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平強奸案-對被告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應嚴格把握
2024-02-1-182-012
關鍵詞:刑事 強奸罪 幼女 主觀明知 嚴格把握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曾某平通過快手、微信軟件與被害人陳某某(系化名 ,女,時年12歲)互相添加為好友,并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 ,曾某平與陳某某相約,將陳某某帶至停車場、公共廁所旁巷子、酒店公寓等 處,發(fā)生性關系共七次。案發(fā)后,曾某平賠償陳某某經濟損失,取得諒解。
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以(2022)粵1521刑初404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告人曾某平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宣判后,被告 人曾某平提出上訴。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以(2023)粵 15刑終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能否認定被告人曾某平明知被害人陳 某某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曾某平及其辯護人提出曾某平與陳某某系男女朋 友關系,陳某某未告知身份年齡,曾某平不知道陳某某系在校生,沒有奸淫幼 女故意的意見不成立。主要理由:在案證據(jù)證實曾某平與陳某某微信聊天時,陳某某明確告知曾某平自己在讀小學,還多次表示晚上要寫作業(yè),曾某平作 為一名成年人應認識到尚處小學教育階段的陳某某可能系幼女,故應當認定曾 某平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綜上,曾某平在明知陳某某是未滿十四周歲幼女的情 況下,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綜合考慮本案犯罪情節(jié),一 、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并不需要被告人主觀上確知被害人的年齡,只要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被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害人可能系幼女的,就應認定被告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被告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需特別嚴格把握,采納不明知的辯解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確有證據(jù)或者合理依據(jù)證明行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被告人已經足夠謹慎,仍然對幼女年齡產生了誤認,一般人在此種情形下亦難以避免錯誤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
一審: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2022)粵1521刑初404號刑事判決(2022年 12月13日)
二審: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15刑終22號刑事裁定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