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1153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二部刑訴〔2020〕10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莉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孫某在本市豐臺區(qū)南三環(huán)西路附近,使用孫某車牌號為×××的東風雪鐵龍轎車,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理賠金共計人民幣11620元,歸其個人使用。
被告人孫某于2019年11月13日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岳各莊派出所民警電話傳喚到案。贓款已退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何某、孫某、吳某證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車輛定損及領款人信息打印單、照片、車險理賠調(diào)查委托書,民太安財產(chǎn)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介紹信、退款申請書、收據(jù)、諒解函,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記錄、到案經(jīng)過及破案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孫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故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吳 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