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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12-17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 何信澤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數(shù)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2. 劉幫販賣、運輸毒品案——利用信息網(wǎng)絡、通過快遞方式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3. 龔金洪故意殺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極其嚴重

4. 孫小芳走私、販賣毒品案——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依法懲處

5. 石小美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神仙水”數(shù)量大,依法懲處

6. 曾金華等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非法生產(chǎn)麻黃堿,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7. 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較大,依法懲處

8. 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案——為準確查明事實,通知偵查人員、鑒定人等出庭作證

案例1:何信澤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數(shù)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信澤,男,漢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何信澤住四川省金堂縣趙鎮(zhèn)現(xiàn)代名都小區(qū)。2013年9月11日,何信澤指使妻子租賃該鎮(zhèn)維羅納小區(qū)10幢2單元903室,并在該處制造毒品。同年10月31日,公安人員在何信澤家中將其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3.7萬余克。隨后,公安人員從上述維羅納小區(qū)903室查獲甲基苯丙胺22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體5800余克、液體2.5萬余克,并查獲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公安人員還從何信澤的制毒場所查獲手槍1支、子彈7發(fā),從其住處查獲子彈2發(fā)。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信澤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何信澤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何信澤制造毒品數(shù)量巨大,社會危害大,還非法持有槍支,主觀惡性深,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何信澤所犯數(shù)罪,應依法并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何信澤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罪犯何信澤已于2017年12月7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以甲基苯丙胺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國濫用人數(shù)的不斷增長,國內(nèi)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劇之勢,個別地區(qū)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何信澤在承租房內(nèi)制造甲基苯丙胺,從其住處和制毒場所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數(shù)量達3.7萬余克,還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體、液體共計3萬余克,何信澤另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據(jù)何信澤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和具體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死刑,體現(xiàn)了對制造毒品這類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fā)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2:劉幫販賣、運輸毒品案——利用信息網(wǎng)絡、通過快遞方式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2:劉幫販賣、運輸毒品案——利用信息網(wǎng)絡、通過快遞方式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幫,男,漢族,1984年9月1日出生,無業(yè)。2012年11月6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3年1月24日刑滿釋放。

2014年6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劉幫到廣東省廣州市某快遞公司,化名李波將一個紙盒寄往山東省煙臺市。劉幫離開后,快遞公司工作人員認為該快遞件可疑,遂報警。公安人員當日從上述紙盒中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約600克。

2014年9月初,被告人劉幫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山東省招遠市的孟祥霖(已另案判刑)商定,以每克35元的價格賣給孟祥霖甲基苯丙胺2000克。孟祥霖向劉幫提供的賬戶匯款6萬余元后,劉幫從廣州市將裝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快遞給孟祥霖。同月25日,孟祥霖到招遠市某快遞公司收取上述包裹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查獲包裹內(nèi)的甲基苯丙胺2000余克。

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劉幫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山東省膠州市的陳曉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定,以1.05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曉宇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00粒。同月23日,劉幫通過某快遞公司將裝有毒品的包裹從廣州市寄給陳曉宇。同月26日,陳曉宇的妻子領取上述包裹后帶回家中交給陳曉宇。同月27日17時許,公安人員在廣州市番禺區(qū)劉幫租住處樓下將劉幫抓獲,并在其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21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80余克;在番禺區(qū)劉幫的另一租住處查獲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22.5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幫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劉幫多次以快遞方式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劉幫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僅一年多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幫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罪犯劉幫已于2018年6月22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利用信息網(wǎng)絡和電子商務平臺實施毒品犯罪,是當前毒品犯罪的新動向,物流配送的便捷性又加速了毒品從毒源地向其他省份擴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wǎng)絡和物流配送覆蓋面廣、易隱瞞真實身份等特點,通過QQ、微信等方式聯(lián)系商定毒品交易,以快遞方式寄送毒品,此類案件在實踐中時有發(fā)生。本案被告人劉幫通過QQ、微信等方式與他人聯(lián)系商定毒品交易,再將毒品快遞給對方,共計販賣、運輸5000余克甲基苯丙胺及片劑,社會危害大,且其屬于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民法院根據(jù)劉幫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及其系毒品再犯等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體現(xiàn)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案例3:龔金洪故意殺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極其嚴重

