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發(fā)布日期:2022.04.29
實施日期:2022.04.29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法規(guī)類別:檢察綜合規(guī)定 疫情防控
節(jié)選自: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初篩陽性仍乘坐動車導致疫情傳播的曾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3日,上海疫情暴發(fā)后,上海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上海市中醫(yī)藥管理局發(fā)布《上海進一步強化疫情防控措施》通告,通知市民非必要不離滬,確需離滬的人員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3月15日,曾某某從寧波前往上海,幫助在菜市場的同鄉(xiāng)販賣蠶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現咳嗽、流鼻涕等癥狀,自行去藥店購買感冒藥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醫(yī)院進行單采核酸檢測。3月28日上午8時許,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檢測出現異常的電話通知,要求其參加復檢。
曾某某接到該通知后,立即將原訂購的3月28日D3135次動車票(10:39途經上海虹橋)改簽為同日D3205次動車票(9:35上海虹橋發(fā)車),并于當日乘坐該動車返回福建省莆田市。當日下午到達莆田后,曾某某乘坐趙某某駕駛的網約車回到家中。
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區(qū)疾病控制中心上門對外省市返莆人員進行核酸檢測,曾某某初篩陽性,后經復核為確診病例。經莆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流調排查,曾某某與同車廂外省市人員及在莆的妻子、網約車司機趙某某等200余人密切接觸,其妻子、網約車司機趙某某現已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3月29日,涵江區(qū)疾病控制中心確診曾某某為新型冠狀病毒病例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曾某某立案偵查,3月30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并就案件收集完善證據等主動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