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某某放火案-具有蓄意多處放火等情節(jié)的,依法從嚴懲處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013-002
關(guān)鍵詞
刑事/放火罪/公共安全/護林防火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9日18時許,被告人俄某某因家庭矛盾心生不滿,在四川省美姑縣某村一村民家豬圈附近拿了一把斧頭,隨即在山林內(nèi)放火,被當?shù)刈o林員和村干部發(fā)現(xiàn)。俄某某邊逃跑邊放火,揚言要砍死前來阻止其的村干部,并聲稱其身上有炸藥。俄某某在逃跑期間共點燃10處雜草,其中最大一處過火面積為50平方米,山火被該村工作人員及時撲滅。俄某某跑往山林中躲藏,后于次日7時許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5月1日,公安人員在灌木叢中找到俄某某聲稱內(nèi)有炸藥的黑色塑料袋,該塑料袋里面為一件襯衣。
四川省美姑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以(2021)川3436刑初3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俄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俄某某故意多次在山林里點燃易燃雜草,企圖燒毀山林,已危及公共安全,因火被及時撲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gòu)成放火罪。俄某某在護林防火形勢嚴峻時期,不計后果故意放火,其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可酌情從嚴懲處。俄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表示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使公共安全處于危險狀態(tài),即可構(gòu)成放火罪,對其中情節(jié)惡劣的,可從嚴懲處。春季系森林火災(zāi)的高發(fā)期,亦是護林防火的關(guān)鍵期。護林防火形勢嚴峻時期蓄意在山林多處放火,且在被追捕期間繼續(xù)實施放火行為,并持械威脅阻止其放火的人員,情節(jié)惡劣,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
一審:四川省美姑縣人民法院(2021)川3436刑初35號刑事判決(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