,李某民礙于人情,直接依照計某剛所提供偽造的土地承包合同違規(guī)辦理公證,而未對用于公證的借款合同當事人身份及合同真實性等進行審查。2014年5月5日,計某剛使用土地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合同編號20132085)申請公證,李某民未對合同真實性進行審核,直接作出公證。同年9月20日,計某剛再次使用與上述編號相同的土地經(jīng)營權轉讓合同,申請公證。李某民亦未審查合同標的及真實性,直接出具公證文書。李某民先后為計某剛違規(guī)辦理公證文書10余份,被計某剛用于騙取典當公司借款,金額達1830.6萬元(另案生效裁判認定,案發(fā)時該筆款項尚有800萬余元未償還)。后計某剛因犯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另案生效裁判認定,計某剛騙取某市商業(yè)銀行貸款200萬元),被法院生效裁判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另,被告人李某民還存在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證費3萬余元;違規(guī)不收或者少收公證費用70余萬元;以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兵0103刑初7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民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所犯的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危險駕駛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宣判后,李某民提出上訴。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兵01刑終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民作為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多次故意出具內(nèi)容不實的公證書,相關公證文書被用于實施犯罪,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重大經(jīng)濟損失,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所犯其他犯罪予以并罰。
被告人李某民作為公證處主任,有十余年公證工作經(jīng)歷,對公證書的法律意義、法律后果有明確認識,明知辦理公證應當審查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但是,在為計某剛辦理公證時,對涉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借款人、借款用途等事項均不進行審查,對作為擔保的土地權屬亦未實地調(diào)查,即出具了10余份公證書,應當認定為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主觀故意。綜合考慮李某民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公證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公證員嚴重違反公證程序,未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徑直為虛構或者內(nèi)容嚴重失實的民事合同等出具公證書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42條
一審: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qū)人民法院(2019)兵0103刑初73號刑事判決(2020年1月22日)
二審: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2020)兵01刑終6號刑事裁定(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