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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9刑初217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30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19刑初217號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延檢第一部刑訴[2019]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犯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0年9月29日以京延檢第一部刑變訴[2020]4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及其辯護人馬正軍,被告人陳某某2及其辯護人孫奕,被告人萬某某3及其辯護人付博到庭參加訴訟。其間,公訴機關建議補充偵查兩次。因受不可抗力影響,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1日中止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陳某某1、陳某某2與邱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北京市延慶區(qū)×××鎮(zhèn)×××村三間房屋以15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價格賣給邱某。之后陳某某2、萬某某3夫妻繼續(xù)在此居住。此后,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一)2016年7月,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隱瞞已將房屋售予邱某的情況,由陳某某1在網(wǎng)上發(fā)布售房信息,并由陳某某2與蔡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拒絕交房,騙取蔡某32萬元用于給陳某某1還債。經(jīng)強制執(zhí)行,已經(jīng)償還8200元。

(二)2017年3月17日,陳某某2、陳某某1、萬某某3以工程建設為名騙取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借款5萬元。

(三)2017年5月28日,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隱瞞房屋糾紛情況,以售房為名,與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丁某定金5萬元。

(四)2017年7月22日,萬某某3以抵押父母在××村房子為名騙取王某1借款35萬元,之后陳某某1將錢全部拿走用于還債。

2017年7月31日,丁某報警。

2019年2月15日,陳某某1在××省××市被民警抓獲,2019年3月11日,陳某某2、萬某某3在延慶區(qū)×××鎮(zhèn)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指控,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萬某某3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陳某某2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系共同犯罪,其中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某某2、萬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陳某某1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其提出已經(jīng)償還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利息15000元。

被告人陳某某1的辯護人馬正軍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犯詐騙罪沒有異議,對指控的詐騙數(shù)額有異議,認為本案陳某某1的犯罪數(shù)額是4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1詐騙蔡某的事實,經(jīng)過民事處理,賠償協(xié)議說明了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1詐騙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某某1支付過利息,證明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述兩起事實不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認罰。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陳某某2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某2的辯護人孫奕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2犯詐騙罪沒有異議,陳某某2的犯罪數(shù)額沒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巨大”的情節(jié),對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2詐騙蔡某有異議,該起事實已經(jīng)經(jīng)過民事判決,得到部分執(zhí)行,不應認定為詐騙;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2詐騙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王某1的事實,陳某某2雖然知曉,但并未參與;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2詐騙丁某的事實,陳某某2是被陳某某1逼迫簽字的,屬于脅從犯,犯罪數(shù)額為5萬元,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參與分贓,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陳某某2免于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萬某某3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萬某某3的辯護人付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某3犯詐騙罪沒有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萬某某3詐騙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蔡某有異議,萬某某3在上述兩起事實中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萬某某3存在以下從輕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xiàn),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沒有獲得利益,在案件中的作用屬于從犯,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陳某某1、陳某某2與邱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將北京市延慶區(qū)×××鎮(zhèn)×××村三間房屋以15萬元價格賣給邱某。陳某某2、萬某某3夫妻繼續(xù)在此居住。此后,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實施了以下犯罪行為:

(一)2016年7月,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隱瞞已將房屋售予邱某的情況,由陳某某1在網(wǎng)上發(fā)布售房信息,并由陳某某2與蔡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拒絕交房,騙取蔡某32萬元用于給陳某某1還債。經(jīng)法院強制執(zhí)行,已經(jīng)償還8200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核予以確認:

1.證人邱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陳某某2、萬某某3及陳某某1要對外出售北京市延慶區(qū)×××鎮(zhèn)×××村××號,我知道后,和我哥哥邱某2共同出資購買了這三間房。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賣方是陳某某2和陳某某1,買方是我和我哥哥。簽訂合同當日,我支付房款3萬元,9月25日,支付剩余房款12萬元,支付房款時,陳某某2、萬某某3及陳某某1都在場。我和哥哥購買這3間房,村委會出具證明了,證實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為我和我哥哥所有。

