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5刑初1789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9〕17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唐某4、張某5、李某1、趙某7、王某8、張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犯詐騙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追訴〔2019〕138號追加起訴決定書、京朝檢公訴刑追訴〔2020〕44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對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的指控;以京朝檢公訴刑變訴〔2020〕130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對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唐某4、張某5、趙某7、王某8、張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的指控。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欣、趙越超出庭支持公訴,證人李某1,被告人陳某某1及其辯護人申昀輝、蔣冬林,被告人劉某某2及其辯護人趙雪峰,被告人·李某3及其辯護人李齊,被告人唐某4及其辯護人侯憲偉,被告人張某5及其辯護人李佩、肖自金,被告人趙某7及其辯護蔡永靜、王東軍,被告人王某8及其辯護人王潛,被告人張某某9及其指定辯護人鄧妍、續(xù)麗麗,被告人李某某10及其指定辯護人胡葉葉,被告人王某某11及其辯護人羅永波,被告人李某某12及其指定辯護人馬志剛、王檳,被告人李某某13及其指定辯護人錢俊羽,被告人張某某14及其指定辯護人張翰寧,被告人張某某15及其指定辯護人文科,被告人趙某某16及其指定辯護人武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伙同劉某某2、·李某3、唐某4、張某5等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八里莊北里北京橘井堂中醫(yī)診所內,雇傭被告人趙某7、王某8、張某某9等人,組織“醫(yī)托”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及王某1(另案處理)等人,在北京宣武醫(yī)院、北京301醫(yī)院、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北京兒童醫(yī)院等各大醫(yī)院等地,將主要是外地來京的看病人員騙往診所就診,并采取無行醫(yī)資質人員冒充醫(yī)生助理、夸大醫(yī)生身份和治療效果等方式,騙取賈某(男,46歲,河北省人)、劉某1(男,41歲,山東省人)等30余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2余萬元,非法獲取高額利潤。
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唐某4、張某5、趙某7、王某8、張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后被抓獲歸案。當場起獲人民幣4900元,已發(fā)還被害人李某2。案發(fā)后,王某8家屬已退賠33265元,王某某11家屬已退賠23177元,王某1(另案處理)已退賠8619元。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陳述、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唐某4、張某5、趙某7、王某8、張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張某某9、唐某4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某1、唐某4有累犯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陳某某1當庭認罪。其辯護人的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詐騙的部分事實不清,被告人陳某某1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劉某某2不是主犯,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法庭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李某3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唐某4當庭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唐某4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被告人張某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張某5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
被告人趙某7辯稱自己沒有詐騙。其辯護人蔡永靜的意見為,指控被告人趙某7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其辯護人王東軍的意見為,趙某7是正常行醫(yī),沒有犯罪。
被告人王某8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王某8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積極退賠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9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張某某9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10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李某某10系從犯,涉案數額少,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1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王某某11積極退賠,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1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李某某12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1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李某某13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1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張某某14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15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張某某15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某16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內容不持異議,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指控被告人趙某某16犯詐騙的數額不足,趙某某16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八里莊北里北京橘井堂中醫(yī)診所內,雇傭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等人在北京宣武醫(yī)院、北京兒童醫(yī)院、北京301醫(yī)院等地做“醫(yī)托”:以北京橘井堂中醫(yī)診所有能治被害人所患疾病的退休專家為由讓其就診,并開具高額藥費,騙取被害人賈某等30余人共計人民幣223768.9元。
其中,被告人陳某某1等人在其控制的診室內詐騙被害人李某2、呂某等16人共計人民幣131639.9元;被告人張某某9在該診室從事輔助工作,被告人唐某4在該診室?guī)椭ぷ饕粋€月。被告人張某5伙同王某8、趙某7在共同參與的診室內詐騙被害人李某3、李某4等15人共計人民幣69088元;被告人王某8還參與詐騙呂某人民幣12736元。被告人李某某10參與詐騙被害人劉某1、楊某1、李某5、李某3共計人民幣37444元,被告人王某某11參與詐騙被害人楊某1人民幣20297元,被告人李某某12、李某某13參與詐騙被害人呂某人民幣12736元,被告人張某某15參與詐騙被害人劉某1、李某5人民幣11043元,被告人張某某14參與詐騙被害人李某2、楊某2人民幣10097元,被告人趙某某16參與詐騙被害人李某3、趙某1人民幣6205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張某5、趙某7、王某8、張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被抓獲歸案;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唐某4被抓獲歸案。民警起獲人民幣4900元,已發(fā)還被害人李某2;被害人徐某、李某4、呂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21356元已經得到賠償,并表示諒解被告人王某8;被害人楊某1的經濟損失20297元已經得到賠償,并表示諒解被告人王某某11。被告人劉某某2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被告人張某5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被告人唐某4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被告人陳某某1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被告人·李某3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賬戶,現已凍結。民警起獲公章2枚、營業(yè)執(zhí)照1個、執(zhí)業(yè)許可證1個、POS機2個、銀行卡1張、手機23部,現在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報案材料
1、被害人李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9年1月3日,我和我岳父、岳母乘火車到北京站。我們出站后去了宣武醫(yī)院。我在宣武醫(yī)院掛號回來,看到一男一女跟我岳父、岳母搭訕。男子說他父親跟我岳母一樣的?。ń洺n^暈),用了橘井堂中醫(yī)診所李大夫的藥,兩三個療程就好了。又過來一個男子(拿著CT片子),說他父親和我岳母的病一樣,想去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看看,問我們去不去。我岳母說去看看,再回宣武醫(yī)院也來得及。后來的男子帶我們到橘井堂中醫(yī)診所。我交掛號費100元、病歷本1元。在二樓診室有兩個男子,一個負責把脈,一個說話,給我們開了4898元的藥。我去收費處交完錢,警察來了。李某2提供了票據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898元的情況。李某2辨認出張某某14是帶其去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給其岳母看病的男子;陳某某1是給其岳母看病的助理醫(yī)師;李某1是給其岳母看病的李主任。
2、被害人候某的陳述、辨認筆錄、銀行交易記錄等證明:2018年9月26日,我到北京市301醫(yī)院治療右腿神經損傷,碰到一名陌生男子在一名老中醫(yī)那治好過這個病。男子要給我電話時,一名女子聲稱也要去老中醫(yī)那看病,我跟著這名女子到了橘井堂中醫(yī)館。我交了100元掛號費。一個老年男子給我號脈,看了301醫(yī)院的病歷,開了藥;該人的助理帶我到藥房,我交了3936元。候某提供了案發(fā)當日消費3936元的銀行交易記錄。候某辨認出李某1是冒充中醫(yī)詐騙錢財的老年男子。
