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22-001
許某渠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食品銷售人員對亞硝酸鹽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亞硝酸鹽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傷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關鍵詞:刑事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食品銷售人員 有毒有害物質(zhì) 過失致人傷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渠在某農(nóng)貿(mào)市場從事預包裝、散裝食品銷售。2012年12月30日上午,許某渠在店內(nèi)準備用亞硝酸鹽(俗稱硝鹵精)調(diào)配硝鹵水,因忙于其他事務而將亞硝酸鹽遺留在經(jīng)營區(qū)域。店內(nèi)其他銷售人員誤將亞硝酸鹽混入白糖銷售箱,銷售給張某忠、蔡某珍等人。當日下午,被害人唐某蘭在食用張某忠所購買的混有亞硝酸鹽的白糖后,發(fā)生亞硝酸鹽中毒,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珍食用先前購買的混有亞硝酸鹽的白糖后,發(fā)生亞硝酸鹽中毒。經(jīng)鑒定,被害人唐某蘭系亞硝酸鹽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珍的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許某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賠償被害人唐某蘭親屬16.6萬元,賠償被害人蔡某珍4.4萬元,且獲得了唐某蘭親屬及蔡某珍的諒解。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 038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許某渠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決后,被告人許某渠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許某渠作為食品經(jīng)銷商,對其購進的亞硝酸鹽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以至于其店內(nèi)員工誤作白糖向多人銷售,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許某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許某渠積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親屬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了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許某渠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結(jié)合所在社區(qū)意見,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方法危害性相當?shù)姆椒?,而不是泛指一切對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即該方法應當具有“大?guī)?!焙汀皻浴薄?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食品銷售人員對亞硝酸鹽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導致亞硝酸鹽混入食品中出售,該未妥善保管行為發(fā)生在食品銷售流通領域,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了潛在的和現(xiàn)實的威脅,危害到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終導致一死一輕微傷的嚴重后果,該行為應認定屬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2款
一審: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1號刑事判決(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