我們一共簽訂了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第一份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以15萬元價格購買×××村××號3間房屋,簽訂日期是2015年9月16日,第二次房屋買賣合同是簽訂第一份合同后過了十多天,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要求我簽訂的,合同中就多寫了限3-5年內(nèi)贖回,每年1.5萬元利息,合同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16日。我不認可第二份可贖回的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第二份合同是因為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找我哭鬧,尋死覓活的,我實在沒有辦法才簽訂的。2015年9月16日至今,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沒有支付給我任何贖回房屋的本金及利息。

2.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下半年,我父親陳某某2找到我說,他準備將××號(3間房)出售,我問他什么原因要出售,我父親說陳某某1欠別人錢還不上了,所以要把這3間房賣了,給陳某某1還錢。我說“你賣了去哪里住”,我父親說他3口人到外面租房住。我出于家庭考慮,就跟我妻子邱某商量,由我妻子和她哥哥邱某2出資購買,由我父親在此暫住,陳某某1去什么地方居住我們不管。

2017年7月的一天,我妻子回到×××村我父母處,發(fā)現(xiàn)我們所有的4間房與我父母住的3間房之間,壘了一道隔離墻、蓋了一間東配房及安裝了大門,我妻子就問我父親這是怎么回事,他們回答××號的3間房賣給一個叫沈某的人了,沈某把我的4間房給安了一個大門,蓋了一間配房及一道隔離墻。我知道這件事后,第二天就回來了,我回來后,沈某也到現(xiàn)場了,沈某說陳某某1已經(jīng)將××號這3間房出售給他了,他要求我父母搬走,我妻子說“這房早就賣給我了”,并向沈某出示了房屋買賣合同,沈某之后就走了。

陳某某2、陳某某1和邱某簽訂過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第二份是3至5年贖回的合同,是在我父親陳某某2,我母親萬某某3,我弟弟陳某某1的要求下簽訂的,但我和邱某都不認可第二份贖回的合同。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都沒有支付給我任何贖回的本金及利息。他們也沒有支付給邱某任何本金及利息。

3.被害人蔡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6月份,陳某某1在××網(wǎng)上登記了一條出售房屋的信息,顯示為延慶區(qū)×××鎮(zhèn)×××村的一處平房。我問陳某某1是哪里人,出售的房屋具體是哪里,他說是延慶人,出售的房屋在延慶區(qū)×××鎮(zhèn)×××村××號,因為我是居民身份,沒有權利購買宅基地,我就與陳某某1協(xié)商是否可以租賃,陳某某1說可以將房屋租賃給我,租賃價格為32萬元,期限是20年,之后我們電話約定看房時間。2016年7月,我直接到陳某某1家中,陳某某1及他的父親陳某某2、母親萬某某3都在家中。陳某某1稱要結婚,因沒有婚房,所以購買位于×××村北側一個學校院內(nèi)的小產(chǎn)權房用于結婚。我付了6萬元定金,陳某某1及其父母與我在中介公司見面,由陳某某2與我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剩余款項現(xiàn)金支付2萬元,剩余24萬是通過轉賬方式轉入萬某某3賬戶的。陳某某2給我寫了一個收條,收條中注明我購買北京市延慶區(qū)×××鎮(zhèn)×××村××號,房款為32萬元,同時,在收條下方我們又寫了一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陳某某2將北京市延慶區(qū)×××鎮(zhèn)×××村××號出售給我,價格為32萬元。我們雙方簽訂合同是租賃,實際是陳某某2、陳某某1及萬某某3與我口頭約定,將該房屋出售給我,所以,在收條下方,我與陳某某2又簽訂了一個買賣協(xié)議。

當天,我要求他們提供這3間房屋的大門鑰匙,陳某某1的家人稱這3間房屋與4間房屋之間沒有壘隔離墻,約定陰歷8月15日當日壘墻,壘好后他們家人搬到西側4間房居住,將這3間房屋給我們使用并交付鑰匙。9月份,我又到該房屋處進行查看,發(fā)現(xiàn)家中無人,隔離墻也沒有壘墻,我就與萬某某3聯(lián)系,萬某某3稱陳某某1酒后駕車出交通事故了,賠償他人30萬元,與我協(xié)商,是否可以延長到11月份把房屋交給我,我同意。11月我到該房屋查看,萬某某3還是以各種理由推托至3月份。直到2017年3月10日,萬某某3稱不想賣我們房子了。經(jīng)多次協(xié)商,4月29日,我與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簽訂了關于陳某某2違約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賠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2017年7月29日,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一次性支付我49萬元。

