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4刑初31號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南檢一部刑訴﹝2019﹞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王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郭某甲于2013年10月16日結婚,婚后二人無共同財產。
自2014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謊稱與天津美克美家有限公司合作木材生意,并制作了虛假的供貨合同,后自2017年7月謊稱在新疆阿克蘇市干工程急需用錢以及其他各種理由向被害人郭某甲索要錢財,被害人郭某甲開始以高息向何某某等人借款,后被告人張某又唆使被害人郭某甲使用位于本市南開區(qū)××路××號樓××號的婚前房產做抵押進行高息貸款滿足被告人張某對錢款的需要,被告人騙取被害人郭某甲共計2523900元。被告人張某以同樣的理由騙取其岳母李某某410萬元,在無力償還錢款的情況下,向其岳父郭某乙書寫借條一張。被告人張某將所獲錢款用于購買豪車、玩網絡游戲、隨意投資及其各種揮霍,并且長期在外拒不回家。最終導致被害人郭某甲及其家人背負上巨額債務。為償還債務,被害人李某某變賣其名下房產一套。
被告人張某于2019年7月5日在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對于公訴機關指控借款數額不持異議,但辯稱其沒有虛構事實惡意占有上述款項。
辯護人王宇提出主要的辯護意見是,1.被害人郭某1與被告人張某系夫妻關系,財產存在混同;2.張某投資多個項目雖有虧損但仍有收益,且郭某1與張某共同舉債高息由張某予以償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3.張某偽造美克美家合同的行為本質屬于民事欺詐;綜上,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4.如果法庭認定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屬坦白,考慮其與被害人的特殊關系,應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郭某1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3年10月16日結婚,婚后二人無共同財產。被害人李某1系被告人張某岳母。
自2014年4月,被告人張某向被害人郭某1稱經營木材生意,要求被害人郭某1對外借款供其經營使用,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6月7日,被害人郭某1以現金及轉賬方式給付張某共計280998元。
2014年6月,被告人張某謊稱給美克美家公司提供木材需要資金為由,并提供制作虛假的供貨明細單,繼續(xù)要求被害人郭某1對外借款,同時以同樣理由向被害人李某1借款。自2017年7月起,被告人張某以在新疆阿克蘇承包工程項目需要資金為由向被害人郭某1、李某1繼續(xù)索要款項。為籌集款項,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9月15日,被害人郭某1通過向他人借款及抵押其婚前所購位于南開區(qū)××房產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以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共計給付被告人張某2461200元;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李某1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付被告人張某共計142860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向郭某1轉賬或償還所欠貸款利息共計443600元。
現查實,被告人張某將上述被害人給付的款項部分用于購買路虎、保時捷等車輛、網絡游戲充值、出入夜總會等高額日常消費;其承包新疆阿克蘇依干旗巷道改造工程投資不超過80萬元,收回150余萬元;新疆阿克蘇水韻花都項目并未投入資金且未參與管理。
后經被害人郭某1多次催要款項,被告人張某以在外干工程、等待水某都項目結算欠款等為由,拒絕回津協商還款事宜,并在被害人李某1向其催要款項后,不再接聽電話,切斷與被害人之間的聯系。2019年1月12日,被害人郭某1至公安機關報警;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張某在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路××附近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被告人張某當庭供述,其于2017年12月未再償還郭某1對外所欠債務;2018年其至青島,在新疆阿克蘇項目回款后又花費20余萬元購買奔馳汽車一輛。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扣押該黑色奔馳牌E300L型轎車一輛。
上述事實,有經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物證。
1.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材料證明:2019年1月12日16時,郭某1報警稱被張某以投資工程及合作干木業(yè)騙走400余萬元,公安機關依法取證并受理此案。2019年7月5日,青島鐵路公安處青島北站派出所民警在青島市李滄區(qū)××路××附近將被告人張某抓獲歸案。經公安機關查詢,被告人張某詐騙所得贓款已全部揮霍。
2.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張某處扣押黑色奔馳牌E300L型轎車一輛。
3.被害人郭某1提交的“企查查”截圖證明:郭某1查詢阿克蘇城鄉(xiāng)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相關信息。
4.被害人郭某1提交的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李某1之間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被告人張某稱依干旗鄉(xiāng)道改造項目差其款項220萬、水某都項目差其款項800萬左右。
5.被告人偽造的天津美克國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供貨明細單證明:被告人張某以為美克美家供貨需要資金為由,要求郭某1對外借款,為使郭某1相信其所述屬實,向郭某1出示了天津美克國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蓋章的供貨明細單。
6.公安機關出具的調取證據通知書,美克國際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公章及合同專用章印模、年度框架合同模板、采購訂單模板、說明材料證明:被告人張某虛構與美克美家公司之間存在供貨協議。
7.天津森展商貿有限公司工商注冊材料證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設立登記申請日期為2014年3月20日。
8.阿克蘇筑信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賬目明細、烏魯木齊銀行交易流水等材料證實:被告人張某在依干旗鄉(xiāng)道改造項目中取走158.5萬元,本利已全清;水韻花都項目張某未投資。
9.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郭某1短信、微信聊天截圖證明:郭某1要求張某回津協商還款等事宜,張某以在外追討欠款等理由予以推諉。
10.被害人郭某1中國銀行、農業(yè)銀行交易流水,被害人李某1天津銀行交易流水,郭德寶民生銀行交易流水,郭某3銀行卡交易流水,被告人張某多個銀行交易流水,郭某1與張某之間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截屏證明:被害人郭某1、李某1向被告人張某轉賬情況及被告人張某資金支出中存在花費152000元購買游戲VIP會員。
11.公安機關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向工商部門調取天津宇豪木業(yè)加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冊信息,未查詢到符合條件的公司。