3、被害人田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0月14日,我到安定醫(yī)院給孩子拿治抑郁癥的藥,被一女子告知可以找該院的中醫(yī)李大夫看。我去找李醫(yī)生,被一穿白大褂的男子告知李醫(yī)生退休了,自己開了門診。我到了李大夫開的橘井堂門診,花101元掛了號。李大夫給我女兒把了下脈,說吃三個療程(一個療程45天)的中藥就能痊愈。他先給我開了2052元的藥,我拿藥離開。2018年10月20日,我又到橘井堂交了3984元的藥費、拿藥。2018年11月9日,我打電話聯系李醫(yī)生,他問了我女兒的情況,讓我直接把3389元的藥費給他,他將藥快遞給我。我給他尾號6375的農業(yè)銀行卡轉賬了,戶主陳某某1。2018年12月8日,我再次聯系李醫(yī)生后給他轉賬藥費6698元。田某提供了票據、轉賬回執(zhí)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2052元、3984元的情況,轉賬給陳某某13389元、6698元的交易記錄。田某辨認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門診冒充中醫(yī)詐騙的男子。
4、被害人賈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1月14日,我在北京市宣武醫(yī)院準備找醫(yī)生看癲癇。一男一女說認識一個人姓李的老中醫(yī)治療癲癇特別好,并給我橘井堂的地址。我到橘井堂。李中醫(yī)給我把脈后說吃三個療程就能痊愈,給我開了4986元的藥;我加了他的微信。11月21日,我聯系李中醫(yī),我微信轉給對方3780元的藥費,對方將藥快遞給我。12月24日,我又微信轉給對方8996元買藥。賈某提供了票據、銀行交易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86元、3780元、8996元的情況(微信轉給“。*?!保?。賈某辨認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門診充當中醫(yī)詐騙錢財的男子;
5、被害人楊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9月10日,我到北京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不孕不育。一男一女說一個退休的院長能治這個病,還有一個女子帶我去找這個退休院長看病。我跟她到了橘井堂中醫(yī)館,花100元掛號。一個老中醫(yī)給我號脈,說得吃三個月的藥,并先給我開了一個月的。老中醫(yī)的助理帶我到藥房交了4998元。2018年9月24日,我通過微信聯系醫(yī)生,轉賬2268元買了第二次藥。楊某2提供了票據、微信交易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98元(微信付款給“平*”),微信支出2268元(無交易對手)的情況。楊某2辨認出張某某9是帶其交費的醫(yī)生助理;王某8是負責帶病人交費的醫(yī)生助理;張某某14是醫(yī)托;李某1是冒充中醫(yī)詐騙其錢財的男子。
6、被害人孟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1月10日,我?guī)Ш⒆釉诒本﹥和t(yī)院看病。一男一女過來跟我們搭訕,說他家親戚在兒童醫(yī)院看病花了兩三萬沒治好,后來去北京市朝陽區(qū)橘井堂中醫(yī)診所花1萬多就看了。他們說兒童醫(yī)院的一個老醫(yī)生退休后在橘井堂坐診。他們推薦我去橘井堂,給了我地址。又過來一個女子,說她也在橘井堂看過病,就帶我們到了橘井堂診所。我們花100元掛號后,到二層診室一個70歲左右的老中醫(yī)給我孩子診脈,另一三十多歲的男子開藥方。我們花了4986元的藥錢,拿藥后離開。11月16日,我微信聯系對方并支付3862元;12月22日,微信支付給對方5006元;2019年1月1日,微信支付給對方1668元;這幾次,對方都把藥郵寄到我家了。孟某提供了票據、病歷材料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86元的情況。孟某辨認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給其孩子看病的人。
7、被害人李某6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證明:2018年10月9日,我和我愛人帶著孩子去北京宣武醫(yī)院看病。在宣武醫(yī)院,一個老太太領個小女孩找我們聊天,給我們橘井堂的地址說,她孫女在那看好的。后來,又有一男一女找到我們,說他們在橘井堂看好了頭疼的毛病。又過來一個女子說沒掛上宣武醫(yī)院的號,打算去橘井堂看看。我們就一起去了橘井堂。我們花100元掛號,在診室里的一個老中醫(yī)給我們看病、開藥方;把藥房給診室里的一個西醫(yī),讓我們跟他去交費。藥費是3936元,但是退了我們在宣武的掛號費,收了3886元。我們回家給孩子吃了7副中藥沒什么效果。我打電話聯系對方(尾號6957),對方說調藥方,我們就沒再聯系。李某6提供的票據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3886元的情況。李某6辨認出陳某某1是在宣武醫(yī)院給其介紹橘井堂的人;李某1是看病的大夫。
8、被害人趙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微信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9月7日,我在宣武醫(yī)院看完病。在宣武醫(yī)院附近,一男一女找我搭訕,他們得知我的病情,說知道一個診所有個老中醫(yī)看我的病挺好,推薦我去。我到了診所花了100元掛號。在診室里姓李的年長大夫給我看病,將病歷給了年輕的大夫。年輕大夫在病歷上留了尾號6957的電話。之后,年長的大夫將藥方給了年輕大夫,讓我們去一樓交費4996元。我吃藥五天后聯系對方,說沒什么效果,對方說中藥見效慢,讓我微信給他們轉3890元,他們給我郵寄藥品。后來,我還去了這個診所,他們說我還得吃藥,我犯嘀咕就沒再買藥。趙某2提供的微信支付記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微信支付給“劉*鵬”4996元、支付給“名老中醫(yī)”3890元的情況。趙某2辨認出李某1是看病的大夫;李某7是帶其交費拿藥的人。
9、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證明:2018年12月26日,我在北京站接我父親去阜外醫(yī)院看病。在地鐵北京站附近,一男一女得知我去阜外醫(yī)院看心臟病,就說男子也有心臟病,并推薦我去看中醫(yī),他的病就是看中醫(yī)治好的。他帶我們到了橘井堂,到二樓找姓李的大夫給我看病。李大夫給我號脈后就寫了藥方給他的女助理,女助理帶我下樓交費4998元抓藥,還說把藥郵寄給我。12月29日,我收到了藥;但是一部分藥是治療冠心病的、一部分藥是治療痛風的,跟我的病沒啥關系。王某2提供了票據、病歷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98元的情況。王某2辨認出劉某某2是在橘井堂收費的人;張某某9是女助理;李某1是看病的大夫。
10、被害人韓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8月30日,我和我愛人到北京301醫(yī)院看病。我的腿有病,走路不穩(wěn),一個男子和我搭訕。該人得知我到醫(yī)院看腿,說一個診所的老中醫(yī)看病挺好的。我跟男子到了橘井堂,花100元掛了號。在診室里,年長的人給我看病、開藥,把藥房給了年輕人,在病歷本上留了尾號6957的電話。我跟著年輕大夫交了4998元的藥費,他們給我郵寄藥品。我回家后,給醫(yī)生打電話,他們讓我繼續(xù)吃藥。9月7日,我給對方微信轉賬3960元,他們給我郵寄藥。我把這些藥吃完了,沒什么效果。韓某辨認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為其看病的大夫。
11、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辨認筆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8月7日,我和我兒媳婦到北京中日友好醫(yī)院給我看眼睛。在醫(yī)院附近,一個男子過來搭訕,得知我們來看眼睛就說他愛人眼睛的毛病在橘井堂診所的李醫(yī)生那吃了幾個療程的藥,恢復地挺好。我們按照男子給的地址到了橘井堂診所,花100元掛號,花1元買了病歷本。在二樓的診室里,年長的是李教授,還有一個年輕的是他的助理。李文寶給我看病、開藥方,把藥方給他助理讓我們到一樓交費。我交了4998元的藥費,還花168元買了煮藥的小鍋,他們將藥郵寄給我。還有一個女子在病歷本上留了尾號6957的電話。我回家吃了幾付藥,給對方回電話說沒什么效果,對方讓我們繼續(xù)吃。8月19日,我微信轉給對方3960元買藥;9月21日,我微信轉給對方9685元買藥。我把藥都吃完了,但沒什么效果。朱某提供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案發(fā)當日微信轉賬101元、4998元、168元的情況,及微信轉賬3960元的情況。朱某辨認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給其看病的大夫。
12、被害人李某8的陳述、辨認筆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11月12日,我?guī)Ш⒆拥奖本﹥和t(yī)院看病。在醫(yī)院內,一個女子過來搭訕,說她外甥有和我孩子類似的毛病,找一個診所的老中醫(yī)吃了些藥,病就好了。后來,在分診臺一個男子向我推薦同一個診所。我就找之前的女子,和她一起到了橘井堂。我花100元掛號,醫(yī)生給我開了10天的藥,讓我第五天給他們回電話(尾號6957)。當天,我交了4926元的藥費(4986元,退了我在兒童醫(yī)院60元的掛號費,我刷卡支付4300元、現金支付586元)。李某8提供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案發(fā)當日消費4300元的情況。李某8辨認出李某1是在橘井堂看病的醫(yī)生。
13、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8月30日,我?guī)Ш⒆尤ケ本﹥和t(yī)院看病。在北京站地鐵附近,一男一女和我搭訕,得知我孩子有腮腺囊腫,他們說他家孩子原來也有這病,在一個診所看好的。他們把我?guī)У侥莻€診所,二樓的一名中年男子帶我?guī)У娇床〉牡胤?。一名老年醫(yī)生聽那一男一女說我孩子的病,直接開了藥方,讓我跟中年男子到一樓交費3986元。我的孩子吃了半個月的藥沒有好轉,我聯系診所的人,他們讓繼續(xù)服藥。9月27日,我微信轉給對方7996元買藥。孩子又服用10多天,病情依舊沒有好轉,我發(fā)微信問對方,對方不回。徐某辨認出李某1是橘井堂的醫(yī)生;陳某某1是二樓的中年男子;王某8是從地鐵站將其帶至橘井堂的人。
14、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辨認筆錄、銀行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8月11日,我?guī)Ш⒆釉诒本﹥和t(yī)院看完病,往回走。一個男子找我搭訕,說他孩子也是腎病,在北京兒童醫(yī)院看過不管用;他孩子在一個診所里找老中醫(yī)看好了。男子給了我橘井堂的地址;還有一個女子過來也記了地址,打算過去看看。這名女子帶我去了診所,我花100元掛號。診室里一個年長的醫(yī)生,還有一個年輕小伙子。年長的醫(yī)生給我兒子看病、留了尾號6957的電話,讓吃藥五天后給他回電話。醫(yī)生把藥方給了年輕男子,讓我們跟著去交費。我在一層交了2880元。8月16日,我微信轉給對方3638元的藥費;9月8日,我微信面對面轉給帶文身的男子6683元藥費;10月16日,我微信轉賬給對方9876元藥費。2019年6月5日,王某某11的家屬退賠我人民幣23177元,我諒解王某某11。楊某1提供的銀行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證明其微信轉賬給“名老中醫(yī)”3638元、6683元、9876元的情況。楊某1辨認出王某某11是給其橘井堂地址的人;李某某10是將其從北京兒童醫(yī)院帶至橘井堂的人;陳某某1是9月8日面對面收款的人;李某1是在橘井堂看病的大夫。