我感覺陳某某1及家人以租賃的方式出租房屋,騙取我32萬元,我就到網(wǎng)上收集證據(jù)。我在××網(wǎng),第一時間房源網(wǎng),G00007網(wǎng)站收集到了陳某某1出售該3間房屋的信息,同時,在百度上搜索出陳某某1、萬某某3、陳某某2欠陳某某1前女友劉某的判決書。

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我以前是陳某某1的女朋友。我聽陳某某1說過要把×××村的平房賣了還錢,具體的事情他沒有跟我說過。他總是向別人借錢,還想我借錢,我感覺他不靠譜就和他分手了。陳某某1向我借了147萬元,他一分錢都沒有還我。他都吃喝玩樂了,由于他沒有工作,也沒有經(jīng)濟來源,所以總是向朋友借錢。

5.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證明:2012年,陳某與邱某結婚后單獨過日子,我父親陳某某2、母親萬某某3和我商量將×××村××號由西往東數(shù)的4間房屋贈與陳某,經(jīng)我們?nèi)胰送夂螅覀儗懥艘环葙浥c協(xié)議。協(xié)議在我嫂子邱某處保存。2015年,我欠了別人錢還不上,就和我父親陳某某2、母親萬某某3商量,將×××村××號3間房屋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陳某的妻子邱某,當時我父親陳某某2、母親萬某某3和我都同意。現(xiàn)在房屋的所有權歸邱某。15萬元購房款都支付了,邱某分兩次支付的,我收到這15萬元購房款都還賬了。

我將×××村××號(3間房)賣給邱某后,還將該房屋分別賣給了蔡某、丁某。我和我父親陳某某2沒有權利出售該房屋,該房屋是邱某的,我私自在網(wǎng)上售賣該房屋,蔡某看房后,我逼著我父親陳某某2和母親萬某某3賣的房,他們也知道這3間房子不是我們的,我們沒有權賣房,我們瞞著邱某偷偷賣的房,沒跟邱某說這件事。承諾書是我寫的,我父親陳某某2在承諾書中簽字并按捺手印。陳某某2和蔡某簽訂合同的時候,我、陳某某2、萬某某3、蔡某在場。

6.被告人陳某某2的供述證明:×××鎮(zhèn)×××村××號三間房屋歸邱某所有。我們與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了,一共簽訂了兩份合同。合同內(nèi)容都是邱某出資15萬元購買×××村××號3間房,只有其中有一份上面增加了5年之內(nèi)可以贖回,除了支付15萬元購房款,每年還需要支付給邱某1.5萬元利息。我們將3間平房賣給邱某后,沒有錢贖回房屋。

陳某某1總是回家找我和萬某某3鬧,讓我給他拿錢,最后沒有辦法,我就同意陳某某1賣這處房了,邱某不知道陳某某1在網(wǎng)上賣房這件事,陳某某1沒有跟她說,也不讓我跟邱某說?!痢痢链逦瘯鼍叩淖C明是萬某某3到村委會去開的,因為×××村××號沒有房本,所以萬某某3到村委會開具證明該房屋是我本人名下,我有權對其出租或出售。簽合同時我們四個人都在場。蔡某把32萬元都支付了。因為陳某某1欠了很多錢,他沒辦法還錢,就將房子出售或抵押給不同的人,但都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協(xié)議。我雖然已經(jīng)口頭承諾將房子贈與給陳某某1,但沒有和陳某某1簽訂贈與協(xié)議,抵押人和買主都認為房子是我的,所以就讓我、我媳婦萬某某3、陳某某1三人都在房屋買賣協(xié)議上簽字。

