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林等15人盜掘古墓葬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破壞文物古跡犯罪案件中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的適用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1-1-323-007
關鍵詞
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盜掘古墓葬/損害擔責/全面賠償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某林等15人經(jīng)交叉結伙、事先策劃,在青海省都蘭縣熱水墓群血渭一號大墓多次進行盜掘,竊得大量文物。其中,1個金屬材質碗變賣獲利20余萬元,50余克帶花紋金片變賣獲利2萬余元。經(jīng)鑒定,被盜古墓葬為唐代時期吐蕃墓葬,分別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都蘭縣熱水墓群重要組成部分和夏爾雅瑪可布遺址。查獲的646件文物中,一級文物14組、16件,二級文物49組、77件,三級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在血渭一號大墓的盜掘行為造成地波探測安防一期工程破壞,產生修復費用40.64萬元。在羊圈墓盜掘所挖盜洞,產生回填費用2400元。青海省海西X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孫某林等被告分別承擔上述費用以及開展搶救性發(fā)掘和搭建古墓保護棚產生的費用。
青海省海西X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青28刑初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孫某林、夏某、蘇某奎、索某、王某生、賀某啟、張某、馬某選、李某順、孫某生、加某、管某兵、管某亮、王某韜、席某紅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六年不等,并處罰金30萬元至5萬元不等。二、作案工具由都蘭縣公安局負責處理。三、扣押的646件文物,由扣押機關移交都蘭縣文物行政部門。四、夏某、蘇某奎、索某分別繳納公益賠償金81498.18元,賀某啟、王某生分別繳納公益賠償金81280元,孫某林、孫某生、馬某選、張某、管某兵、管某亮、王某韜、席某紅分別繳納公益賠償金218.18元。五、通過庭審互聯(lián)網(wǎng)直播系統(tǒng)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已當庭履行)。
宣判后,孫某林、蘇某奎、夏某等10人提出上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青刑終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一審對各被告人的定罪及對孫某林等13人的量刑,改判蘇某奎、李某順的刑期;維持一審判決的其他判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孫某林、夏某、蘇某奎等15名違反國家文物管理制度,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其多次盜掘古墓葬,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主動繳納罰金和公益賠償金等情節(jié)的,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系累犯的,依法從重處罰。經(jīng)綜合考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至5萬元;被告人犯數(shù)罪的,依法并罰。依法沒收車輛等作案工具,在案646件文物由扣押機關移交都蘭縣文物行政部門。考慮到破壞古墓葬歷史價值、科研價值難以評估,并結合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經(jīng)濟能力,確定本案公益賠償金為40.88萬元,判決各被告分別繳納81498.18元至218.18元不等。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審理盜掘古墓葬犯罪案件,應當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合理認定民事責任范圍,統(tǒng)籌考量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同時可以在判項中明確在案文物全部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4款,第27條,第52條,第53條第1款,第64條,第65條第1款,第67條,第68條第1款,第69條、第125條第1款、第328條第1款、第312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4條、第36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
一審:青海省海西X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青28刑初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9年11月28日)
二審: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青刑終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