15、被害人李某4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2月16日,我和我母親坐火車到北京站。在北京站的廣場上,一男一女過來問路,他們知道我給我母親看眼睛的黃斑水腫后,說:女子也是這病去同仁醫(yī)院治療效果不明顯,他們在北京朝陽一家中醫(yī)館找趙大夫看了一次,效果很好,這次來復診。我們抱著試試看的態(tài)度跟他們到了橘井堂中醫(yī)館(八里莊北里)。一男一女是復診,直接上二樓了。我花101元掛號后,帶著我母親上二樓。姓趙的女子給我母親看病,她旁邊還有一個姓王的女助理。趙醫(yī)生看了我母親在同仁醫(yī)院的病歷、給我母親把脈,就給開了10包中草藥和30天量的中成藥。女助理帶我去交了4523元的藥費。2018年12月23日,我按診所病歷本上尾號1138的電話號碼打過去,女助理讓我和她微信(真*待)聊天。女助理說,趙醫(yī)生根據我母親的情況又開了3996元的中草藥,我微信轉給她錢,她把藥郵寄給我。2019年4月14日,王某1家屬退賠我8620元,我諒解王某1。李某4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票據、病歷材料證明其在橘井堂就診并花費4523元,微信轉賬給“真*待”3996元的情況。李某4辨認出王某1是在北京站與其搭訕的男子;王某8是醫(yī)生助理;趙某7是給人看病的女子。
16、被害人李某9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2月29日,我和我女兒準備去北京市安仁堂就診。我們在地鐵里碰到一男一女過來問我女兒要干什么去,我說去看病,在安仁堂看了一年了。女子就說不能總在一個醫(yī)生那里看,給我介紹橘井堂診所的趙醫(yī)生,說協(xié)和醫(yī)院的醫(yī)生經常為趙醫(yī)生介紹病人。我抱著試試看的心理,跟著兩人到了橘井堂診所。我交了100元的掛號費后到二樓看?。ㄚw醫(yī)生和她助理)。趙醫(yī)生給我女兒看完病就開藥,讓我在橘井堂診所直接購買,藥費是3768元。趙醫(yī)生說連續(xù)吃三個月的藥,我女兒的病就能治好。2019年1月1日,我女兒開始吃趙醫(yī)生開的藥。吃了三天藥就開始浮腫,我就打電話向趙醫(yī)生咨詢病情,他說這是正常現象。1月5日,我女兒浮腫特別嚴重,我打不通趙醫(yī)生電話。1月6日,我去醫(yī)院找醫(yī)生看病,醫(yī)生說我們服用的藥不對癥,讓我們停用。李某9提供了病歷材料、票據、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就診并花費3768元(其中1000元、500元通過微信支付給“劉*鵬”)的情況。李某9辨認出趙某7是看病并開藥的醫(yī)生。
17、被害人呂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0月28日,我和我母親在北京站下火車,準備去復興醫(yī)院看病。在北京站的廣場上,一男一女過來搭訕,得知我來看宮腔粘連,女子說她以前也有這個病現在好了,去復查。女子說他去的診所里一名姓李的大夫是301醫(yī)院的教授,建議我跟他們一起去看看。我跟著他們到了橘井堂中醫(yī)館,交了100元的掛號費。在二樓,一個姓李的男子給我看病,說我的病吃兩三個月他開的藥就可以治好,給我開了4988元的藥,讓我跟一個女的助理去一樓交錢抓藥。醫(yī)生助理說有問題可以加尾號1138的微信(真*待)。我回家吃了10天藥沒效果,通過微信聯系女助理又轉了3998元的藥費。一個多月后,我照了彩超,問女助理為什么沒有效果,她說還要吃一個月的藥。12月14日,我給對方微信轉賬1798元買了半個月的藥;后來又買了1852元的藥。2019年5月13日,王某8的家屬退賠我人民幣12746元,我諒解王某8。呂某提供了病歷、票據、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88元,及微信轉賬給“真*待”3998元、1798元、1852元的情況。呂某辨認出李某某12、李某某13是把其帶到橘井堂的人;李某1是在橘井堂給其看病的人;劉某某2是在橘井堂收費的人;王某8是橘井堂的醫(yī)生助理。
18、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2月5日,我和我老公準備到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看病。在北京火車站,一男一女上來和我們搭訕,得知我們來看牙神經相關的病。女子說她的病和我一樣,在301醫(yī)院的趙大夫那看好的;今天,趙大夫在橘井堂出診,她可以帶我去。女子帶我去了橘井堂,我交了100元的掛號費;女子說是復查的不用掛號交費。女子帶我到二樓,她進了趙某7的診室;等她出來,就叫我進去看病。屋里有趙大夫、一個女助理。趙大夫給我看病、開藥;女助理帶我去一層交了4854元的藥費。我吃完藥,通過微信聯系對方(真*待),花1150元買了第二次藥。李某3提供了票據、刷卡單、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就診及花費4854元,微信轉賬給“真*待”1150元的情況。李某3辨認出王某8是負責帶其交費的人;趙某7是負責給其看病的醫(yī)生;李某某10、趙某某16是將其從北京站帶到橘井堂看病的人。
19、被害人莫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2月16日,我和我丈夫在北京火車站遇到一男一女搭訕。他們得知我去中醫(yī)科學院西苑醫(yī)院看不孕不育后,說女子之前也是不孕不育,在朝陽的一家中醫(yī)診所看好的(退休的趙專家專治不孕不育),現在已經懷孕三個月。女子說最近睡眠不好,再找趙專家開安胎睡眠的藥。我看病心切,就跟他們一起去了橘井堂中醫(yī)館。一男一女說預約好了,直接去了二樓。我和我老公花101元掛了趙專家的號。一個姓趙的女子給我看病,開了3935元的藥,讓我和一個女醫(yī)助去一樓抓藥。女醫(yī)助說病歷本上尾號1138的電話就是她的微信號,有什么問題可以聯系。后來,我吃這藥一直發(fā)燒,就加了女醫(yī)助的微信;她又給我開了2376元的藥。莫某提供了票據、微信交易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3935元(微信支付給“劉*鵬”),微信支付給“劉*鵬”101元,微信轉賬給“真*待”2376元的情況。莫某辨認出王某8是醫(yī)生助理;趙某7是給其看病的女子;梅某是給其抓藥的男子。
20、被害人燕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我和我媳婦游某都有胃病。2019年1月3日,我和我媳婦坐火車到北京,準備去望京醫(yī)院看病。在北京火車站,一男一女過來跟我搭話,得知我們看胃病,男子說望京醫(yī)院看胃病沒有什么效果,他老婆得胃病是在一個中醫(yī)診所的趙醫(yī)生那看的,效果很好,這次來復查。我們就跟著一男一女一起去了橘井堂診所。一男一女說是復查,收銀男子沒收他們掛號費,我和我老婆交了202元的掛號費。趙醫(yī)生給我們看了病,開了6900元的藥(還沒交錢)。我和我媳婦等著交錢拿藥的時候,警察來了。燕某辨認出李某7、邢某是將其從北京站騙至橘井堂就診的人;趙某7是給其看病的醫(yī)生。
21、被害人游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我和丈夫燕某到北京火車站,對方搭訕說301醫(yī)院看胃病好。我們跟對方到了橘井堂診所。我們掛號后,對方帶我們到二樓找一個叫趙某7的女醫(yī)生,說趙大夫在301醫(yī)院給退休老干部看病。趙醫(yī)生給我看病,開藥單;一個姓王的女子拿去藥房劃價,回來告訴我要4000多元。趙大夫給我丈夫看病。一會兒,我丈夫下樓準備用銀行卡付款。帶我們來的男子說外面有提款機,帶我們取錢交現金。我們正準備去取錢,警察進來了。游某辨認出李某7、邢某是將其從北京站騙至橘井堂就診的人;趙某7是給其看病的醫(yī)生。
22、被害人李某5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9年1月3日,我?guī)夷赣H坐火車到北京站,準備到301醫(yī)院給我母親看皮膚病。在北京站,一男一女問我們看什么病,男子說他的皮膚病在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看好了,醫(yī)生是同仁醫(yī)院退休的老中醫(yī)。男子正好要去復查,可以帶我們過去。到了橘井堂,男子說復查不用掛號,讓我去掛號。我交了101元掛號,對方給我一個病歷本。在二樓,帶我們來的男子先進去了。等一會,我們進屋,屋里有兩個女大夫(一個主治、一個助理)。她們給我們開了4800元的藥,我說錢不夠,就開了3568元的藥。女助理把處方給了一樓配藥的,我交完錢,拿了藥。后來,警察來了。大夫給我留了尾號1138、4883的兩個電話。李某5提供了票據、微信交易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3568元(微信轉賬給“劉*鵬”)。李某5辨認出李某某10、張某某15是在北京站和其搭訕的人;趙某某16在是在橘井堂見過的人;趙某7、王某8是給其母親看病的人;劉某某2是在橘井堂收費的人;曹某是在橘井堂配藥的人,
23、被害人王某3的陳述、辨認筆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明:2018年12月14日,我?guī)腋赣H準備去北京阜外醫(yī)院看病。在崇文門地鐵站,一男一女搭訕,看我手里的CT片子問我是不是來北京看病,我說了我父親的心臟病,男子說他也有心臟病,說知道一個診所的老中醫(yī)看心臟疾病特別好,他在那看病。地鐵到阜外站的時候,男子說帶我們去他看病的診所,我就答應了。男子帶我們到了十里堡地鐵站附近的橘井堂。一男一女帶我在一樓掛號交費,又帶我們到二樓看病。二樓的女醫(yī)生給我父親看病,寫了病歷和處方;讓助理帶我到一層交費。我們回去吃了10天左右的藥,我聯系診所的人(真*待)繼續(xù)開藥。掛號花了101元,第一次藥費4448元,第二次藥費1856元。王某3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證明其支付寶付款給“劉*鵬”4448元,微信轉賬給“真*待”1856元的情況。王某3辨認出趙某7是看病的醫(yī)生。
24、被害人李某10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9年1月2日,我和胡某坐火車到北京,去北京中醫(yī)眼科醫(yī)院看病。在北京站,一男一女問我們什么病,我們說了。男子說,他妻子得了一樣的病,在橘井堂看好了。我和胡某就相信了,跟他們到橘井堂。我交了100元的掛號費(沒有收據),一男一女帶我們到二樓看病。一男一女進到大夫屋里說話,過會引導我們到大夫屋里。一個女大夫看了我之前的病歷、號脈,都沒看我眼睛的病,說我們都是肝火旺盛;一個女助理說看病得三個月,一個人得花1.5萬元。我們說沒那么多錢,女助理說可以先開十天的藥,后續(xù)給他們打錢,他們給我們寄藥。我們到一樓交錢,我交了3358元;胡某交了3636元。李某10提供的病歷、票據證明其在橘井堂就診并花費3358元的情況。李某10辨認出趙某7是橘井堂看病的醫(yī)生;陳某某1、王某8、劉某某2、曹某是橘井堂工作人員。
25、被害人胡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9年1月2日,我和李某10準備去中醫(yī)眼科醫(yī)院看病。在地鐵北京站附近,一男一女過來搭訕,得知我們去看眼睛,他們說女子和我一樣的眼病在橘井堂診所找老中醫(yī)看好了。我和李某10著急看病,就讓他們帶我們去那個診所看看。他們帶我們到橘井堂,我和李某10每人交了100元掛號。他們帶我們去二樓的屋里,一個年長的女子,一個年輕的女子。年長女子是趙大夫,給我們看病,說我肝火旺盛引起的眼睛病,開了藥方給年輕女子(助理)。年輕女子留了尾號1138、4883的電話,說治好要3個月花費1.5萬元。我錢不夠,就讓開了10天的藥。之后,我在橘井堂交費3636元,李某10交了3358元。胡某提供的病歷、票據證明其在橘井堂就診并花費3636元的情況。胡某辨認出王某8、陳某某1是橘井堂的醫(yī)生助理;劉某某2是橘井堂的收費人員;曹某是橘井堂的配藥人員;趙某7是給其看病的醫(yī)生。
26、被害人劉某1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2月12日,我在北京站下火車后遇到一男一女。他們說是來北京看病的,得知我是給孩子看癲癇的,男子說女子也得了癲癇在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花了三四萬也不好,后來去一個中醫(yī)診所找趙大夫看的。趙大夫是專家,看癲癇效果很好,這次他們是來復診。我相信了他們,跟著到了橘井堂中醫(yī)館。我交了101元的掛號費,帶孩子去二樓看病。一個姓趙的女子給我的孩子看病,開了4988元的藥;讓我跟她助理(女子)去一樓取藥。我交了錢,抓藥的柜臺有四個年輕小伙子給我抓藥。帶我來的一男一女也抓藥,但他們的沒拿走,讓郵寄。我回去后,加了病歷本上尾號1138的電話微信(真*待)。12月20日,對方在微信里說藥不能停,又給開了2285元的藥,我微信轉給她,對方把藥郵寄給我。劉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記錄、票據、病歷證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費4988元(微信支付給“劉*鵬”),微信支付給“劉*鵬”101元,微信轉賬給“真*待”2285元的情況。劉某1辨認出李某某10、張某某15是騙其的醫(yī)托;趙某7是看病的醫(yī)生;王某8是醫(yī)生助理。
