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202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19〕7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莊曉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倪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倪某使用虛假身份,以出售低價機票套餐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等地騙取被害人張某1(男,41歲)人民幣466208元,騙取被害人張某2(女,37歲)人民幣1038708元,騙取被害人高某(女,27歲)人民幣117900元,騙取被害人于某(女29歲)人民幣95050元,共計人民幣1717886元。
被告人倪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民警抓獲,現(xiàn)涉案錢款未退賠。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倪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倪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倪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提出異議。被告人辯稱其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起訴書指控的金額有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存在合理性懷疑不能排除,被告人的行為系民事經(jīng)濟糾紛,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倪某使用虛假身份,冒充旅行社員工,以出售低價機票套餐為由,在本市海淀區(qū)等地騙取被害人張某1(男,41歲)人民幣429860元,騙取被害人張某2(女,37歲)人民幣964140元,騙取被害人高某(女,27歲)人民幣117900元,騙取被害人于某(女29歲)人民幣72200元,上述詐騙款共計人民幣1584100元。
被告人倪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民警抓獲,現(xiàn)涉案錢款未退賠。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調(diào)取的下列證據(jù):
1.被告人倪某的供述證明:其在2018年10月份的時候與經(jīng)常買機票的朋友梁某聯(lián)系,其告訴梁某自己可以出售從中國到日本、韓國的往返機票套餐,價格便宜,每個人不限時間全年任何時間只要提前7天到14天預訂其就能出票,價格是往返1500元。該價格是其給梁某的價格,梁某可以再加價往外賣。后來梁某就從2018年10月份開始陸陸續(xù)續(xù)給其介紹了不少客戶,這其中包括張某1和張某1的妹妹張某2,錢都是由梁某收然后再轉(zhuǎn)到其銀行卡上。梁某應該是通過微信或支付寶收取他們的錢,扣完梁某自己掙的錢再給其。從去年10月份到現(xiàn)在張某1和他妹妹為了購買這個機票套餐一共向其支付了大約幾十萬元。這個套餐是其自己虛構的,市面上沒有這么便宜的機票套餐,其自己也沒有資格出機票。其也要到攜程、同程等網(wǎng)站去購買。再加上當時也不止騙了他們兩個人,別人也需要出機票,但網(wǎng)上出的機票都是正常價格,所以其就用他們兩個的錢為之前找其買套餐的人來買機票補窟窿。另外其個人開銷也需要花錢,所以其給他們買了幾次機票以后自己也沒錢了,也不能給他們出機票了。截止其被抓時其用這種方式一共騙了幾十人,金額有100多萬。梁某給其的錢都轉(zhuǎn)到一個名叫朱月名下的交通銀行卡里。因為其現(xiàn)在被列為被執(zhí)行人沒辦法用自己的卡收錢。