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2刑初31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0)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三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朱紅娟、孫慶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朱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及順義區(qū)等地,謊稱其家人生病、其母親經營的公司需要周轉資金、合伙開辦寵物網(wǎng)絡交易平臺牟利等事由,先后騙取劉某共計人民幣160萬余元。劉某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某室等地向被告人朱某某轉賬上述被騙錢款,被告人朱某某將所騙錢款均用于償還個人網(wǎng)貸及個人消費等。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九棵樹派出所投案。涉案手機1部、手串2個已扣押,涉案銀行卡賬戶均已凍結。
另查,凍結銀行卡賬戶均已基本無余額。手串兩個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294.56元。
上述事實,有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被害人劉某的陳述,銀行卡交易明細、聊天記錄,證人荊某等人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價格評估結論書,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朱紅娟、孫慶童的意見為: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且被害人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朱某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所提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劉某退賠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已扣押手串二個,可用于執(zhí)行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蔣為杰
人民陪審員 韓艷清
人民陪審員 高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謝志嬌
書 記 員 倪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