27、被害人劉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明:2018年12月20日,我從北京301醫(yī)院出來坐地鐵。兩個人過來搭訕,一個人說她老公原來和我一樣的病,在一個地方治好了讓我也去看看。他們帶我到了橘井堂,我花101元掛了趙主任的號。帶了來的兩人先進趙主任的屋內,出來后,王助理叫我進去。趙大夫給我號脈開藥,王助理拿單子去樓下拿藥,我交了4996元的藥費。我上樓找趙大夫,她說帶我來的兩人之前比我的病還嚴重,吃幾個月的藥就好了。他們給我開了15盒腎炎片、12盒五海癭瘤丸,收費3840元;開了10天的草藥,收費1156元。后來,我去網上查了,腎炎片8元一盒、五海癭瘤丸16元一盒,按照他們給我的計量,這些中成藥也就300多元。12月20日,對方又給我開了3998元的藥;我用微信轉賬給對方2600元、1000元。對方微信叫真*待。劉某2提供了票據、微信轉賬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96元,微信轉賬給“北京*堂”1000元、2600元的情況。劉某2辨認出趙某7是看病的大夫。
28、被害人范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0月31日,我和患腦瘤的表妹坐火車到北京站。一男一女過來問我們是不是去看病,得知我們看腦瘤,女子說她也有腦瘤,去大醫(yī)院手術不會根治,這種病必須看中醫(yī);她的病是一名老專家開中藥治好的,今天去復診。我們就信了,跟他們去看看;去之前打了趙姓助理的電話(尾號9266)預約。一男一女帶我們到了診所,我們花100元掛號。在二樓診室,一個年輕女子給我表妹號脈、看舌頭,說沒事,她給開點中草藥就好了。我們刷卡交了4943元的藥費,藥品給我們郵寄到家。我表妹的病歷本上印著尾號1138、4883的電話。范某提供了銀行交易記錄、報案材料、病歷、票據等證明其表妹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費4943元的情況。范某辨認出王某4是帶其到橘井堂的人。
29、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2月,我在腫瘤醫(yī)院復查。排隊時,一個排隊的病友說患乳腺癌十年了,橘井堂有一個馬大夫會看這個病,給她開藥恢復地很好。我過去花101元掛了號,大夫說我現在化療,不能吃中藥。我就離開了。2019年1月3日,我想找那個馬大夫看看,剛進門就看到很多警察在。當時跟我搭訕的是兩個人,一男一女。張某1辨認出馬*寧是給其看病的大夫。
30、被害人湯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等證明:2018年12月21日,我和我父親坐火車到北京站,準備去協(xié)和醫(yī)院看病。一男一女跟我們說他們也是這病,有個醫(yī)院的趙專家能看好,還給了我尾號9266的電話。我們跟他們到了十里堡附近一個診所,花100元掛號。在二樓診室,趙專家告訴我們這個病吃三個月中藥就可以好。我花4931元買了一大包中藥和中成藥。湯某提供了簽購單、票據等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31元的情況。湯某辨認出王某4就是在火車站將其帶至橘井堂的人。
31、被害人趙某1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1月3日,我和我愛人、我女兒坐火車到北京站。在北京站附近,一男子搭訕得知我去同仁堂給我愛人看眼睛,他說他愛人也在同仁堂做過眼睛手術沒成功;一個女子過來說是他愛人。女子說301醫(yī)院有個趙大夫退休了,在十里堡坐門診。女子說她今天去復查,問我要不要過去看一下。他們帶我們到診所,我花101元掛號。我們在二樓排隊,那個女子進去十多分鐘,警察就來了。趙某1辨認出趙某某16、王某5是與其搭訕后將其帶去看病的人。
32、被害人王某6的陳述、微信支付憑證證明:2018年11月30日,我?guī)Ш⒆釉诒本﹥和t(yī)院看病。一男子得知我孩子脖子疼,說他外甥有這個毛病找一個診所的老中醫(yī)看好了,推薦我?guī)Ш⒆尤タ纯?。期間,過來一個女子說她孩子也這樣,也想去看看。我和這個女子到了橘井堂,我給孩子掛了號后,到一層的診室看病。診室里年長的醫(yī)生給孩子看病,開藥方;把藥房給了年輕的醫(yī)生,讓我們跟他去收費處交錢。我加了年輕醫(yī)生的微信好友。醫(yī)生給孩子開了3693元的藥,他們把藥給我郵寄到家。王某6提供了微信支付憑證、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微信支付給“劉*鵬”3693元的情況。
33、被害人左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8月,我和我女兒打算到北京看病。在天津站,一男一女得知我們到北京看眼睛,說他們的母親在北京一個診所看病開藥覺著有效果,推薦我們去。他們說也要去這個診所,就讓我們跟著他們。到了診所,我們花200元掛號,二樓診室一個歲數大的人給我看病,開了藥,讓我們到一樓交費。我們交費4800多元后,診所的人說藥可以免費快遞。8月20日,我女兒微信轉賬3970元給對方,買藥;9月26日又轉了一筆3000元、一筆1289元買藥。我吃藥一直沒有效果,就沒聯系了。
34、被害人吳某的陳述、微信交易記錄等證明:2018年11月19日,我準備到北京積水潭醫(yī)院看病。在北京站,一男一女過來搭訕,說他們家里有人和我一個毛病,在積水潭醫(yī)院和其他醫(yī)院看了沒有效果;最后找一個診所的老中醫(yī)給看,恢復地挺好。我跟對方到了十里堡附近的一個診所,花100元掛了號。我看病時,診室里有兩名女子,年長的趙主任給我看病、開藥方;讓我跟年輕女子去交錢。我花2969元買藥。我吃藥后,于11月27日給對方打電話又花2286元買藥。之后,我一直吃藥沒有效果。吳某提供了微信支付記錄、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微信支付給“劉*鵬”2969元、微信轉賬給“真*待”2286元的情況。
35、被害人李某11的陳述、匯款單證明:2018年11月20日,我和我愛人到北京看病。在地鐵站,一男一女和我愛人搭訕,得知我們看腦出血,就說他們也是頭部有問題在一個診所吃一段時間藥就好了。對方說去復查,我們跟著去了橘井堂。我交了100元掛號、花1元買了病歷本。二樓診室一個大夫給我看病、寫藥方;將藥方給一個護士模樣的人帶我交費,在我病歷本上蓋章留下尾號1138、4883的電話。我交了3578元的藥費。之后我打電話聯系對方,并在11月27日給對方提供賬號(張*洲尾號7068)轉賬3578元,對方將藥郵寄給我。李某11提供了匯款單證明其匯款3578元的情況。
36、被害人屈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11月,我和朋友到同仁醫(yī)院看病。我們在地鐵上遇到一男一女搭訕,問我們是不是眼睛不好,對方男子說他認識一個老中醫(yī)看眼睛挺好的,約了下午去看。我也跟他要了老中醫(yī)的電話,跟著他去了石佛營地鐵站附近的一個診所。我在診所花100元掛號,在二樓一個房間看??;對方給我開了藥方后交給一個年輕大夫,我跟著去交了3800多元的藥費。年輕大夫在病歷本上留下了0656的電話。后來,我找了個老中醫(yī)幫我看藥,說中草藥可以吃,中成藥不建議我吃。12月中旬,我給診所打電話,他們讓我給轉賬好給我發(fā)過來藥。我問對方需不需要復診,對方說不用,我就懷疑沒給對方轉賬。
37、被害人王某7的陳述、銀行交易記錄證明:2018年9月5日,我到同仁醫(yī)院看眼睛。一個女子和我搭訕,說認識我要找的醫(yī)生的老師。我跟著女子到了橘井堂診所,花100元掛號。一個老大夫給我看病、開藥方;將藥方給一個年輕醫(yī)生,讓我跟著去交了3986元的藥費。王某7提供了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消費3986元的情況。
38、被害人史某的陳述、票據證明:2018年10月21日,我因左腿發(fā)漲到宣武醫(yī)院治療。一個男子問了我的病情,說一個退休的院長能治這個??;隨后又來一個男子說是病友,在宣武醫(yī)院沒看好,要跟我一起去找那個退休院長看病。我跟著后來的男子到了橘井堂中醫(yī)館。本來100元的掛號費,給我減免了在宣武醫(yī)院掛號的50元。一個老中醫(yī)(姓李)給我號脈、開藥,他的助理帶我到藥房交了4936元的藥費。史某提供的票據、銀行交易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花費4936元的情況。
39、被害人杜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短信記錄等證明:2018年9月2日,我和我愛人在北京婦產醫(yī)院看完病,準備在崇文門地鐵站換乘。我愛人手里拿著CT片子,一男一女過來搭話,得知我愛人有子宮肌瘤,女子說她有一樣的癥狀,橘井堂的李大夫給她治好了。女子說她正好去橘井堂拿藥,我們跟著去了橘井堂中醫(yī)館。橘井堂一個姓陳的(轉賬時知道叫陳某某1)讓我們在一樓交了100元掛號費。在二樓,李大夫給我愛人看病、開方子,讓我們先吃一個療程。陳某某1帶我們到一樓交了5998元的藥費(刷卡2998元,微信轉賬3000元)。我們回去吃了五天,病情沒有好轉,聯系陳某某1(尾號6957)。陳某某1說調個方子,我又交了5478元的藥錢,他們給我們郵寄過來藥。2018年11月,我們到華北石油醫(yī)院做B超,顯示子宮肌瘤越來越大。2019年12月,我在電視上看到陳某某1和李某1才知道這是一個詐騙團伙。杜某提供的票據、病歷、短信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費5998元(微信支付給“劉*鵬”2999.87元,在“北京*店”消費2998元),給陳某某1轉賬478元、5000元的情況。杜某辨認出陳某某1是醫(yī)生助理;李某1是給其妻子看病的大夫。
40、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辨認筆錄、票據、微信記錄等證明:2018年8月19日,我?guī)遗畠旱奖本┬溽t(yī)院看病。在宣武醫(yī)院附近,一女子找我搭訕,得知我女兒癲癇病情后勸我到橘井堂看病,說她家有人在那治好過癲癇。女子帶我坐地鐵到了橘井堂,一個有些禿頂的男子帶我去掛號,花了101元現金。我和我女兒到二層李醫(yī)生的診室看病,李醫(yī)生給我們開了藥,說吃完肯定好。我下樓交了5988元的現金,橘井堂說把藥郵寄給我。我到家后,藥也到了,我給我女兒吃藥。我女兒吃到第五天,我聯系對方給我留的電話,對方說中藥見效慢,讓我吃西藥,也是李大夫開的。2018年10月6日,我微信轉給對方5360元;10月16日,轉給對方3589元;11月10日,轉給對方3689元;12月16日,轉給對方4998元;2019年1月5日,轉給對方5480元;1月19日,轉給對方5310元;3月16日轉給對方6210元;4月28日轉給對方8000元。我女兒吃完藥沒有好轉,吃完就吐,后來就不吃這個藥了。張某2提供的票據、病歷、短信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費5988元,微信轉賬給“北京橘井堂*”5360元、3589元、3689元、4998元、5480元、5310元、6210元、8000元的情況。張某2認出李某1是為其女兒看病開藥的李大夫;陳某某1是將其帶到李大夫診室的男子。
41、被害人侯某的陳述、辨認筆錄、收據、病歷、微信記錄等證明:2018年12月29日,我和我弟弟到北京看病。在北京站地鐵,一男一女看我們手里拿著片子就和我們搭話。得知我給弟弟看脊椎栓系,女子說旁邊的男子得了同樣的病,在橘井堂中醫(yī)治好的,今天來復診;問我們愿不愿意去。我們跟著這對男女到了橘井堂。到醫(yī)院后,那對男女先去看病。醫(yī)院的一個男的帶我們掛號,交了101元。我們在二樓等那對男女看完才進去。大夫給我弟弟看病開藥,我下樓用微信支付了4986元,醫(yī)院給我們郵寄藥。我回來后,又聯系病歷本上的電話(尾號1138、2848、5350),花2986元買了一次藥。我買的藥沒有太大作用。侯某提供的票據、病歷、短信記錄證明:其在橘井堂看病并花費4986元(微信支付給“劉*鵬”4986元);2019年1月8日微信轉賬給“健*”(電話尾號5350)2986元的情況。侯某辨認出孫某是帶其到醫(yī)院的人。
42、被害人崔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1月25日,我在協(xié)和醫(yī)院檢查時,被一女子推薦去地鐵十里堡站附近的博*康診所看病,花費錢100元掛號費、4957元藥費。2019年6月5日,王某某11的家屬退賠我人民幣5057元,我諒解王某某11。崔某辨認出王某某11是在博*康診所內與其搭訕的男子。
43、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辨認筆錄、收費單等證明:2018年11月24日,我在北京站查看如何去廣安門醫(yī)院的地圖。一個女子過來搭訕,帶我到北京朝陽區(qū)十里堡附近的北京博*康診所看病。我給自己和孩子掛號花了200元,藥費花了3658元。周某提供的收費單證明其在北京博*康診所花費3658元的情況。周某辨認出馬*寧是在北京博*康診所給其看病開藥的大夫。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
