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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4-10-02   閱讀: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律師:《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舊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條款中的“銷售金額”修改為“違法所得”,這一修改直接關系到入刑標準計算方式的改變?!颁N售金額”的數額一定是高于“違法所得”的數額,修改后的條文是明顯是改變了入罪標準,并且更加合理。從銷售金額看,同一批貨,下游的銷售金額通常比上游的銷售金額高,但從社會危害性看,下游犯罪沒有上游犯罪危害大。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后,以“銷售金額”確定的量刑金額標準不能再毫無變化地適用。

“違法所得”計算參考依據:

一、《(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獲利數額。 

二、《(2009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第三條 違法生產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產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

第四條 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675號]如何結合證據準確認定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存在兩次或兩次以上銷售價格的,取其平均值,以此作為實際銷售平均價格。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制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qū)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并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八、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十四、關于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于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十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yè)的;

(二)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的;

(四)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現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第十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第五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三款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煙草專賣品鑒定的,應當委托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第九條第一款 本解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二、關于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被發(fā)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四、關于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fā)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于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非法經營煙草制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關于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04年)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違反煙草專賣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于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趵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以下簡稱銷售假冒煙草制品),銷售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個人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1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50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銷售假冒煙草制品的銷售金額達不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煙草制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有證據證明被查獲的假冒煙草制品是準備銷售的,且貨值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草制品被發(fā)現后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十九、其他問題

本《意見》所稱“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或者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的。

本《意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集體商標是否屬于我國刑法的保護范圍問題的復函

一、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币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二百一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應當涵蓋“集體商標”。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立足現有罪名,依法嚴懲種子套牌侵權相關犯罪。假冒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guī)模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隨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yè)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這一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guī)定,通過依法適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等罪名,實現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同時,應當將種子套牌侵權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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