這張卡現(xiàn)在被其丟棄了。其現(xiàn)在是自由職業(yè)。因為其之前給梁某等人開具過中國某旅行社某有限公司的發(fā)票,也告訴過梁某等人其和中國某旅行社某有限公司有業(yè)務往來,所以梁某他們就認為其是中國某旅行社某有限公司的人了。其剛認識梁某的時候,因為微信上面實名認證的姓為楊,所以梁某以為其叫楊浩。后來在發(fā)展業(yè)務的時候,其把自己的身份證發(fā)給梁某,梁某就知道其叫倪某了。但張某1、張某2等人是在2018年12月30日來成都找其時才知道其叫倪某。梁某對其低價機票的來源不清楚。梁某對其提供低價機票的來源曾產(chǎn)生過懷疑并詢問過機票的來源,其對梁某稱低價機票的來源主要看渠道和行情,其是哪個渠道便宜就走哪邊,來源并不固定,之后梁某就沒再問過。梁某會在其給的價格上加價30%以上賣給別人。其在2018年10月份通過朋友認識了張某1,張某1找到其提出合作事宜,當時張某1需要大量往返中日間的機票,于是其就和張某1推薦往返日本的特價套餐機票。價格為1000-2000元單人往返套餐、價格為3000元的雙人往返套餐(一次性同時使用)。張某1陸續(xù)向其支付了二十多萬的套餐費用,因為套餐的費用大部分都低于市場價,所以其就先用自己的錢補著窟窿。高某是2018年11月加其微信的,其向高某出售中日兩國往返的特價機票,按市場價格的七折至八折出票。其收了高某的錢,但有部分機票沒給高某出票。于某是2018年10月底加其微信的,于某直接轉(zhuǎn)給其的購票款其基本都出票了,于某通過梁某轉(zhuǎn)到其賬戶的購票款其有部分還沒出票。其在張某1來成都找其時還還了張某1人民幣5000元。
2.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8年10月初,其妹妹給其介紹了一名男子,說該男子可以買到便宜的中國到日本的飛機票。因其是做日本旅游的需要大量購買機票,其就在10月6日加了該男子微信。該男子自稱叫梁某。梁某還說其認識一個叫楊浩的男子,楊浩是中國某旅社分公司大客戶部的,能過做多種內(nèi)部特價機票套餐,可以購買非常便宜的機票,楊浩負責出票,梁某負責收錢。購買套餐后客人需要出票,提前20天告知就可以。梁某還讓其加了楊浩的微信。楊浩介紹了許多套餐方案,價格相當便宜。其選擇購買個人一年單次、二次、三次往返國內(nèi)和日本的套餐,價格分別是2000元、3500元、4500元。其在10月16日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向梁某的微信第一次轉(zhuǎn)賬4500元,后又陸陸續(xù)續(xù)購買了多種套餐,都給他轉(zhuǎn)錢了。開始會出機票,票款價格共22000元。但到了2018年圣誕節(jié)楊浩就再也出不了票了。其和楊浩聯(lián)系,楊浩一會說系統(tǒng)故障一會說是航空公司的問題。因為客人需要去旅游,從2018年圣誕節(jié)至2019年1月4日,其陸續(xù)為客人墊付機票費用110358元。后來其又聯(lián)系他們,讓他們退錢,但他們以各種理由不退錢。其感覺被騙了,所以來派出所報案。后來其詢問航空公司如何出票,工作人員答復楊浩就是從購票網(wǎng)站購買的正常價格機票,根本沒有套餐之說。1月12日,其找了幾個同樣被楊浩騙錢的朋友到重慶找楊浩,但沒找到。后其在成都將楊浩抓住送到了派出所。此時其才知道楊浩真名叫倪某。當?shù)孛窬屍浜蜅詈谱孕袇f(xié)商,倪某稱其給的錢已經(jīng)都花了,沒退錢給其。其給梁某轉(zhuǎn)了469458萬的機票款,倪某只出了22000元的機票,其還為客戶墊付了110358元的機票款。后來倪某只還退過5000元。其于2019年1月27日在公安機關辨認出倪某。