7.被告人萬某某3的供述證明:2015年,陳某某1欠別人錢,一直還不上,他就想把×××村××號3間房屋賣了還錢,邱某知道這件事,就以15萬元的價格買了這3間房屋。當時我和陳某某2、陳某某1也都愿意將這3間房賣給她。我、陳某某2以及陳某某1沒有對×××村××號3間房屋的處置權。陳某某1用賣房的32萬元還欠款了。

8.贈與協(xié)議,房屋買賣協(xié)議,收條,協(xié)議,借款情況,出售房屋信息,過戶合同,承諾書,村委會證明,轉賬記錄,賬戶明細清單,銀行憑條,賠償協(xié)議,民事調(diào)解書,建設銀行回單,民事判決書等證明:案件相關情況。

(二)2017年3月17日,陳某某2、陳某某1、萬某某3隱瞞房屋真實情況,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以借款用于工程建設為名,騙取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5萬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核予以確認:

1.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至2018年,我在×××村村委會擔任村主任。我記得陳某某2在陳某結婚時就把從西往東數(shù)的4間房(×××村××號)贈與陳某了。2015年,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把從東往西數(shù)的3間房(×××村××號)賣給陳某的妻子邱某,這7間房屋都是陳某和邱某的,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對這7間房屋沒有所有權。2015年,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找我說陳某某1欠別人錢了,他們要把×××村××號3間房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邱某,他們的房子沒有房屋證明,就找村委會開房屋證明,我就讓村會計阮某給他們開了一個證明,并加蓋了×××村委會公章。2017年2月22日的宅基地證明是陳某某2、萬某某3找村委會開具的,我記得他們說這份證明是供電局改三相電用的。

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我是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17日,陳某某1向公司借了5萬元錢。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是5萬元,借款方是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出借方是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某某1沒有還錢。

3.證人翟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我在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3月17日,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向公司借款5萬元,并用×××鎮(zhèn)×××村××號的4間房屋作抵押。我與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簽訂的是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是5萬元,借款期限是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5月17日,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并按捺手印,我加蓋了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公章。簽完借款合同后,他們還和我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按捺手印,他們說借款到期還不了錢,就把×××鎮(zhèn)×××村××號的4間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租賃給我們公司20年,或以96萬元的價格賣給我們公司。陳某某2、萬某某3參與借款了,說陳某某1急需要5萬元錢,他們用×××鎮(zhèn)×××村××號4間房屋作抵押,讓我把錢借給陳某某1。我向他們要××號的房產(chǎn)證,他們說這7間房沒有房產(chǎn)證,就給我了一張×××村委會開具的宅基地證明。如果他們對一區(qū)××號沒有所有權,我不會借給他們錢,他們用房子抵押借款,房子都不是他們的,我不會借給他們錢。自從借款后,我就找不到陳某某1了,他們也沒有還錢。

4.證人宗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阮某沒有給陳某某2開過房屋產(chǎn)權證明。開具日期是2017年2月22日的宅基地證明上的延慶縣×××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公章不是×××鎮(zhèn)政府村級公章管理辦公室加蓋的。

5.證人阮某的證言證明:我一共給陳某某2、萬某某3、陳某某1開過兩次證明。2017年,他們還找村委會開房屋所有權證明,村主任王某2跟我說不讓我給他們開,我也就沒有給他們開證明。

6.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證明:我把房子賣給我嫂子邱某后,我在2016年11月,隱瞞邱某,把這3間房分別抵押給付某、“三某”、沈某,從付某手中拿了15萬元、從“三某”手中拿了5萬元,從沈某手中拿了31萬元,我們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我還逼著我父親陳某某2、母親萬某某3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并按捺手印。

7.被告人陳某某2的供述證明:2017年陳某某1向“三某”借款5萬元,我們將×××村××號4間房抵押給“三某”,房子歸陳某所有,我們一直瞞著陳某沒有跟他說,他現(xiàn)在也不知道這件事。

8.被告人萬某某3的供述證明:2017年陳某某1向“三某”借款5萬元,我們將×××村××號4間房抵押給“三某”,房子歸陳某所有,他不知道我們把房子租賃或出售給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我們瞞著他一直沒說。

