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0年第3輯,總第8輯)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第62號】劉某犯辯護人妨害作證案-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是否以發(fā)生危害后果為構成要件
二、主要問題
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是否以發(fā)生危害后果為構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
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采取各種方法和手段,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只能由辯護人構成。所謂“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以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在辯護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參加訴訟后,有權利也有義務調查取證,了解案情。但辯護人追求的應當是公正的裁判,絕對不得利用法律賦予的調查取證權妨害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其威脅、引誘的對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證人?!斑`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改變過去已按照事實作出的真實證言;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是指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不按照事實的真相提供證言。只要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實施了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即可以構成犯罪。至于證人在威脅、引誘下改變了證言或者作了偽證,是否足以或者已經導致案件處理或者裁判錯誤,如是否已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而“情節(jié)嚴重”只是辯護人妨害作證行為已構成犯罪的量刑情節(jié)。當然,司法實踐中,對于辯護人故意引誘或者威脅證人作偽證、改變證言,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如證人堅持如實作證,或者辯護人最終沒有將取得的虛假證言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辯護人就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是故意犯罪,其目的一般在于減輕、開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責。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边@一規(guī)定就把辯護人過失妨害作證的行為排除在了本罪之外。
本案被告人劉某在擔任李某受賄一案的辯護人期間,故意引誘證人田某、錢某、劉乙、徐某、鄧某、蔣某等違背事實提供虛假證言,并將明知是虛假的證言在濱??h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某受賄案時當庭出示,據此提出李某雖收受財物但系正常的人情往來,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護意見,雖然法院并沒有因劉某的妨害作證行為而宣告李某無罪,但劉某的行為已妨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依法懲處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