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363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3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
一、2018年12月,被告人郝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謊稱出售手機,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騙取被害人鐘某人民幣5800元。
二、2020年2月,被告人郝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謊稱出售手機,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騙取被害人黎某人民幣6500元;謊稱買電腦,騙取黎某人民幣5000元。案發(fā)前,郝某某退還黎某人民幣1500元。
三、2020年9月,被告人郝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謊稱出售手機,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騙取被害人蔣某人民幣8899元。
被告人郝某某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公安機關(guān)扣押郝某某手機1部。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郝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郝某某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諒解,本院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建議對郝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在案手機,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的16日折抵刑期16日。即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手機一部(暫扣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付想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