9.借款合同,證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證明:案件相關情況。

(三)2017年5月28日,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隱瞞房屋真實情況,以售房為名,與丁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丁某定金5萬元。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核予以確認:

1.證人蒲某的證言證明:我是北京××信息咨詢部店長。2016年7月,陳某某1到我咨詢部口頭向我表述,他在×××鎮(zhèn)×××村有一處平房(三間,240平米左右)要對外出售,價格是40萬元左右,讓我?guī)兔M行銷售。2017年5月份,我的鄰居丁某提出要購買平房,我就和丁某說陳某某1正在出售位于延慶區(qū)×××鎮(zhèn)×××村的三間平房。2017年5月28日,我聯(lián)系陳某某1,問他還出售這三間房屋嗎,陳某某1說還出售這三間房。我、丁某聯(lián)系好陳某某1以后,我們就共同到陳某某1家查看這三間房。在查看的過程中,陳某某1拿出一張×××村村委會的證明,證明該房屋是他父親陳某某2的,陳某某1的父母也參與了這件事,經(jīng)丁某與陳某某1及他父母協(xié)商,最后確定的價格38萬元就可以出售。協(xié)議簽好后,陳某某1及陳某某2提出先支付5萬元房款,丁某支付5萬元。交付定金的第二天,丁某到陳某某1家中支付剩余購房款時,發(fā)現(xiàn)有一名男子在陳某某1家中,這名男子稱陳某某1早已將這處三間平房賣給他了。丁某發(fā)現(xiàn)這個問題后,就找陳某某1協(xié)商,不再購買這處房子了,要求陳某某1還這5萬元定金,陳某某1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不進行還款,所以丁某就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2.被害人丁某的陳述證明:2017年5月28日,我通過××地產(chǎn)蒲某介紹認識陳某某1,陳某某1稱其要出售一處平房。他告訴我這處平房是他父親陳某某2的產(chǎn)權,這處房產(chǎn)有7萬元的外債,等賣完房用房款還清外債。當天,我和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簽訂了一份農(nóng)村房屋買賣協(xié)議,陳某某1給我看了大隊證明,證明房屋產(chǎn)權是陳某某2的。陳某某1沒有將房屋交付給我使用,在我買房之前,陳某某1就將該處房屋賣給其他人了,他沒有權利處置該房屋,他也不會把房子交付給我。

3.銀行憑條,房屋買賣協(xié)議,村委會證明,收條證明:案件相關情況。

4.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證明:我把房子賣給我嫂子邱某后,我在2016年11月,隱瞞邱某,把這3間房分別抵押給付某、“三某”、沈某,從付某手中拿了15萬元、從“三某”手中拿了5萬元,從沈某手中拿了31萬元。我們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我還逼著我父親陳某某2、母親萬某某3在抵押合同上簽字并按捺手印。宅基地證明是我開具的。2017年1月中旬,我在北京市昌平區(qū)看到電線桿子上有一張寫著雕刻印章的小廣告,我就打電話聯(lián)系對方,對方稱可以制作,我給了他200元錢,他做好印章郵寄到我家的。我向“三某”抵押借款,“三某”說抵押借款需要房屋所有權證明,我著急用錢,我就找人刻了一個假的延慶縣×××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公章。我給“三某”一張假的宅基地證明,他好把錢借給我。

2017年,我通過房屋中介以38萬元的價格把×××村××號3間房屋賣給丁某。我們實際收到丁某5萬元。第二天,丁某發(fā)現(xiàn)我們對這3間房屋沒有處置權,他就不想買了,讓我退錢。我沒有還給丁某5萬元購房款,這5萬元,我都還錢了。我們簽合同前,邱某不知道我們將房子賣給丁某這件事。我怕她不同意賣房這件事,并且我們也沒有權利賣房,所以我們就沒敢把這件事告訴她。

5.被告人陳某某2的供述證明:2017年5月,陳某某1帶著丁某來看房,經(jīng)我、陳某某1、萬某某3與丁某協(xié)商,最終丁某出價38萬元購買該房屋。合同簽訂第二天,丁某到我們家交剩余房款時,遇見了沈某,沈某跟丁某說這3間房是他買的,丁某看見這種情況就不打算買房了,他就讓陳某某1退錢。