在公安機關的證言:橘井堂有三個科室,我在陳某某1科室,陳某某1負責經營;張某某9是我助理,負責給我遞病歷本。帶患者來的醫(yī)托直接找陳某某1,我們的工資是陳某某1發(fā)。第二科室大夫是趙某7,第三科室大夫是馬*寧。橘井堂的股東有·李某3和陳某某1。陳某某1給我發(fā)現金,6月份每天給700元,8月開始800元一天,11月開始給1000元一天。陳某某1和我在診室里坐著,負責給病人解釋病情,告訴病人如何吃藥,有時帶病人下樓交費拿藥。陳某某1解釋病情就是蒙騙病人,大多是假話,中間會有幾句跟病情有關的話。我知道病人是醫(yī)托帶來的:有患者幾個人來的時候,其中有人不讓我開藥方、寫病歷,不用我看病,我就知道他們是醫(yī)托。陳某某1和我說,病人問我是不是廣安門中醫(yī)院的大夫,我說是或者點頭;問我為何不在廣安門醫(yī)院上班了,我就說已經退休了。
唐某4在橘井堂負責將病人從候診大廳帶到科室內看病,拿著處方和病歷去劃價;陳某某1不在時,唐某4負責橘井堂中醫(yī)科科室。陳某某1是橘井堂的負責人。一般陳某某1不在時,唐某4頂替陳某某1負責當天的事物。
當庭的證言:我沒有向事主說過是廣安門醫(yī)院的退休醫(yī)生,我不知道醫(yī)院有醫(yī)托。我就給病人看病,其他事情我不知道。唐某4是醫(yī)生助理,有時候不在;張某某9負責接待病人。陳某某1給我發(fā)錢。
李某1辨認出唐某4是與其一同實施詐騙的人。
2、證人王某4的證言證明:2019年1月3日,我才來北京;沒有向他人推薦診所,沒有為診所招攬患者。我來北京看病,不知道為何有人指認我是醫(yī)托。民警從我身上起獲的手機是我從一個叫婷婷的人手里買的,一個男子給我設置的人臉識別解鎖。
3、證人王某5的證言證明:2018年12月24日,我來北京看病。在北京火車站,一個人介紹我去橘井堂醫(yī)院,我去開了1800多元的藥。我到火車站有人說我上當了,我找到介紹我去的人。他們把錢退了,這個人說都是老鄉(xiāng),一起做這個吧。我就和他們一起干了。我看對方得了什么病,就說自己的病和對方一樣,向他們介紹橘井堂的大夫。患者要去我就給患者我的電話,讓其到醫(yī)院說我在這個醫(yī)院看過病,留下我的電話好分紅。我介紹患者給趙某7大夫。我介紹患者后,把自己的電話給患者,患者拿著我的電話去橘井堂,那邊的人通過電話給我發(fā)錢。是一個叫*浩的人給我發(fā)錢。我做成3單,提成430元。我知道邢某、趙某某16、李某7、張某某15、王某1、李某12也是醫(yī)托。
4、證人李某13的證言證明:2018年6月,王某某11說來北京當醫(yī)托拉病人掙錢,我就到博*康診所當醫(yī)托。我主要給呂大夫拉患者(說他是退休老大夫,看病好;其實我不了解他),拉一個我賺50元。我在同仁醫(yī)院拉患者,主動跟人搭訕,套病人的話,然后趁機宣傳博*康診所大夫看病好,帶有意愿的患者去診所。我拉了三五個患者。我自己拉患者,偶爾和王某某11一起拉患者。
5、證人邢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2月我到北京醫(yī)院復查,治療效果不理想。我在地鐵上聽說橘井堂看病好,就去了。在橘井堂,我聽到陳某某1給別人說當醫(yī)托拉人過來看病有提成收入。我覺著趙某7醫(yī)生是個女的,應該好說話,決定給她帶患者過來。2019年1月3日5時許,我問游某怎么坐公交車,她要去哪。她說去望京醫(yī)院看病,我說我也去。我問她病情,她說有胃病,我說也有這毛病,跟她一起探討病情。我說之前在望京醫(yī)院花了2萬元沒治好,告訴游某橘井堂診所醫(yī)生好。我的病是在那治的,今天是去復診,騙取游某的信任;帶她到橘井堂診所找趙某7看病,說趙某7是301醫(yī)院退休的老大夫。后來警察來了。我?guī)Р∪说皆\所自己會拿藥,等病人走后我把藥放回診所藥房。我不知道趙大夫給病人開的藥是否有效果。我介紹病人的錢是一個叫“*浩”的人打給我的。我?guī)Я瞬坏绞畟€人過來。我住的地方,應該是橘井堂的人付房費。
6、證人李某7的證言證明:我在北京站門口溜達,有人走過就問是不是去看病。對方是去看病,我就說自己也是看病。我順著對方說自己是一樣的病,向他們說我在橘井堂找趙大夫看病吃藥好的,然后帶他們去橘井堂看病。趙大夫是趙某7,我不管她能不能給病人看病,只管把病人帶過去交給她。我和邢某一起搭伙,邢某在一旁幫我打圓場。我將患者帶去橘井堂找趙大夫看病,患者花錢買藥后,我會得到提成。我與趙某7對接,做成三單,提成540。我有糖尿病,沒想趙某7給我看,怕她不會看病。趙某7還有一個姓王的女助理。
7、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我開始給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當醫(yī)托。我推薦他們到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看病。如果他們想去,我直接帶患者去診所看病,讓病人掛號;我找診所的趙某7大夫說我?guī)Я嘶颊邅碓\所。如果最后患者花錢拿藥了,趙大夫的助理就給我酬勞。每位拿藥后,我會得到100-200元的酬勞。我大概介紹了三個人去看病。
8、證人李某12的證言證明:2018年11月,我到橘井堂,找了一個工作人員談好拉一個患者50元,干的好多給。我平時就在北京站找路人問,看不看腫瘤病。對方看的話,我就推薦橘井堂的趙大夫,說趙大夫看腫瘤特別好。我跟對方謊稱我朋友在這家診所看過病,痊愈了。對方同意,我給對方寫一個地址條,和我們的暗號“緣*”,讓對方拿著去找趙醫(yī)生,對方看病,診所的工作人員(微信“玩*”)就會給我微信轉賬。我獲利1000多元。趙某某16也是做醫(yī)托的。
9、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2月,我到橘井堂診所負責打包分藥和打包中草藥。我沒有行醫(yī)資質。我們診所,·李某3負責抓藥,我、劉某3、梅某一起分藥;醫(yī)生李某1、馬*寧、趙某7,負責給病人開處方。醫(yī)生給病人開一份處方拿到藥房抓藥,·李某3抓完藥收走處方。我沒注意是否有人經常往診所帶患者。診所里,劉某某2負責收錢、張某某9、王某8是導醫(yī),劉某4負責打掃衛(wèi)生,陳某某1是李某1的助理。劉某某2給我開工資,我還沒拿到。
10、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明:2018年10月,我經朋友介紹到橘井堂上班,負責分藥和去藥房拿藥。我沒有行醫(yī)資質。我來時,負責抓藥的·李某3說只要把抓好的藥分出來就行。我分好藥放在臺子上,張某某9喊患者拿藥。診所里李某1、趙某7、馬*寧,負責開處方;·李某3是藥房負責人,負責抓藥;我、梅某、曹某分藥;劉某某2負責收錢;張某某9負責發(fā)藥;劉某4看門;陳某某1是李某1的助理;王某8是趙某7的助理。每天都有醫(yī)托往診所帶人,直接帶到掛號處,然后上二樓看病??赐瓴?,醫(yī)生把藥方拿到前臺,前臺讓·李某3抓藥,我分藥。
11、證人梅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0月,劉某3介紹我到橘井堂上班,負責分藥和去庫房拿藥。我沒有行醫(yī)相關資質。診所三個醫(yī)生,李某1、馬*寧、趙某7,醫(yī)生給病人開處方,拿處方到藥房抓藥,抓完藥處方醫(yī)生拿走。我不清楚他們有沒有行醫(yī)資質。每天有醫(yī)托往診所帶人,醫(yī)托直接帶到樓下掛號處,掛在醫(yī)托相應的醫(yī)生名下。我知道的醫(yī)托有王某4、趙某某16。他們賣給患者的藥很貴,從中獲取暴利。·李某3負責抓藥我和劉某3一起分藥;劉某某2負責收錢;張某某9、王某8是導醫(yī);劉某4負責打掃衛(wèi)生;陳某某1是老板。我的工資是劉某某2發(fā)給·李某3,·李某3發(fā)給我。
12、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明:2018年6月,我開始在橘井堂上班,打掃衛(wèi)生。診所有李大夫(男)、馬大夫(男)、趙大夫(女),法人是劉某某2,負責人是陳某某1。胡*和馬大夫一個屋,張某5可能是趙大夫一個屋,·李某3是藥房的。劉某某2給我轉了20多萬元,因為他欠我80多萬元。
13、證人孫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我開始在博*康診所干醫(yī)托,和趙立欣聯系。我和我丈夫搭伙,一般,我們會說得過和事主一樣的病去看中醫(yī),在這個醫(yī)院看過療效很好,推薦事主去。實際,我沒有在這個診所看過病,也沒開過藥。我還為橘井堂診所送過病人,是跟一個叫*亞的干活。
14、證人師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2月19日,我坐火車到北京站,準備到通州胸科醫(yī)院看病。一男一女跟我搭訕,得知我來看病,女子說她也是胸膜炎,之前去我說的醫(yī)院看過、也做過手術但是沒用;后來在301醫(yī)院找一個老專家看好了,這次來復診。今天,這個專家在八里莊一家中醫(yī)診所出診,我就跟他們去了那個診所。我花100元掛號后,醫(yī)生說我肺虛、有內火,開了4573元的中藥。那一男一女在我之前看了病,但是沒拿藥(說快遞回去)。師某辨認出邢某、王某1是與其搭訕將其帶至橘井堂的人。
(三)其他材料
1、北京市朝陽區(qū)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趙某7、李某1、馬*寧均為執(zhí)業(yè)醫(yī)師(中醫(yī)),三人均未在橘井堂中醫(yī)診所進行過主要執(zhí)業(yè)機構登記和多執(zhí)業(yè)機構備案,不具備在橘井堂中醫(yī)診所執(zhí)業(yè)的資格。
2、銀行交易記錄及凍結材料證明:劉某某2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為2207的賬戶(余額為3.1萬余元)、在交通銀行尾號7374的賬戶(余額為0元)、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7970的賬戶(余額為2萬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8日的交易情況,上述賬戶均已凍結。尾號7970的賬戶,2018年8月1日轉給陳某某11.5萬元;2018年8月、10月,同張某某9有過3筆5000元的交易。尾號7374的賬戶,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轉給張某5共計20余萬元,2018年9月21日至12月轉給唐某4共計40余萬元,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轉給張某某9共計3萬余元、多次給胡*轉賬。尾號2207的賬戶,2018年8月1日至12月轉給張某某9共計50余萬元、轉給陳某某1共計20余萬元、轉給·李某3共計30余萬元,2018年9月16日至12月轉給唐某4共計10余萬元,2018年9月17日至12月轉給張某5共計6萬余元。
劉某某2在深圳瑞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建立的“廊坊*店”商戶(結算賬戶為劉某某2在交通銀行尾號7374的賬戶),在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26日的交易記錄。
劉某4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為0332的賬戶在2018年7月至12月29日的交易記錄。
被告人張某5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為7335的賬戶(余額為3.7萬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7日的交易情況,該賬戶已凍結。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該賬戶收到劉某某2匯入的款項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給王某8轉賬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2018年8月,該賬戶即有給王某1、李*婷等人轉賬的記錄。例:2018年11月19日,該賬戶收到劉某某2匯入的2.7萬余元,當日“快捷”支出4筆共計1.2萬余元,匯款給李西婷賬戶8000余元;2018年12月25日,該賬戶收到劉某某2匯入的3萬元,當日“快捷”支出5筆共計1.4萬余元,匯款給李*婷賬戶6100余元。
被告人唐某4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為3090的賬戶(余額為3.1萬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7日的交易記錄,該賬戶已凍結。2018年9月16日至12月,該賬戶收到劉某某2匯入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
被告人陳某某1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6375的賬戶(余額為0.7萬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8日的交易記錄,該賬戶已凍結。2018年8月至12月,該賬戶收到劉某某2匯入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2018年11月9日,收到3389元;12月8日收到6698元。
被告人·李某3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為9410的賬戶(余額為4.4萬余元),在2018年7月至12月28日的交易記錄,該賬戶已凍結。2018年8月1日至12月,該賬戶收到劉某某2匯入的錢款共計人民幣70余萬元。