3.被害人張某2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原在日本東京語言學校上學,有時幫身邊的同學購買機票。2018年10月初,有朋友告訴其一名遼寧男子梁某能夠買到便宜機票并讓其加了梁某的微信。梁某自稱是東北一個旅行社做簽證的,其跟重慶國旅的一個楊哥合作做一些特價機票套餐。因為其這邊的機票需求很大,梁某讓其加了楊哥的微信。并說楊浩負責出票,梁某負責收錢。其加了楊哥的微信,楊哥自稱叫楊浩,是重慶國旅負責機票的經(jīng)理。楊浩稱可以做個人和家庭套餐,購買套餐后需提前一、二個月告知,最少也要14天告知才能出票。其想試試,并陸續(xù)購買了一些套餐。10月21日楊浩給其出了第一張機票,其看到票面價格確實很貴,但楊浩、梁某只收了三分之一的票款。其就相信了。其朋友都讓其幫忙買便宜機票。其自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給楊浩、梁某用于買機票的錢款共計1029901元,楊浩給其出的套餐機票價格不到5萬元,實際機票價格約10萬元。而且楊浩還代理部分酒店住宿。但2019年元旦前后,楊浩出機票就不再正常了,有時出不了票,有時只出一張單程機票,而且酒店住宿也有很多問題。因為客人的行程都已經(jīng)訂好了,沒有機票無法成行,其和客人墊付了很多錢用于購買機票,楊浩承諾將其和客人墊付的錢報銷,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因為其曾把梁某和楊浩介紹給其哥哥張某1,張某1也被楊浩騙了。其后來詢問航空公司得知根本沒有機票套餐和折扣一事。后來張某12019年1月中旬到成都將楊浩抓住才知道楊浩的真名叫倪某。其買機票套餐的錢是通過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轉(zhuǎn)給梁某的。其微信號是×××,支付寶號碼是×××,銀行卡是招行的,賬號是×××。梁某的微信號碼是×××,支付寶號碼是155XXXXXXXX,收款賬號是戶名為朱月的交通銀行卡,號碼是6222XXXXXXXX。其已經(jīng)把客人購買機票套餐的錢都退還了。其于2019年1月27日在公安機關辨認出倪某。
4.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10月份起通過一個朋友圈在微信上認識了一個叫梁某的人,該人在微信上的昵稱叫老梁說天下,其在梁某手里買過幾次低價機票,之后梁某又向其推薦了一個姓倪的人,說這個姓倪的人能給其出飛機票。該人的微信號是×××,微信昵稱叫拿魄侖,姓倪的人自稱能以市場價七折向其出售國內(nèi)外機票,其就相信了。從2019年1月起至2月末,其通過微信和支付寶向這個倪姓男子轉(zhuǎn)賬共計126431.66元,這是其要向倪姓男子購買40張飛機套餐的錢。之后其一直催著倪姓男子出票,但后來就聯(lián)系不上了。倪姓男子給其出過10113.6元的機票,其實際損失了116318.06元。倪姓男子的收款賬戶是交通銀行6222XXXXXXXX,戶名朱月。姓梁的男子給其提供過倪姓男子的身份證照片,顯示叫倪某,身份證號碼是×××。
5.被害人于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3日,其在微信上代購往返日本的機票。其朋友梁某也是在網(wǎng)上代購機票的梁某說倪某購買機票挺可靠,其通過梁某聯(lián)系到倪某,加了倪某的微信。其需要買什么機票就直接和倪某聯(lián)系,其跟倪某訂完票就用微信或支付寶將錢打給梁某,梁某再把錢轉(zhuǎn)給倪某。但到了出票的日期倪某卻沒出票,現(xiàn)在也聯(lián)系不上倪某了。其給梁某匯款共計99900元,給倪某匯過一次款共計4700元。倪某的微信號是×××,收款賬戶是交通銀行6222XXXXXXXX,戶名朱月。
6.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其2018年8月要去日本在淘寶網(wǎng)上一個叫晴天特價機票的店鋪定了一個低價機票,起飛前一天有人聯(lián)系其說機票可能出不了,其很生氣就和對方吵起來了。后來那個店鋪說讓客服處理,其就接到了一個人的電話。該人就是倪某。當時倪某給其解決了機票的事。其9月初從日本回來主動找倪某問能不能出便宜的機票,倪某又給其出了低價機票。10月3日左右,倪某給其打電話稱自己叫楊浩是重慶國旅的,負責特價機票業(yè)務。公司總部在上海,他是被調(diào)到重慶工作的?,F(xiàn)在其手里有內(nèi)部員工特價機票套餐,3000元往返三次,中國、日本任意城市往返,是內(nèi)部的。內(nèi)部員工不要了可以賣給其他人。他想賺點錢,讓其幫著問問有誰要。其覺得可以做這事,就開始發(fā)這種信息,一直做低價機票套餐的事了。