6.被告人萬某某3的供述證明:2017年5月份,我們將×××村××號(3間房屋)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丁某。丁某支付5萬元定金后,知道我們將房子抵押給沈某后,他就不買房子了。這5萬元是陳某某1取走的,這筆錢用來償還以前的欠款。

(四)2017年7月22日,萬某某3、陳某某1以抵押××村的房屋,向王某1借款為名,騙取王某135萬元,陳某某1將錢款用于償還債務。

2017年7月31日,丁某報警。2019年2月15日,陳某某1在××省××市被民警抓獲,2019年3月11日,陳某某2、萬某某3在延慶區(qū)×××鎮(zhèn)被民警抓獲。

被害人王某1對萬某某3的行為表示諒解。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下列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核予以確認:

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明:陳某某1跟我說他做光伏發(fā)電工程和賣××家具生意,資金緊張,需要借40萬元周轉一下,我感覺陳某某1歲數(shù)小不靠譜,不想借給他錢,陳某某1就說他母親萬某某3是××村人,現(xiàn)在馬上就拆遷了,拆遷之后就能把錢還給我,還帶著我和付某去×××鎮(zhèn)×××村他家里。當時陳某某1母親萬某某3和父親陳某某2都在場,萬某某3說她父母在××村有一處房子,現(xiàn)在準備拆遷,拆遷完就可以還給我40萬元還有利息,要是不拆遷,他還有×××村的這7間平房,他給我3間平房,這3間平房是陳某某2哥哥的,他哥哥死后這處3間房子就給陳某某2了,萬某某3還給我看了一張證明,證明是×××村委會開具的,寫著他們住的房子是陳某某2的,我就和萬某某3簽訂了借款合同。

萬某某3父母在××村房子的情況我不清楚,我聽萬某某3和陳某某2、陳某某1說過,這處房子是陳某某1姥爺?shù)姆孔?,現(xiàn)在要拆遷,具體門牌號、房子是幾間我都不清楚。2017年7月,我借給陳某某140萬元錢后,××村拆遷了,我就找萬某某3要錢,萬某某3才說這處房子是陳某某1舅舅住著的,等以后分房子了,陳某某1舅舅會給她一個樓,她再把樓賣了還我錢。如果萬某某3、陳某某2、陳某某1提前對我說××街的房子是陳某某1的舅舅居住的,還得等分房之后才可以還錢,他們也沒有×××鎮(zhèn)×××村3間房屋的所有權,我不會借給陳某某1錢,因為他說這處房產(chǎn)是用來兜底的,××村的房子要是不拆遷,他就用這處房產(chǎn)抵押給我,房子都不是他們家的,我不會借給他錢。陳某某1一直沒有還給我錢,萬某某3和陳某某2也沒有還給我錢。

2.證人萬某的證言證明:我和萬某某3是親兄妹關系。父親萬某2,母親宋某某,兩位老人均已去世。我父母生前在××村沒有房屋,他們所居住的地方是我蓋的房子,房屋的所有權歸我所有。萬某某3一家四口人(丈夫陳某某2,兒子陳某、陳某某1)在××村都沒有房屋。我兄弟姊妹8人,除了萬某某3,我們兄弟姊妹都沒有讓萬某某3她們家人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處置我們在××村的房屋。

3.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陳某某1向王某1抵押借款時,我和王某1一起去陳某某1家中給的。王某1給了陳某某140萬元現(xiàn)金。

4.證人郭某的證言證明:我是延慶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負責××村全村的黨務工作及××村日常的管理。萬某2是我村的村民。1990年左右,萬某2帶著宋某某(妻子)、萬某3(二兒子),萬某(四兒子)從××村搬遷至我們村。他們搬遷至××村時,××村批給了萬某3四間房的宅基地,批給了萬某四間房的宅基地。房屋是由××村村委會出資建造的。萬某3的四間房在萬某四間房的東邊,萬某2、宋某某和萬某一起生活,萬某3單獨生活。萬某2和宋某某大約有七八個子女,他們的子女沒有權利分配萬某2和宋某某所居住的四間房。這四間房是萬某的,萬某2、宋某某及其他子女都無權分配。