被告人王某8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尾號為3682的賬戶,在2018年7月至12月29日的交易記錄。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收到張某5轉賬4筆款項共計人民幣5萬余元,12月29日收到張某5轉賬1萬余元。2018年9月18日,給王某8尾號9192的賬戶ATM轉賬6000元。該賬戶自2018年7月即有大額微信零錢存入。
3、起獲工作記錄、清點記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明:2019年1月3日,民警對劉某某2持有的2枚橘井堂公章、1個橘井堂營業(yè)執(zhí)照、1個橘井堂執(zhí)業(yè)許可證、2個POS機、人民幣4900元,予以扣押。
2019年1月3日,民警對·李某3持有的農業(yè)銀行卡1張(尾號9410),予以扣押。
2019年1月8日,民警發(fā)還李某2人民幣4900元。
2019年2月1日,民警從王某4處扣押華為牌手機1部,從李某7處扣押小米牌手機1部,從曹某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從張某某15處扣押小米牌手機1部,從李某1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從張某5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從李某某12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從張某某14處扣押蘋果牌手機1部,從王某8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華為牌手機1部,從王某某11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聯想牌手機1部,從趙某某16處扣押VIVO牌手機1部、蘋果牌手機1部,從李某某13處扣押魅族牌手機1部,從·李某3處扣押華為牌手機1部,從劉某某2處扣押OPPO牌手機1部,從陳某某1處扣押蘋果牌手機1部,從趙某7處扣押小米牌手機1部,從張某某9處扣押蘋果牌手機1部,從梅某處扣押蘋果牌手機1部,從劉某3處扣押蘋果牌手機1部。
2019年2月2日,民警從李某某10處扣押華為牌手機1部。
4、企業(yè)基本信息證明:北京橘井堂中醫(yī)診所(普通合伙),投資人劉某某2、·李某3,經營范圍為中醫(yī)科醫(yī)療服務,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qū)。
5、收條、諒解書、收據證明:徐某收到王某8家人賠償的1.2萬元,表示諒解王某8。
李某4收到王某8家屬賠償的8519元,表示諒解王某8。
呂某收到王某8家屬賠償的12746元,表示諒解王某8。
楊某1收到王某某11家屬賠償的23177元,表示諒解王某某11。
崔某收到王某某11家屬賠償的5057元,表示諒解王某某11。
李某4收到王某1家屬賠償的8620元,表示諒解王某1。
6、工作記錄證明:師某在2018年12月19日民警工作后發(fā)現被騙,自己到北京橘井堂中醫(yī)診所退款,4673元已退。
7、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12年8月,陳某某1因賭博、吸毒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7月28日,陳某某1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2016年8月6日刑滿釋放。
2015年12月29日,唐某4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于2016年8月5日刑滿釋放。
2009年5月,李某某12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wèi)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2009年1月,張某某14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2009年2月,王某某11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wèi)分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
8、到案經過、戶籍材料證明:2019年1月3日9時許,民警接舉報后查明,陳某某1、李某1、王某某11等人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八里莊北里北京橘井堂中醫(yī)診所進行詐騙。當日,民警將王某某11、李某某13、張某5、趙某某16、趙某7、陳某某1、張某某14、王某8、張某某9、劉某某2、·李某3、李某某12、李某某10、張某某15等人抓獲。2019年1月13日,唐某4被抓獲。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陳某某1(手機尾號6957)的供述證明:
在公安機關供述:我在橘井堂投了四五萬元,是股東;·李某3、劉某某2、李*杰也是股東。李*杰說診所缺醫(yī)生,我認識李某1把他叫過來看病。我基本就是過去看看,·李某3負責藥,劉某某2負責收錢。第一科室是醫(yī)院的,大夫是李某1;第二科室張某5負責,大夫趙某7;最后一個胡*負責,大夫馬*寧。第一科室的收入是我們四個股東平均分配,其他兩個科室的收入是科室負責人找劉某某2領取,劉某某2只收他們房租費用。我不知道診所存在醫(yī)托詐騙的行為。唐某4是我女婿,不在橘井堂上班。唐某4的郵儲銀行卡不是我在使用。李某1的工資在醫(yī)院領。劉某某2一共給我轉了5萬元。
當庭供述:·李某3、劉某某2搞好了橘井堂診所,以借錢的名義讓我加入。醫(yī)托詐騙的模式是李*杰說的,我們同意。醫(yī)托詐騙是各個科室負責人自己做的,沒有交叉。醫(yī)生開的處方,各科室自己劃價;我們科室是我劃價,唐某4也幫過我劃價,張某某9很少劃價。
唐某4給我的科室?guī)Я藥滋彀?,負責了幾天,不到一個月。唐某4的郵儲銀行卡實際是我在使用。李某1是我找來的,告訴了他醫(yī)托詐騙的方式,每天給他200元工資。我告訴劉某某2每天給李某1多少錢,劉某某2在收銀臺發(fā)給他。醫(yī)生助理知道有醫(yī)托,我們科室的助理是張某某9;趙某7的醫(yī)生助理是王某8、張某5。張某5和王某8是一個科室的,他們具體怎么分工我不清楚。
我們科室拿藥費的73%后,給醫(yī)托60%。
2、被告人劉某某2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6月,我到這家診所,陳某某1叫我做法人代表,他讓我免費治療癲癇,每天還給我200元。診所有三個科室,陳某某1控制李某1科室,張某某9給李某1打下手;張某5控制的科室,王某8給姓趙的大夫打下手;胡*控制馬*寧的科室。藥房由·李某3雇傭梅某、還有一個胖男子,負責抓藥。我負責收費。馬*寧、李某1、趙姓大夫都有行醫(yī)執(zhí)照,但沒在橘井堂登記過;開的都是中成藥和中草藥,藥效無法保證,不能保證對癥下藥。價格由陳某某1、胡*、張某某9、張某5、王某8幾個裝作助手的人自行定制,沒有規(guī)范,實際藥的價格應該便宜許多,藥價虛高。因為每次看病藥房分到10%不合理;如果有人覺著開出的藥品太貴或不想吃,我們這邊就給退。每次底方由大夫的助手留一份,藥房留一份。
陳某某1、張某5、胡*找來一些老鄉(xiāng)做醫(yī)托,到大醫(yī)院找等著看病的病人,裝作病友聊天,講自己在橘井堂治好了病。醫(yī)托帶病人到橘井堂,讓病人掛號。大夫經過簡單把脈、看病人之前的病歷,就開藥;將藥方給陳某某1、王某8、張某5、張某某9、胡*這些人裝成的助手去藥房劃價、帶著病人交費。醫(yī)托并沒有在橘井堂看過病。醫(yī)托等掛完號,拿著一個病歷本裝復查,找病人對應的大夫接頭,醫(yī)托的頭就知道是哪個醫(yī)托帶來的病人。
我收錢后,按照每個科室助手收集的方子上的收費金額匯總:每天收費的百分之七十三分別給陳某某1、胡*、張某5,他們三人再分給大夫、醫(yī)托;藥房·李某3拿百分之十,負責采購藥品;剩下的百分之十七給公司的股東陳某某1、·李某3、李*杰(不經常去診所,只負責分成)和我,我是公司的法人也是股東。診所的營業(yè)額有時候一天一兩萬,有時三四萬。公司的公用賬戶用我的銀行卡,通過POS機刷卡收的錢全部到我交通銀行卡和建設銀行卡,病人在柜臺通過微信轉賬交費也都轉到我的微信里(尾號4980,昵稱展*來,注冊時我用劉*鵬的名字)。我通過交通銀行和建設銀行轉賬給他們分錢,一小部分通過現金發(fā)放。
劉某4是我爸,每天住在診所。陳某某1讓我給他開工資,每天100元。我用自己的銀行卡給我爸轉過賬,有十幾萬。這是診所的收入。
唐某4是陳某某1的女婿,陳某某1不在,唐某4就在李某1的科室里幫忙帶病人開藥。唐某4不是橘井堂的股東,幫陳某某1管理科室的。陳某某1不在的時候,當天的錢就轉給唐某4,有時候給現金。唐某4給我他的郵儲銀行卡號。唐某4待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
當庭供述:我負責收費,收費后把錢給陳某某1、·李某3、張某5。陳某某1讓我給唐某4轉的錢,銀行卡是唐某4給我的。他們一天給我200元。我沒有給醫(yī)托發(fā)過工資,我把錢發(fā)給陳某某1、張某5了。
劉某某2辨認出唐某4。
3、被告人·李某3的供述證明:2018年6月,我、陳某某1、李*杰、劉某某2每人出資15萬多,合伙盤下了橘井堂。橘井堂的法人是劉某某2,他負責財務;總負責人是陳某某1;李*杰什么不負責只是分錢。我把橘井堂的藥房承包下來,橘井堂每天流水的10%給我做收入,藥品錢從這里出;除了藥房的錢,我作為橘井堂的合伙人,還提總收入的5%。劉某某2把錢打到我農業(yè)銀行卡上。診所有三個科室:陳某某1負責一個,大夫是李某1;張某5負責一個,大夫是趙某7;胡*負責一個,大夫是馬*寧。
2018年8月開始,我們就讓醫(yī)托帶病人來看病。醫(yī)托分屬張某5、陳某某1、胡*三個科室。醫(yī)托給哪個科室?guī)Р∪?,哪個科室負責給錢。診所主要靠開藥掙錢,都是些草藥和中成藥。肯定有療效,因為有回頭抓藥的人。我負責藥房,雇了梅某、劉某3在藥房抓藥。我沒有藥劑師的資格證,梅某和劉某3也沒有。他們是我從藥材市場雇傭的。他們都是賣中草藥的,認識藥。我負責進貨,都是從正規(guī)醫(yī)藥公司進的,公司名字我記不住了。藥價是各個科室劃價,我們藥房不負責。我知道我們中成藥的價格比外面一般的價格高幾倍幾十倍;醫(yī)生的診費和藥價不在一起。
4、被告人唐某4的供述證明:2018年10月,我開車送我岳父陳某某1和我老婆的表嫂張某某9去橘井堂中醫(yī)診所上班,去過橘井堂。我每次去,不到半小時就走了;我不在這工作,沒有做過日常事務或者協(xié)助橘井堂工作人員工作。我多年前就認識李某1,在橘井堂見過他。
我在郵儲銀行尾號3090的賬戶,我在2014年8月被抓后是我老婆領走的,現在在哪我不清楚。陳某某1每個月給我生活費,給現金、微信轉賬、給我農業(yè)銀行卡打錢。張某某9沒給我錢過,我不知道張某某9向我郵儲銀行卡匯錢的事;也不知道劉某某2向我郵儲銀行卡匯錢的事,卡不在我手里。
當庭供述:2018年11月,陳某某1讓我在橘井堂干了不到兩個月,負責接待病人。李某1開出的藥方,收費的人負責劃價和收費。陳某某1讓我拿一張銀行卡給劉某某2。我進醫(yī)院就知道病人是經過醫(yī)托找來的,知道這是詐騙。陳某某1負責診室,是陪診的;收費的是劉某某2;抓藥的是·李某3;醫(yī)生是李某1;其他人我叫不上名字。
5、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證明:2018年10月,我看到橘井堂的招聘信息,就在那里上班了。診所法人劉某某2,大夫是李某1、趙某7、馬*寧;王某8是趙某7的助理;張某某9是李某1的導醫(yī);陳某某1是李某1的助理;·李某3、劉某3、梅某負責藥房抓藥;劉某4看門;我在診所打雜,平常負責打包藥品,給病人發(fā)藥和發(fā)快遞。我不清楚患者來源,為何到診所就診;不清楚詐騙,不清楚是否有醫(yī)托。我沒有醫(yī)托。劉某某2給我發(fā)工資,微信轉賬給我。我不清楚趙某7的科室誰負責。醫(yī)托按照帶來病人買藥總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拿錢,剩下的診所收。我的微信叫“玩*”。
當庭供述:我在橘井堂發(fā)快遞,告訴病人喝藥的注意事項。我還負責給診室業(yè)務員(帶病人去看病的人)轉工資,不知道為什么給他們發(fā)工資;我只有業(yè)務員的微信,不知道名字。掛趙某7的號時,我就知道:業(yè)務員和病人上樓,業(yè)務員先下來。我不在診室,王某8把寫有病人名字的條子交到收費處,我過去拿條子(交費總金額),告訴病人注意事項。我在診所一個月工資6000元,劉某某2轉給我的錢,我都轉給業(yè)務員。我不想說給業(yè)務員的金額是誰告訴我的。劉某某2結算給我的73%,有70%給醫(yī)托;醫(yī)生的工資不是我給。陳某某1負責科室,唐某4在診所待的時間不是很多。
