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083-002
孫某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 共同犯罪 走私入境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徐某、馮某明知國家禁止進口來自疫區(qū)俄羅斯 的豬蹄,共謀走私俄羅斯豬蹄。三人約定孫某某負責出資、徐某負責尋找貨源 及走私過關、馮某負責聯(lián)系和溝通相關事項,利潤按照40%、30%、30%分配。徐 某找到在黑龍江東寧口岸免稅店工作的被告人劉某,劉某向東寧邊防檢查站執(zhí) 勤業(yè)務一科科長被告人崔某、東寧海關工作人員杜某某(另案處理)提出請托,約定在東寧海關準備閉關時讓俄羅斯貨車進入互市貿易區(qū),晚上再私放貨車 出互市貿易區(qū),將豬蹄運送進境,并約定每車豬蹄支付人民幣14萬元的好處費。經劉某溝通,孫某某等三人同意支付好處費。2016年10月,馮某聯(lián)系到約 11噸俄羅斯豬蹄貨源。11月5日,孫某某、馮某到俄羅斯烏蘇里斯克查看并購買 了該批豬蹄。為了湊夠一車貨節(jié)省代理費,三人尋找拼車將俄羅斯豬蹄進境的 人。
2016年7月,被告人相某某明知國家禁止進口俄羅斯豬蹄,在俄羅斯購買約11噸豬蹄。11月,相某某通過莊某杰聯(lián)系,以每噸豬蹄支付給三人1.2萬元好處 費的條件,委托孫某某等人將其購買的11噸豬蹄走私入境。
11月10日,被告人孫某某、馮某到俄羅斯將兩批豬蹄裝到俄羅斯籍貨車上,通過被告人徐某聯(lián)系的陳某峰在俄羅斯報關。11月22日19時許,貨車從俄羅 斯進入東寧口岸互市貿易區(qū)。崔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值班戰(zhàn)士不鎖東寧邊檢 站管理的互市貿易區(qū)大門。當晚22時許,徐某、馮某、劉某、崔某、杜某強等 人來到互市貿易區(qū),杜某強打開互市貿易區(qū)大門,徐某、馮某、劉某等人推開 兩道大門,將貨車帶出互市貿易區(qū)。徐某、馮某、崔某、劉某等人駕車帶領貨 車來到東寧市某村一倉庫。孫某某、徐某、馮某指揮工人卸車。孫某某聯(lián)系相某某后,將豬蹄運送到另一倉庫。11月23日1時許,崔某、杜某強、徐某、劉某 帶領貨車回到互市貿易區(qū),后崔某為掩蓋事實,刪除了俄羅斯籍貨車出入邊檢 的記錄。孫某某從相某某處收取好處費13萬元,又出資1萬元,通過徐某交給劉 某14萬元,劉某交給崔某10萬元,給杜某強4萬元,崔某分給劉某1.5萬元。 11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孫某某在明知徐某銷售的是走私入境的俄羅斯豬蹄的 情況下,購買該俄羅斯豬蹄7387.25千克,并販賣給王某某等人。孫某某、徐某、馮某將剩余豬蹄販賣給劉某甲等人。相某某將走私入境的部分豬蹄進行販賣。走私行為暴露后,崔某、杜某強將所得款全部退還給劉某。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黑10刑初 2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徐某、崔某、劉某、馮某、相某某犯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緩刑 二年不等。宣判后,孫某某、徐某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 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8)黑刑終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徐某、崔某、劉某、馮某、相某某違 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將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進境,被告人孫某某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貨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 口的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孫某某、徐某、馮某、相某某、崔某、劉某參 與預謀、積極實施走私行為,孫某某積極購買走私貨物,均系主犯。孫某某、 徐某、崔某、劉某、馮某、相某某、孫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 以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且本案部分涉案貨物已被 追繳到案,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 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第151條第3款所規(guī)定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是指除刑法條文中具 體列舉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廢物、制毒物品、毒品以外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所有貨物、物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由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對外經貿法、貨物進 出口管理條例等決定并公布。對于違反國家檢驗檢疫及海關相關法規(guī)和規(guī)定,逃避監(jiān)管,在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犯罪中共同預謀,尋找和查看貨源、出資購貨、安排付款等過程中分工詳細、聯(lián)系緊密、配合密切,非法將國家 禁止進口的貨物走私入境,且對貨物成功走私入境均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第3款
一審: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10刑初23號刑事判決
(2017年12月4日)
二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刑終21號刑事裁定(2018年4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