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觀明知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072-003
關鍵詞
刑事/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觀明知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張某軍開始在山東省利津縣某村養(yǎng)殖30頭肉牛,后張某軍將鹽酸克侖特羅添加到飼料中喂食肉牛。同年3月27日,利津縣畜牧局對張某軍飼養(yǎng)的30頭肉?,F(xiàn)場抽樣檢測,發(fā)現(xiàn)含有鹽酸克侖特羅成分,遂將30頭牛查封,并按照規(guī)定隨機采樣提取牛尿和喂養(yǎng)所用的自拌料送檢。次日,張某軍在明知肉牛已被查封且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將肉牛予以出售。后經(jīng)檢測,送檢的牛尿樣品和自拌料中均含有鹽酸克侖特羅成分。
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以(2019)魯0522刑初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軍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軍將國家禁止使用的鹽酸克侖特羅摻入飼料養(yǎng)殖供人食用的動物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關于被告人是否存在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明知的問題,經(jīng)查,在案未扣押被告人所添加的鹽酸克侖特羅小料,亦未查明其鹽酸克侖特羅小料來源及購買記錄,但綜合在案證據(jù)情況,能夠確認被告人存在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明知并在飼料中主動添加了鹽酸克侖特羅:一是利津縣某鎮(zhèn)系山東最主要牛羊肉養(yǎng)殖基地之一,自2009年中央電視臺曝光后,當?shù)丶虚_展整治肉牛、肉羊中添加“瘦肉精”(包括鹽酸克侖特羅等)行動,對一批生產(chǎn)、銷售含鹽酸克侖特羅成分飼料及使用該類飼料喂養(yǎng)牛羊的養(yǎng)殖戶給予刑事處罰,并集中銷毀大批用含鹽酸克侖特羅成分飼料喂養(yǎng)的活體牛羊,在當?shù)匦纬删薮笥绊懀瑢τ凇笆萑饩钡奈:Ξ數(shù)貗D孺皆知。張某軍作為從事養(yǎng)殖活動十多年的專業(yè)養(yǎng)殖戶,應當對“瘦肉精”有所辨別。二是從張某軍使用的自拌料(即在成品飼料中自行加入的飼料成分)和送檢的牛尿中均檢出鹽酸克侖特羅成分,證明鹽酸克侖特羅系來自張某軍自行添加的自拌料。第三,利津縣畜牧局對涉案肉?,F(xiàn)場抽檢發(fā)現(xiàn)鹽酸克侖特羅成分并告知張某軍后,張某軍仍將肉牛出售,可以認定其存在主觀明知。綜上,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能夠認定張某軍存在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明知。張某軍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對于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觀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從業(yè)經(jīng)歷、客觀行為等因素予以判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一審: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2019)魯0522刑初11號刑事判決(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