案例3:龔金洪故意殺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龔金洪,男,漢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龔金洪長期吸食毒品。2015年6月8日,龔金洪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文豐村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產(chǎn)生幻想、猜疑,當晚與妻子發(fā)生爭吵,妻子遂離家外出。次日凌晨,龔金洪持菜刀進入其兒女臥室,朝正在熟睡的女兒龔某甲(被害人,歿年11歲)、兒子龔某乙(被害人,歿年9歲)的頭頸部等處猛砍,致二人死亡。后龔金洪走上自家樓頂,跳樓跌落至院內(nèi),被人送往醫(yī)院搶救,并被公安人員抓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金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龔金洪吸毒后持菜刀砍死自己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龔金洪判處并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龔金洪已于2018年3月22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合成毒品具有中樞神經(jīng)興奮、致幻等作用,會使吸毒者出現(xiàn)興奮、狂躁、幻視、幻聽、被害妄想等癥狀,進而導致其自傷自殘或?qū)嵤┍┝Ψ缸?。近年來,因吸毒誘發(fā)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駕車肇事等惡性案件屢有發(fā)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教訓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誘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龔金洪長期吸食毒品,并出現(xiàn)吸毒導致的幻想等癥狀;龔金洪的妻子亦證實龔金洪近年來吸毒后有幻覺和暴力行為。案發(fā)當日,龔金洪兩次吸食冰毒,與妻子發(fā)生爭吵后竟持菜刀砍死熟睡中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該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對個人、家庭和社會的嚴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4:孫小芳走私、販賣毒品案——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依法懲處

案例4:孫小芳走私、販賣毒品案——走私、販賣國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小芳,女,漢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經(jīng)商。

2016年3月,被告人孫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4-CMC)被國家有關部門管制,仍以向境外走私、販賣為目的,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購買約20公斤“4-氯甲卡西酮”,并安排他人分批次郵寄給境外客戶。上述由孫小芳安排發(fā)往境外的郵包中,有17批次檢出“4-氯甲卡西酮”成分,共計15854.4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小芳明知“4-氯甲卡西酮”已被國家管制,仍從國內(nèi)購買后向境外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孫小芳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孫小芳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11月7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毒品“4-氯甲卡西酮”是一種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所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為加強對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的管制,2015年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對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進行列舉式管制,所有被列管的物質(zhì)均屬于毒品。被告人孫小芳走私、販賣“4-氯甲卡西酮”數(shù)量大,人民法院根據(jù)此類毒品的性質(zhì)、孫小芳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5:石小美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神仙水”數(shù)量大,依法懲處

案例5:石小美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神仙水”數(shù)量大,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小美,女,壯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無業(yè)。

2016年8月4日23時許,被告人石小美向吸毒人員羅某、甘某某出售5瓶“神仙水”,價格為500元。次日下午公安人員從羅某駕駛的轎車內(nèi)查獲上述“神仙水”,凈重共計49.75克,經(jīng)鑒定均未檢測出毒品成分。同月8日下午,石小美在一賓館內(nèi)又向羅某、甘某某出售20瓶“神仙水”,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上述20瓶“神仙水”凈重共計396.52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氯胺酮(俗稱“K粉”)成分。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小美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石小美第一次販賣給羅某的“神仙水”系假毒品,其行為屬販賣毒品未遂;第二次販賣給羅某、甘某某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液體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石小美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石小美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8月6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神仙水”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一種混合型液體毒品,常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不同毒品成分,服用后會導致暫時性失憶,甚至出現(xiàn)幻覺,嚴重的會導致死亡。被告人石小美販賣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神仙水”約400克,人民法院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6:曾金華等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非法生產(chǎn)麻黃堿,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案例6:曾金華等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案——非法生產(chǎn)麻黃堿,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金華,男,漢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務工人員。