5.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證明:××村的房子是我姥姥、姥爺?shù)模宜木艘沧≡谶@處房子里,房子拆遷了,我母親萬某某3肯定有權分一份房產(chǎn)。我感覺這房子有我母親的份額,具體能不能抵押我不清楚,我沒有參與這次抵押。我跟王某1借的40萬元,我用于還賬了。王某1在×××村××號給了我40萬元現(xiàn)金,給完我錢后,王某1又拿走了5萬元的利息,實際我就得到35萬元。當時付某也在,錢到我手里后,付某就把35萬元拿走,替我還沈某錢了。

6.被告人陳某某2的供述證明:萬某某3父母的房子和萬某某3沒有關系?!痢链宓姆渴撬改负退苋f某從萬某3水庫搬遷到××街,村里批給他們4間房,萬某某3父母去世后,房子歸三弟萬某所有。我聽萬某某3和陳某某1說過用××街房子抵押給王某1借款40萬元,但是我本人沒有參與這次抵押借款。我沒有和王某1說過萬某某3父母××村房子要拆遷這件事。我們沒有告訴王某1,萬某某3父母在××村的房子跟萬某某3沒有關系。我們告訴王某1,他肯定不會把錢借給我們。

7.被告人萬某某3的供述證明:陳某某1向王某1借款40萬元,王某1怕陳某某1還不起,陳某某1就和王某1說我父母××街的房子要拆遷了,拆遷完就可以還錢,王某1還問了我房子的情況,我說這房子是我父母的,我們姊妹8人,應該會分我一些錢,后來我就用我父母的房子抵押給王某1了。我沒有權利抵押我父母的房屋。我父母和我弟弟萬某從萬某3水庫搬遷到××街,村里批給他們4間房,我父母去世后,房子歸我三弟萬某所有。

8.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9.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證明:本案系被害人丁某報警,本案被告人均系被抓獲到案。

10.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陳某某1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11.工作說明證明:案件相關情況。

被告人陳某某2、萬某某3向本院提交了王某1出具的諒解書和陳某、邱某出具的諒解書,證明:王某1對萬某某3的行為予以諒解,陳某、邱某對陳某某2、萬某某3的行為予以諒解。公訴人對諒解書沒有異議,本院對王某1出具的諒解書予以確認,由于公訴機關并未認定陳某、邱某系本案的被害人,因此陳某、邱某出具的諒解書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本院不予認定。

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錢款,其中陳某某1、萬某某3騙取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陳某某2騙取錢款數(shù)額巨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系共同犯罪,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陳某某2、萬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輔助作用,系從犯,鑒于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萬某某3取得被害人王某1的諒解,本院依法對陳某某1、陳某某2從輕處罰,對萬某某3予以減輕處罰。關于陳某某1所提已經(jīng)償還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利息15000元一事,無相關證據(jù)證明,本院對該辯解不予采納。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明知沒有房屋產(chǎn)權,仍然出售、租賃涉案房屋或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取得被害人錢款后隨即償還債務,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非法占有目的明顯,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本案辯護人所提部分指控事實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陳某某2是否是脅從犯,本院認為陳某某2在行為時未受到脅迫,陳某某1的相關言語沒有達到壓制陳某某2主觀意愿的強度,陳某某2并非被動、消極參與詐騙犯罪,對于陳某某2的辯護人所提陳某某2系脅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合被告人陳某某2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認為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或定罪免刑,對于被告人陳某某2的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辯護人的關于量刑情節(jié)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30年2月14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萬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先前羈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先前羈押的30日已折抵刑期。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一萬一千八百元,發(fā)還被害人蔡某;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發(fā)還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陳某某2、萬某某3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元,發(fā)還被害人丁某;責令被告人陳某某1、萬某某3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五萬元,發(fā)還被害人王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雙

人民陪審員  解春燕

人民陪審員  劉玉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任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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