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故意傷害案-積極探索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179-020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前科封存/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劉某(犯罪時15周歲)之父劉某甲酒后與同村劉某乙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后二人在劉某乙家門口對罵,劉某乙的兩個兒子到場后,與劉某甲相互扭打,繼而兩家發(fā)生毆斗。劉某的祖父劉某丙聞訊趕來后,與劉某乙相互廝打。在兩人毆斗過程中,被告人劉某聞訊趕到現(xiàn)場,用鐵叉將劉某乙叉成重傷,劉某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害人劉某乙與被告人劉某就附帶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劉某乙對劉某表示諒解。
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緩刑考驗期滿后,劉某領取了《前科封存證明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劉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fā),被告人劉某因見親人被人毆打一時憤怒,采取過激行為加入毆斗,犯罪動機尚不惡劣,社會危害尚不嚴重。劉某犯罪時未滿16周歲,歸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已經(jīng)取得被害人諒解,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1997年刑法第100條設立了前科報告義務,規(guī)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本臀闯赡攴缸锶硕裕翱茍蟾媪x務及其所帶來的“犯罪標簽化”是其重返社會的障礙和阻力之一。本案是山東法院實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開展有效判后幫教,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進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前科封存制度的開展不僅是在少年司法領域的改革創(chuàng)新,更是為相關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實踐基礎。此后,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guī)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又對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銜接規(guī)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第2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一審: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2006)樂刑終初字第66號(20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