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3刑初743號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三部刑訴〔2020〕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湘、楊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劉淑云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某在網上冒充道士,謊稱可以通過畫符、做法事等方式幫助情感復合、事業(yè)發(fā)展、考試通過,以收取法金為由騙取被害人常某6888元、騙取被害人方某85776元、騙取被害人付某2576元、騙取許某3664元、騙取被害人韋某6201.6元。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愿意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系初犯,主觀惡性小,具有較好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其家庭受教育程度較高,因法律意識淡薄,一時不慎犯下錯誤,其未婚妻懷有身孕,如處罰過重有可能導致家庭破裂,故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王某在網上冒充道士,謊稱可以通過畫符、做法事等方式幫助情感復合、事業(yè)發(fā)展、考試通過,以收取法金為由騙取被害人常某人民幣6888元、騙取被害人方某人民幣85776元、騙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幣2576元、騙取被害人許某人民幣3664元、騙取被害人韋某人民幣6201.6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退還被害人常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王某親屬已代替被告人王某退賠全部詐騙所得款項。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述、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電子證物檢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賬戶截圖、支付寶賬戶、轉賬及賬單截圖、閑魚賬戶截圖、履歷截圖、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情況說明、人員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詐騙他人錢財,數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jié)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對其不予適用緩刑。辯護人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繳至本院。)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常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688元、退賠被害人方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5776元、退賠被害人付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76元、退賠被害人許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664元、退賠被害人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201.6元。(款項已退賠至本院)
三、作案工具紅色Iphone手機、淺藍色華為P30手機各一部及道袍一件,由暫扣單位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佳
審 判 員 劉陽
人民陪審員 倪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洪健
書記員張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