12.被害人郭某1名下南開區(qū)××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被告人張某出具的借條復印件、公證書等材料。
13.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郭某1結婚證復印件。
14.被告人張某及涉案人員身份戶籍證明材料。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其于2014年10月在美克國際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任采購部經理。其不認識張某,亦未聽過天津宇豪木業(yè)加工有限公司,張某出具的美克美家合作協議系偽造,與張某公司無實際供貨協議。
2.證人郝某的證言證明:其系美克國際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任采購部職員。證實的內容與李某2所述基本一致。
3.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其曾于2017年在阿克蘇市城建集團擔任法定代表人,張某在阿克蘇市城建集團魏某手下干過依干旗鄉(xiāng)道改造工程。
4.證人魏某的證言證明:其與張某系生意合作伙伴。2017年9月阿克蘇市城鄉(xiāng)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阿克蘇依干旗鄉(xiāng)道改造工程讓其承包,其與張某、陳某每人投資幾十萬元,后張某陸續(xù)取走150余萬元,所有投資及收益均已結清。水某都項目張某沒有投資,也未參與管理,張某在阿克蘇未有其他項目。
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其與張某、魏某于2017年9月投資組建施工隊對阿克蘇依干旗鄉(xiāng)道進行改造。張某投資數額不超過80萬元,后陸續(xù)將本金及利潤全部拿走;水某都項目張某沒有參與亦未管理,張某在阿克蘇未有投資其他項目。
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其與張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5月至天津與張某申請木業(yè)生意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張某,投資40萬元均由張某所出,七八個月后因生意不佳其離開天津,張某隨后也不再經營。
7.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與張某系朋友關系。張某所駕駛的牌照號為魯B9××××的黑色奔馳E300L轎車系張某購買,因張某征信不佳故登記在其名下,貸款均由張某償還,其從未還過貸款。
8.證人郭某2、郭某3的證言證明:張某出具410萬元欠條的經過及郭某3幫助郭某1償還小額貸款的情況。
三、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證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某多次以美克美家木材生意及新疆阿克蘇工程為由讓其通過朋友及小額貸公司借款共計378萬余元,后其未償還債務先后用其母李某1、其姐郭某3房產抵押進行借款,共計造成1080萬元的經濟損失。
2.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明:其于2019年5月4日向公安機關陳述被告人張某以為美克美家公司供應木材原料為由詐騙其款項共計142萬余元;后于2019年8月6日陳述除140萬元轉賬外,還給付張某現金270萬元。
四、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其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承認以投資做生意、與美克美家合作等理由向被害人郭某1、李某1索要錢款,且所得款項用于投資、購買高檔車輛、網絡游戲充值等高額消費,但辯稱其行為不屬于詐騙犯罪。
對被告人無罪的辯解及辯護人所提無罪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1.經查,根據證人王某的證言及工商登記材料顯示,被告人張某確系于2014年4月前后注冊天津森展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相關木材生意,并投資40萬元;結合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張某對其稱經營木材生意需要資金,郭某1進行相應轉款,不能判斷此時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對該部分數額不予認定為犯罪數額。
2.根據在案證人李某2、郝某、魏某、陳某等人的證言,美克美家供貨明細、美克國際家私(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印模及阿克蘇依干旗項目相關材料,均能證實被告人張某虛構為美克美家供應木材及阿克蘇項目的事實,以此要求被害人郭某1、李某1為其轉款,且與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言辭證據能夠相互吻合。另外,被告人張某取得被害人郭某1、李某1交付的款項后,據其供述部分款項用于購買高檔汽車、長期出入夜總會高額消費、網絡游戲充值會員等高消費支出,在案銀行流水也能夠顯示在2015年8月21日僅一筆購買游戲VIP會員即消費152000元;在2017年底其已不再承擔還款責任后又于2018年在青島花費20余萬元購買奔馳汽車一輛,且不再接聽被害人李某1的電話,切斷與被害人之間的聯系等行為,足以認定被告人張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對被害人的款項具有概括的非法占的目的,且現已全部揮霍。故辯護人所提屬民事欺詐行為,不予采納。
綜上,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無罪的意見,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共計3446200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依法構成詐騙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對所提量刑建議,酌情予以采納。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構成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雖對取得被害人款項的事實及數額不持異議,但其對實施詐騙的手段、贓款去向等主要犯罪事實不能如實供述,故不予認定為坦白,故對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所提詐騙近親屬應酌情從寬的辯護意見,酌情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多次實施詐騙行為,且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至今未能彌補,均應酌情從重處罰。考慮被告人張某與被害人郭某1系夫妻關系,被害人李某1系被告人張某岳母的家庭關系,對其酌情從寬處理。本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3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2年7月4日止。罰金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郭某120176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1428600元;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扣押的黑色奔馳汽車,依法處置后用以折抵被害人郭某1、李某1的部分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騫
人民陪審員 楊玉清
人民陪審員 高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賈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