被告人吳林寶,男,漢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劉貴余,男,漢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曾祥勝,男,漢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工人。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間,被告人曾金華、曾祥勝、吳林寶、劉貴余等人先后在山東省蘭陵縣大仲村鎮(zhèn)車莊村、臨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馬廠湖鎮(zhèn)武德村租用廠房,并從臨沂市化工市場及湖北省武漢市等地購買溴代苯丙酮、二甲苯、鹽酸等原材料,在上述廠房內(nèi)分別生產(chǎn)麻黃堿共計約2000余千克,其中在臨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生產(chǎn)的976余千克麻黃堿被查獲。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金華、曾祥勝、吳林寶、劉貴余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生產(chǎn)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曾金華組織、策劃全部犯罪行為,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曾祥勝、吳林寶、劉貴余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吳林寶、劉貴余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曾金華、曾祥勝、吳林寶、劉貴余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年六個月、八年、八年,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十五萬元、十四萬元、十萬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月24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國內(nèi)制造毒品犯罪形勢較為嚴峻,與此相應,非法生產(chǎn)麻黃堿、羥亞胺、鄰酮等制毒原料的犯罪案件頻發(fā)。為從源頭上遏制制毒物品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規(guī)定,增設了非法生產(chǎn)、運輸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chǎn)麻黃堿的案件。麻黃堿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主要原料。被告人曾金華等人明知麻黃堿屬于制毒物品,為牟取暴利而非法生產(chǎn),數(shù)量達2000余千克,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根據(jù)曾金華等人犯罪的事實和具體情節(jié),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案例7: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較大,依法懲處

案例7: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種植罌粟數(shù)量較大,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福妙,男,漢族,1967年9月6日出生,無業(yè)。2003年6月3日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2015年8月26日刑罰執(zhí)行完畢。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福妙在浙江省永嘉縣橋下鎮(zhèn)徐山村一處田地種植罌粟。2017年4月8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查獲該批罌粟,經(jīng)清點、鑒定,共計2243株。在附近務農(nóng)的徐福妙在接受公安人員排查性詢問時主動交代罌粟系其種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徐福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徐福妙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徐福妙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7月30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本案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種植罌粟達2243株,人民法院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及具有累犯、自首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刑罰,對此類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8: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案——為準確查明事實,通知偵查人員、鑒定人等出庭作證

案例8: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案——為準確查明事實,通知偵查人員、鑒定人等出庭作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為國,男,漢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無業(yè)。

2016年5月至6月10日間,被告人袁為國在江蘇省射陽縣分4次向劉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0克,收取毒資8600元。同年6月上旬,袁為國在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分2次向吳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1克,收取毒資400元。同月11日,袁為國駕車至鹽城市亭湖區(qū)一小區(qū)附近,欲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車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2.6克,并從車旁管道內(nèi)查獲其事先藏匿的甲基苯丙胺243.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鹽城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為國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袁為國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袁為國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十萬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1月11日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隱蔽性較強,一些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常將準備交易的毒品藏于隱蔽處,這種“人貨分離”的方式給認定查獲的毒品是否屬于犯罪分子所持有、控制帶來一定難度。本案就是一起較為典型的“人貨分離”案件。涉案主要毒品系在被告人袁為國所駕駛汽車附近的管道內(nèi)查獲,袁為國在一審中辯稱該批毒品非其所有。為準確查明案情,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參與偵破本案的偵查人員周某某、曹某、鑒定人陳某某及有關證人出庭作證。通過庭審查明袁為國被抓獲、毒品被查獲的過程,確認從毒品外包裝袋上檢出的是袁為國的DNA。上述人員出庭作證體現(xiàn)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是落實庭審實質(zhì)化的具體舉措,對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確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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