6、被告人趙某7的供述證明:2018年11月,我到橘井堂診所應聘,劉某某2給我面試;12月20日左右轉正。我有行醫(yī)資格。每天坐診給病人看病。診所法人是劉某某2,有三個診室。我的辦公室在二樓東北角,屋內有我和王某8;他們不讓我和其他人說話。我給患者看病開藥方,把藥方交給王某8。王某8負責帶病人去拿藥;王某8不給患者看病。我給患者開乳腺增生的藥多,都是些中藥材,有藥效;我開的中藥在藥店也就四五十元,我不知道診所收多少藥錢。我每月工資6000元;劉某某2給我發(fā)現金,還沒領過。我沒有醫(yī)托,都不知道醫(yī)托是什么。
7、被告人王某8(手機尾號4883)的供述證明:2018年7月,我到橘井堂中醫(yī)所當醫(yī)托。我在宣武醫(yī)院和地鐵口活動,會選擇穿著普通的中年看病的人上前問他們看什么病。有告訴我的,我就說以前得過跟他們同樣的病,宣武醫(yī)院效果不大好,推薦他們看中醫(yī)。他們有意愿來我介紹的橘井堂看病,我就會給他們寫一張條,寫明地址乘車路線,署名小王。診所就知道是我介紹的,有時我也親自帶他們到橘井堂看病。當醫(yī)托根據病人買藥多少給提成,不到1000元給我50元,超過1000元給我100元。我一共介紹了5個病人看病。
2018年8月底,我到橘井堂中醫(yī)所當導醫(yī),一個月4500元。診所里有馬大夫、李大夫、趙大夫,負責給患者看病開藥;我和張某某9是導醫(yī);四個男子在藥房抓藥;前臺收銀的是小劉;老板是一男一女。平時不在診所。我在診所引導病人看病取藥,也教他們如何服藥。一部分人在走的時候會加我的微信或者收銀臺微信,我在微信里教他們如何服藥。他們吃完藥,我也會繼續(xù)推薦他們買藥,他們可以微信支付。病人看病可以現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不能刷卡支付,收錢的二維碼貼在診所的收銀臺。李某某13、王某5、張某某15是給診所介紹患者的醫(yī)托。我每個月領取固定工資,劉某某2給我發(fā)現金,我領了兩個月共計9000元。
我們診室的大夫是趙某7。我接待病人時,病人短信上留有姓名或者電話,或者病人手里拿著小條上有姓名代號或者電話,這些用來區(qū)別是哪個醫(yī)托帶來的病人。一般病人是和醫(yī)托一起來我們醫(yī)院:找趙大夫的,我?guī)еフ覄⒛衬?掛號;之后帶病人上樓找趙大夫看病。我在診室外等著,感覺時間差不多就進診室跟病人說一下如何吃藥??赐瓴?,我?guī)Р∪讼聵情_藥交錢。劉某某2收到錢就讓我把藥給患者。
診所的法人劉某某2,也負責收費;第一科室負責人陳某某1,大夫李某1,助理張某某9;第二科室張某5負責,大夫趙某7,我是助理;第三科室負責人我不清楚,大夫馬*寧;藥房負責人·李某3。尾號1138的手機號是我辦的,病人打電話或者給這個微信(真*待)發(fā)消息,我會回復如何用藥;外地病人再次買藥不愿來北京的,直接轉錢到這個微信號,我把藥郵寄給他們。病人轉來的錢,劉某某2處理。我有一張郵儲銀行卡,但此卡在診所叫什么杰的人手里。因為微信用我的名字綁定,銀行卡需要我的。
當庭供述:我在趙某7診室,就我們兩人。來診室看病的人,有的是醫(yī)托帶來的,有的是拿著條子。我不知道怎么給醫(yī)托分成?!罢?待”的微信是我在用。劉某某2給我發(fā)工資,每月4500元。我有一次幫過李某1的忙。我們診室的藥價是我寫的。
8、被告人張某某9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5月,我到橘井堂上班。患者都是被人帶過來的,這些人把患者帶來直接找診所的大夫看病。醫(yī)托把患者帶過來后,我負責幫病人掛號,把病人的病歷交給診所的大夫?;颊呖赐瓴?,陳某某1領患者去劉某某2那交錢,再拿藥。醫(yī)托直到患者交完錢才離開。醫(yī)托的錢都是陳某某1分配;6月至8月,劉某某2把醫(yī)托的工資轉到我工商銀行卡上,我按照陳某某1說的用微信或者網銀轉出去(多的時候一個人一天5000多元,少的時候1000多元),剩下的錢我轉給陳某某1;9月開始,陳某某1自己轉賬。我的微信名叫“平*”,2018年11月的時候收到過病人微信轉給我的藥費,這錢給陳某某1了。
診所是陳某某1租的,法人劉某某2(還負責收費);我在的科室陳某某1負責,他給我和李某1發(fā)工資;第二個科室是王某8和張某5負責;第三個科室的人我不認識;·李某3是藥房負責人;劉某4是診所看門的。我每月工資3000元,7個月領了2.1萬元。我銀行卡上都是陳某某1和劉某某2轉給我的錢,這些錢是給醫(yī)托的;陳某某1告訴我每個醫(yī)托多少錢,我再把錢轉給醫(yī)托。我知道張某某14是陳某某1的醫(yī)托;李某某13、李某13、邢某、李某某12、張某某15、王某1、李某某10、李某7、趙某某16、王某4、王某5、李某12是張某5、王某8診室的醫(yī)托。我在樓下坐著,這些醫(yī)托經常帶一些人來診所看病,進來說找哪個大夫;我總看就知道他們誰是醫(yī)托了。
我在診所見過唐某4。他有時兩三天去一次,有時一周去一次;到診所就在一樓玩手機,不在診所工作。唐某4沒帶過病人到診所看病。我轉到唐某4的郵儲銀行卡里一筆3000元,一筆5000元;這是他跟我借的錢。他發(fā)微信讓我往這張卡里轉錢。
當庭供述:我在診所一樓工作,不認識張某5,不清楚他是干什么的。我知道王某8的名字,和她工作沒有交接。
張某某9辨認出唐某4。
9、被告人李某某10的供述證明:王某1介紹我到橘井堂當醫(yī)托。2018年9月,我到橘井堂給趙某7當醫(yī)托,每介紹一個病人,趙某7微信給我50元。剛開始一個月,趙大夫用微信給轉提成;后來是趙大夫的王助理給我發(fā)工資和提成。我給趙某7帶了14人左右,獲利1600元。
我在北京火車站隨便找一個中年人或老年人問是否看病,告訴患者地址,讓患者自己上門看病;有時也親自帶患者到橘井堂找趙某7看病。我多次向患者說,趙某7能治好你的病,我的病也是她給治好的。我沒有在橘井堂買過藥。有個叫張某某15的醫(yī)托經常和我一起結伴去拉攏病人,還有一個叫趙某某16的醫(yī)托也和結伴拉攏病人到診所看病。我知道的醫(yī)托還有李某某13、王某4、王某5。
10、被告人王某某11的供述證明:2018年12月,我開始給橘井堂當醫(yī)托。我在北京站、崇文門站、東單站門口找有需要看病的人,上去問是不是去看病。對方說看病,我就問什么病,順著對方說看一樣的病。我說自己的病在橘井堂找李大夫看好的,勸對方去橘井堂。我?guī)Щ颊呷ラ倬谜依畲蠓颍ɡ钅?)看病,患者花錢買了藥,我會得到提成。我一般和李某13一起搭伙,李某13幫我打圓場;我們做成5單,我得了1000元的提成。我知道趙某某16也是醫(yī)托。張某某9給我現金結算。
當庭供述:我按照門診看病拿藥總金額的百分之十拿錢,病人再看病我就拿不到錢了。
11、被告人李某某12的供述證明:2018年12月,我在北京站附近攬客的時候,有人說看病,我就推薦橘井堂。診所的醫(yī)生跟我說拉一個人給我錢,我就往這家診所拉人。搭訕的時候,我跟事主說橘井堂的趙醫(yī)生(趙某7)看腫瘤特別好,之前還給我看過;成功給對方地址,對方自己去。我就帶了一個人去,得到400元;趙醫(yī)生的助理王某8給我的。我知道王某4也是給橘井堂拉病人的人。
12、被告人李某某13的供述證明:2018年12月中旬,我去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給一個姓趙的醫(yī)生拉人,根據事主給付診所的費用給提成(1000元提50)。之后,我在北京站出站口拉病人,跟對方說橘井堂中醫(yī)診所的趙醫(yī)生治療肝病、腎病、胃病、失眠癥特別好;我還謊稱自己也是通過該診所痊愈的。我?guī)Я?個病人去,拿了兩人的提成共175元。我每次帶病人到診所,直接與王某8對接,病人由王某8負責我就走了;下次帶病人去,王某8給我現金。
13、被告人張某某14的供述證明:2018年9月,我開始給橘井堂診所的李某1當醫(yī)托。我的暫住地是診所統(tǒng)一安排的。我在宣武醫(yī)院給前來看病的病人介紹橘井堂的李大夫看病好,說我的家屬也曾經在李大夫這看好過病。對方相信后,我讓病人去橘井堂,找李大夫看病。橘井堂按照病人醫(yī)藥費的15%給我提成,派人(姓劉的男子)到住處給我現金。我拉了四五個人,掙了三四千元。診所里陳某某1是老板,張某某9是幫我統(tǒng)計介紹病人數的護士,李某1是醫(yī)生,給我發(fā)工資的男子我認不出來了。
14、被告人張某某15的供述證明:我同鄉(xiāng)介紹我來橘井堂做醫(yī)托賺錢,讓我給趙某7介紹病人,每介紹一個王某8給我100元。2019年1月3日,我?guī)б粋€男的去橘井堂看病,打算從中獲利,然后被警察抓了。我在車站隨便找了一個能看出有皮膚病的人,和他聊天。我說趙某7醫(yī)生能治好你的病,我的病也是她治好的。我就帶他到橘井堂。我是和李某某10結伙的。
15、被告人趙某某16的供述證明:2019年1月3日,我從協(xié)和醫(yī)院帶一家三口到橘井堂找趙某7看中醫(yī),對方說看了病才給我200元的醫(yī)托費。我們咨詢趙某7時,警察把我們堵在橘井堂內。我跟患者說橘井堂的趙大夫眼科特別好,我們小區(qū)有在這家診所看過病,并且痊愈了。診所醫(yī)生跟我說拉一人50元,拿藥多的話給100元。患者看完病,醫(yī)院的前臺把錢放在我的病歷本里。
當庭供述,我?guī)Я藘纱位颊叩介倬谩?/p>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1、在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收據等證據能夠證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唐某4、張某5、趙某7、王某8、張某某9、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4、張某某15、趙某某16參與醫(yī)托詐騙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趙某7關于其沒有詐騙的供述和辯解,經查在案被害人的陳述從皮膚病至心臟病均由趙某7看病開藥與趙某7辯稱的開乳腺增生的藥相矛盾;在案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其他被告人供述能夠證明帶被害人來的人會先進入趙某7的診室卻不看病,趙某7作為該診室唯一的醫(yī)生對此不知情的辯解不成立;本院對被告人趙某7的供述和辯解不予確認。
證人李某1當庭關于其沒有詐騙的證言,經查李某1在公安機關詳細說明其明知陳某某1等人通過醫(yī)托進行詐騙,仍然冒充廣安門中醫(yī)院等醫(yī)院的專家給被騙來的人看病,當庭對其改變說法不能提供合理理由;且在案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等證據能夠證明李某1在公安機關證言的真實性,當庭證言的虛假性;故,本院對證人李某1在公安機關的證言予以確認,對其當庭的證言不予確認。
2、涉案數額。在案被害人在被告人收取100元的掛號費(有時還收取1元病歷本)的陳述上高度一致,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害人關于藥費的支出應在其陳述之外有客觀證據相印證,根據被害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一)被告人張某某14參與詐騙被害人李某24999元、楊某25098元,被告人王某8參與詐騙被害人徐某,被告人王某某11、李某某10參與詐騙被害人楊某120297元,被告人李某某12、李某某13、王某8參與詐騙被害人呂某12736元。(二)被告人陳某某1參與詐騙被害人候某4036元、田某16224元、賈某17762元、孟某5086元、李某63986元、趙某28986元、王某24998元、韓某100元、朱某5267元、李某84400元、杜某11575.87元、張某26089元;并應對上述(一)的詐騙數額承擔責任。(三)被告人李某某10、趙某某16參與詐騙被害人李某36104元,被告人李某某10、張某某15參與詐騙被害人李某53669元、劉某17374元,被告人趙某某16參與詐騙被害人趙某1101元。(四)被告人張某5、王某8、趙某7參與詐騙被害人李某48620元、李某93868元、莫某6412元、王某36405元、李某103458元、胡某3736元、劉某28697元、吳某5355元、燕某101元、游某101元、侯某5087元;并應對上述(三)的詐騙數額承擔責任。(五)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參與詐騙被害人范某5043元、張某1101元、湯某5031元、王某63693元、李某11101元、王某74086元、史某4986元;并應對上述(一)(二)(三)(四)的詐騙數額承擔責任。(六)被告人張某某9在陳某某1控制的診室內起輔助作用,根據其幫助作用承擔責任;被告人唐某4在陳某某1控制的診室內起次要作用,根據其參與一個月的時間承擔責任。(七)被害人徐某只有陳述,沒有支出錢款給被告人一方的書面材料,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濟損失,本院對其陳述的經濟損失不予確認。(八)被害人左某、屈某的陳述內容看不出與本案被告人的關聯,且沒有給被告人一方錢款、辨認被告人的材料,證明其被本案被告人詐騙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被害人崔某、周某陳述的診所與指控內容不一致,且沒有支出錢款給被告人一方的材料,證明其被本案被告人詐騙的證據不足,本院亦不予確認。(九)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與及其與“北京橘井堂李”的微信交易記錄,被害人侯某的陳述與及其與“健*”的微信交易記錄,與在案被告人于2019年1月3日被抓獲的客觀事實相矛盾,對此部分本院不予確認。綜上,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被害人被騙錢款總額為人民幣223768.9元。另,被害人徐某、李某4、呂某、楊某1的經濟損失已經得到賠償。
