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危險駕駛案-在因醉駕取保候?qū)徠陂g再次醉駕的,依法從嚴懲處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6-1-055-047
關鍵詞
刑事/危險駕駛罪/醉駕/取保候?qū)?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邦溪鎮(zhèn)沿國道225線行駛,與李某某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相遇時發(fā)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李某某人體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一級;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劉某某賠償了李某某經(jīng)濟損失5000元。
2023年12月23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在361國道213公里 (邦溪路段)處被查獲。經(jīng)鑒定,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1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4)瓊9025刑初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劉某某兩次醉酒駕駛,雖然在第一次醉駕時血液酒精含量為119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但僅負次要責任,按照審判時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不屬于從重處理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劉某某第二次醉駕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劉某某兩次醉駕僅間隔兩個多月,主觀惡性較深,故其雖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理情節(jié),對其量刑時總體上應體現(xiàn)從嚴。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因醉駕取保候?qū)徠陂g再次醉駕,雖第一次醉駕行為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但考慮其第一次醉駕被查獲的情況,第二次醉駕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且符合《意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4條
一審: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4)瓊9025刑初7號刑事判決(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