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不能在毒品犯罪中折抵刑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365-005
關鍵詞
刑事/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5日,被告人姜某等五人共同出資1500元通過潘某向他人購得約0.5克冰毒。之后,姜某和潘某等五人在湖北省武穴市“某賓館”一房間內(nèi)吸食了部分冰毒。次日零時30分許,五人抵達被告人姜某江西省婺源縣沱川鄉(xiāng)的家中,姜某容留潘某、葉某、余某、查某在家中吸食了剩余冰毒,自己也一起參與吸食。公安機關于2022年9月19日對姜某吸食毒品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在辦理該吸食毒品案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姜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2年10月2日對被告人姜某執(zhí)行刑事拘留。
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贛1130刑初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姜某提供場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對于姜某提出其被行政拘留的期間應折抵刑期的意見,經(jīng)查,姜某系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與本案容留他人吸毒罪非因同一事由,不符合刑期折抵條件,故對該意見不予支持。綜合姜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及有犯罪前科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自己吸食毒品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為不具有牽連關系,同一次抓捕不等于同一事由,行為的可罰性不因抓捕次數(shù)不同而改變,而直接決定于其違法行為的本質(zhì)內(nèi)容,對具有不同處罰性質(zhì)的不同行為應當分別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7條、35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6條
一審: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2023)贛1130刑初4號刑事判決(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