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382號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4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于2019年4月至10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某小區(qū)附近等地,謊稱能幫助被害人在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簽,以收取定金及好處費為由,分別騙取被害人牟某(男,36歲,遼寧省人)人民幣3萬元、被害人曹某(男,41歲,廣東省人)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劉某后被抓獲歸案,現(xiàn)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公訴機關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個月內(nèi)繳清)。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崔光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孟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