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21-003
張某盜竊案
——盜竊罪中數(shù)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形并存時的法律適用
關鍵詞:刑事 盜竊罪 數(shù)額巨大 減半情節(jié) 酌定情節(jié) 宣告刑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張某至無錫市某醫(yī)院心肺大樓5樓62號病床所在房間內,趁他人熟睡之機,盜竊得陪護父親住院治療的戴某明的皮包1只 ,內有人民幣53 000元。盜竊后,張某攜款離開無錫至上海,在上海將該人民幣53 000元存入自己的銀行卡。2014年3月14日,張某又至湖南省懷化市某醫(yī)院 行竊時被抓獲。次日,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決定對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8日,張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 11日,因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張某被釋放。同日,張某被移交給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張某人民幣53 000元并已發(fā)還戴某明。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南刑二初字第 009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 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罰金。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張某雖未 自動投案,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某在醫(yī)院內盜竊病人親友財物,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成立。綜合被告人張某的 犯罪情節(jié)和量刑情節(jié),公訴機關提出的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 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
裁判要旨
行為人盜竊的數(shù)額已滿足數(shù)額巨大的標準,又具有減半認定的情形之一的 ,應當直接以盜竊數(shù)額巨大標準確定刑格,減半情節(jié)作為酌定情節(jié)考慮。具體而言,完整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需綜合考量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盜竊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造成的主要社會危害是財產損失,將數(shù)額作為盜竊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標準合乎法益保護原則。但數(shù)額僅是其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不能涵蓋諸如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情節(jié)、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節(jié)所體現(xiàn)出的社會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 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列舉的特殊減半情節(jié),即使不能作為確定量刑起點和法定刑的依據(jù),也應當作為宣告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第26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14條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2014)南刑二初字第0099號刑事判 決(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