3、在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陳某某1退賠人民幣5萬元,張某5退賠人民幣2.4萬元,李某1退賠人民幣13130元,李某某13退賠人民幣1.1萬元,張某某14退賠4000元,張某某15退賠人民幣1.3萬元,李某某10退賠人民幣3669元,趙某某16退賠人民幣8000元,現在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張某某9、唐某4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五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5、王某8、趙某7、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5、張某某14、趙某某16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十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張某5、王某8、趙某7、張某某9、唐某4、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5、張某某14、趙某某16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1、唐某4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二人依法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共同開設診所、商量詐騙方法,并從中取得抽成,均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4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張某某9起到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張某5、趙某7、王某8在其所在診室中均起到重要作用,不分主從。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5、張某某14、趙某某16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陳某某1當庭認罪,退賠違法所得,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2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3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5當庭認罪認罰,退賠違法所得,本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8如實供述主要罪行,退賠違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9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唐某4當庭認罪認罰,系從犯,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0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退賠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1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積極退賠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2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3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退賠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15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退賠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14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退賠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16如實供述主要罪行,系從犯,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1之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2之辯護人關于劉某某2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某2系該診所的股東,且負責收銀及各診室的分紅等事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從犯,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李某3之辯護人關于·李某3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3系該診所的股東,且負責藥材進貨等事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從犯,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張某5之辯護人關于張某5系從犯的辯護人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5負責從劉某某2處收取錢款并給醫(yī)托轉賬,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從屬或者輔助地位,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8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王某8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8負責所在診室藥品的劃價,在詐騙活動中起到主要作用,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趙某7及其辯護人蔡永靜、王東軍關于趙某7沒有詐騙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趙某7明知所在診所通過醫(yī)托詐騙,仍冒充知名中醫(yī)院的老專家從事詐騙活動,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9之辯護人關于張某某9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唐某4之辯護人關于唐某4起次要作用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10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11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12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13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15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14之辯護人關于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告人趙某某16之辯護人關于對趙某某16無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趙某某16應對其帶到橘井堂的被害人承擔責任,參與詐騙人民幣6000余元,數額較大,故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法責令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發(fā)還被害人;在案款物一并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張某5、王某8、趙某7、張某某9、唐某4、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5、張某某14、趙某某16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對被告人陳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5、王某8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趙某7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某某9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唐某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5、張某某14、趙某某1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王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趙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張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李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被告人王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1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李某某1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張某某1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張某某1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趙某某1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十六、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劉某某2、·李某3、張某5、王某8、趙某7、張某某9、唐某4、李某某10、王某某11、李某某12、李某某13、張某某15、張某某14、趙某某16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人民幣十七萬七千二百一十五元九角(含在案人民幣126799元,余款從被告人劉某某2、·李某3銀行賬戶中抵扣),發(fā)還被害人(名單另附)。
十七、被告人劉某某2、·李某3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用于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后,余款用于折抵各自罰金,仍有剩余予以退還相應被告人;被告人陳某某1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用于折抵罰金,余款予以退還;被告人唐某4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用于折抵罰金,余款予以退還;在案公章二枚、營業(yè)執(zhí)照一個、執(zhí)業(yè)許可證一個、POS機二個、銀行卡一張,予以沒收;在案手機二十三部,退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 旭
人民陪審員 蘇燕華
人民陪審員 孫麗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謝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