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唐某乙故意傷害案-未成年人陪同前往毆斗現(xiàn)場,未實施實質(zhì)毆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024-02-1-179-003
關鍵詞:刑事 故意傷害罪 未成年人 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教育為 主、懲罰為輔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甲承包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某鎮(zhèn)一工地的運載沙土事項,蔡某 甲(另案處理)予以阻止。2013年8月8日4時許,蔡某甲多次打電話約唐某甲到 潮州市潮安區(qū)某路口理論。唐某甲從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及一把水果刀準備前往 現(xiàn)場,其妻子邱某甲即上前勸阻,并叫醒在家中睡覺的兒子被告人唐某乙(時 年17歲)、侄子邱某乙(另案處理),一同勸阻唐某甲。由于唐某甲不聽勸阻 ,執(zhí)意前往現(xiàn)場,唐某乙遂搶過其父唐某甲手中的菜刀藏在身上,并與邱某乙 跟隨唐某甲前往現(xiàn)場。
當被告人唐某甲等三人步行至潮州市潮安區(qū)某路段時,與由蔡某甲糾集來 的被害人蔡某乙及蔡某丙、劉某甲、劉某乙(均另案處理)相遇。蔡某乙上前 持砍刀砍斷唐某甲的左手拇指,唐某甲遂持水果刀將蔡某乙刺傷,致其倒地。 此時,劉某乙持水管沖過來,被告人唐某乙見狀將藏在身上的菜刀拿在手中,嚇阻劉某乙等人不要靠近,劉某乙即扔下水管逃跑。唐某甲撿起蔡某乙掉在 地上的砍刀、邱某乙撿起劉某乙丟棄在現(xiàn)場的水管一起砍、打蔡某乙。
隨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和邱某乙在返回途中,又遇到由蔡某甲糾集 來的被害人劉某丙及其他人員駕車到場。劉某丙持水管追趕上邱某乙等人,與 唐某甲、邱某乙發(fā)生打斗,被唐某甲、邱某乙分別持水管打傷。后唐某甲、唐 某乙、邱某乙三人逃離現(xiàn)場,唐某甲、蔡某乙、劉某丙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蔡某 乙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劉某丙、唐某甲均受重傷。唐某甲在醫(yī)院治療期間要求親 屬代為報警投案。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互相諒解。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以(2014)潮中法少刑初字第 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唐 某乙無罪。宣判后,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以 (2014)粵高法少刑終字第61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唐某乙是否構成犯罪。法院經(jīng) 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唐某乙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成立,理由如下:一是唐某 乙在雙方發(fā)生毆斗的過程中,僅持菜刀嚇阻對方不要靠近,未實施實質(zhì)毆斗行 為,其行為并沒有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后果。二是唐某乙系在校未成年學生,在 攔阻父親唐某甲未果的情況下,跟隨唐某甲到現(xiàn)場,主觀惡性不大。三是案發(fā) 后經(jīng)唐某乙家屬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諒解。綜合唐某乙的動機、行為性質(zhì)、 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歸案后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 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受他人糾集參與聚眾斗毆等犯罪的,要綜合其動機、行為性質(zhì)、行為積極性、參與程度、危害后果、歸案后表現(xiàn)等情況,堅持對未成年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為原則,審慎把握定罪及量刑。如果整體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影響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
一審: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少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 (2014年8月27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少刑終字第61號刑事裁定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