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71-004
袁某濤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食品添加劑殘留量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應(yīng)當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關(guān)鍵詞:刑事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亞硝酸鈉 食品添加劑 嚴重超出標準限量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間,被告人袁某濤在自己家中加工鹵羊蹄在河北省滄州市 某市場售賣,2019年任某新(另案處理)將從袁某濤處購進的鹵羊蹄批發(fā)給鞠 某源(另案處理),鞠某源又通過自己經(jīng)營的超市對外售賣。經(jīng)檢驗,鞠某源 超市銷售的鹵羊蹄亞硝酸鈉含量為180mg/kg, 鞠某源超市從任某新處購買的鹵 羊蹄亞硝酸鈉含量212mg/kg; 任某新的熟食批發(fā)商店銷售的鹵羊蹄亞硝酸鈉含 量為195mg/kg; 扣押的袁某濤家生產(chǎn)的鹵羊蹄亞硝酸鈉含量為68mg/kg,以上檢測結(jié)果均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亞硝酸鈉含量30mg/kg, 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以(2022)冀0983刑初257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告人袁某濤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 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j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 亞硝酸鈉屬于食品添加劑,可以用于醬鹵肉制品類食品及腌臘肉制品類、西式火腿等其他食品中,在醬鹵肉制品類中殘留量不得超過30mg/kg。 被告人袁某濤在制作熟食過程中,違規(guī)超量添加亞硝酸鈉對外銷售,導(dǎo) 致亞硝酸鈉殘留量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最高殘留量達到國家允許最大殘留量的7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 性微生物、農(nóng)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zhì)以及其他嚴重 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情形,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 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裁判要旨
生產(chǎn)、銷售食品過程中濫用食品添加劑,導(dǎo)致殘留量嚴重超出標準限量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法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一審: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22)冀0983刑初257號刑事判決(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