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10起依法懲治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及其關聯(lián)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某等人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9月,梁某伙同何某華(另案處理)等人,在緬甸木姐地區(qū)設立詐騙窩點,招攬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犯罪團伙入駐,對各犯罪團伙進行管理,向犯罪團伙收取房租、水、電等“物業(yè)”費用,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短信群發(fā)技術設備,并幫助聯(lián)系“洗錢”團伙,以此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其間,王某(另案處理)帶領詐騙團隊進入梁某管理的詐騙窩點,指使黃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搭建虛假的“安逸花”貸款App平臺服務器,林某使用短信群發(fā)技術將含有虛假“安逸花”貸款App鏈接的短信向國內電信用戶大量發(fā)送。李某雨、王某輝等人在王某等人的組織安排下,通過“QQ”語音電話和國內被害人聯(lián)系,冒充貸款平臺客服人員騙取被害人信任,以辦理貸款名義誘導被害人交納認證金、解凍費,騙取被害人資金。經(jīng)查,該詐騙集團采用上述手法共計詐騙1400余名被害人人民幣近6000萬元。
另查明,梁某、王某等人通過“泰達幣”交易進行“洗錢”,將詐騙贓款轉移至國內,梁某富、王某林等人事先與梁某、王某等人通謀,明知系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而通過轉賬、收取現(xiàn)金等方式幫助轉移。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人作為梁某、王某、何某華親屬,明知相關人員轉送的現(xiàn)金等財物系電信詐騙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藏匿。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共查扣現(xiàn)金、黃金、基金等財物折合人民幣近6000萬元。
2020年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結伙,與緬北地區(qū)偷渡團伙“蛇頭”聯(lián)系,通過緬甸村寨接抵的邊境地區(qū),經(jīng)隱蔽路線偷越國境進入云南瑞麗。
【訴訟過程】
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將梁某等人移送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報送至太原市人民檢察院。2021年7月13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對梁某等23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訴。
2021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判處首要分子梁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8名犯罪集團骨干成員十四年五個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一百零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詐騙罪判處李某雨、王某輝等7名一般參加者七年四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十一萬元至一萬三千元不等的罰金;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7名境內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員六年三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五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依法及時返還被害人損失。部分被告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依法從重打擊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集團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近年來,境外電詐組織呈現(xiàn)出新形態(tài),犯罪分子在境外設立詐騙窩點,表面上不直接實施詐騙,但通過招募詐騙團伙或人員,為詐騙團伙提供犯罪場所、條件保障、武裝庇護、人員管理等服務,對犯罪團伙及成員實施管理控制,逐步形成較穩(wěn)定的大型犯罪集團,并通過抽成分紅或者收取相關費用等方式巨額斂財,大肆實施詐騙活動,嚴重侵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社會危害極大。對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集團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續(xù)保持高壓嚴懲態(tài)勢,形成有力震懾。既要依法從嚴適用自由刑,彰顯“零容忍”立場,又要加大財產(chǎn)刑適用力度,最大限度剝奪其再犯能力。對于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頂格”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依法嚴懲為跨境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提供境內資產(chǎn)轉移幫助的人員,最大范圍查扣犯罪分子詐騙所得及轉化收益。辦案機關應當全力查清犯罪集團的財產(chǎn)狀況及犯罪所得資金流向,及時準確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資產(chǎn),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對于境內協(xié)助轉移、窩藏犯罪所得及轉化收益的人員,應當結合其主觀明知情況、參與犯罪程度,以詐騙罪共犯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