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1113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10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志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孟某及其辯護人李永軍、程樹法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孟某以在日本購買手機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錢,在王某通過支付寶給其轉賬人民幣1.8萬元后,孟某又謊稱因為支付寶系統(tǒng)故障、觸發(fā)風控等原因未收到轉賬中的人民幣1萬元,需要王某通過支付寶繼續(xù)給其轉賬、制造交易流水才能查找原因并將錢找回,不斷騙取被害人王某在本市豐臺區(qū)石榴莊東街二區(qū)9號樓2單元501號家中通過支付寶、銀行網(wǎng)銀等方式陸續(xù)向其轉賬。經(jīng)核查,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24萬余元。
被告人孟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紅山區(qū)金百合東區(qū)13號樓2單元201號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上述贓款均未起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孟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孟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陳述及手書被騙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中國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招商銀行卡交易明細、中國銀行卡交易明細,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羈押證明、工作說明、被告人孟某戶籍信息、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孟某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孟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孟某系初犯,能夠主動認罪認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孟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酌予考慮。鑒于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孟某退賠被害人王某相關經(jīng)濟損失。(詳見清單)
三、在案扣押物品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胡春生
人民陪審員 林硯奎
人民陪審員 許雪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金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