其當時以為20套低價套餐賣完就結束了,但倪某在賣完套餐后總能提出新的低價套餐。其干了沒多久有點懷疑,倪某就主動發(fā)了他的身份證給其看,還說真名叫倪某,對外自稱叫楊浩,因為是父母離異不隨爸爸姓了。倪某周圍的同事朋友都叫他楊浩。這時倪某還給了其朱月的銀行賬戶,說朱月的賬戶就是公司財務的賬戶。他和朱月關系好,朱月能幫倪某走私活。倪某讓其別和他人說姓名的事,其對他人介紹時都說倪某叫楊浩。2019年春節(jié)前后,倪某當時已經(jīng)不怎么出機票了,所有人都準備報警,其突然想起來之前倪某給開發(fā)票的事,其找于某要來發(fā)票發(fā)現(xiàn)發(fā)票抬頭就是某中國旅行社。其調(diào)查后得知一個微信名叫乖乖蟹的人為倪某開的某中國旅行社的發(fā)票。乖乖蟹從2018年4月就開始和倪某合作了。其懷疑倪某后逼著倪某說明機票是怎么訂的,倪某給其發(fā)了一個小視頻,視頻中有個小程序,可以輸入訂票編碼。在剛開始和倪某合作的時候,其問過倪某特價機票的來源,倪某說是每年日本為了促進和中國的旅游業(yè),會發(fā)這種低價套餐,會給到每個旅行社,絕大部分用于組團旅行,剩下部分會賣給旅行團。倪某掙的不是機票錢,是掙補助錢,補助是日本國家給的。倪某說訂機票的錢都是一開始就收,需要出票時提前十天告訴倪某。后來倪某又說的提前一個月告訴其出票的日期。倪某還說他有權限讓機票提前出,但不能總這樣。倪某說自己靠旅行社工作的便利能讓機票提前出票。其就相信倪某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了。大概在2019年元旦的時候,出現(xiàn)了機票不能出票的情況。倪某和客人解釋是系統(tǒng)崩潰了,想等的可以在起飛前兩三個小時才能出票,不想等的就自己先買票,然后拿著發(fā)票到公司來報銷。倪某說元旦去日本的人太多了,導致系統(tǒng)崩潰,他春節(jié)時提前一個多月做準備系統(tǒng)就不會這樣了。倪某還說特價機票肯定和一般的機票不同,有的是補倉位的,沒有位置就是出不來,給你挪到別的航班換一天出行這也是合理的。他這個說法很多人都默認了。張某1、張某2能接受改期但需要倪某提前2、3天說明,倪某做不到,倪某有時提前一天說,有時前一天的半夜說,張某1接受不了就去成都報警了。倪某制定的套餐有單次往返中日任何城市1500元;一年三次往返中日任何城市3000元;家庭套餐一次往返(兩大一小)3000元;15000公里出行減扣里程套餐4000元;還有一種單程的,攜程網(wǎng)最低價再打8折。這些套餐都是先交錢,然后出行前10天告訴倪某,倪某負責出票。倪某開始接觸其和張某2等人的時候沒提到過特價機票會不出票的事,倪某說都是100%出票。其一般加價500元往外出票,別人打給其票款后其當場就轉(zhuǎn)給倪某。其手中有七八十張行程單,行程單上的價格高于其套餐的價格,但倪某怎么買的這些票其不知道。倪某至今還欠其16萬元。其在2018年10月告訴張某1、張某2說倪某姓楊,是重慶國旅的人。高某2018年10月從其處買了一年三次往返套餐,倪某給她出過兩張票和一個往返,高某就加了倪某微信,倪某勸她成了代理。后來高某和其說她在倪某那買了30多個套餐,一張票也沒出。于某給其轉(zhuǎn)賬有十多萬。其聽說有一次因為于某去日本代購因為倪某一直沒出票,于某在機場住了一周。于某訂的是單次往返套餐,倪某一共就給于某出了三個單程的機票。倪某基本都沒有能完成往返套餐機票的約定。其最開始將機票款轉(zhuǎn)給倪某的微信,后來轉(zhuǎn)到倪某指定的朱月賬戶,其轉(zhuǎn)給倪某200多萬機票款。
7.張某1處訂票單、出票單、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憑證、行程單、機票預訂單明細證明:張某1向倪某、梁某購買機票套餐及轉(zhuǎn)款情況。
8.張某1、張某2提供的案件情況說明證明:張某1、張某2與倪某之間商談購買機票套餐的情況。
9.張某2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某2與倪某之間微信聊天時雙方談及的機票套餐等情況。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張某2在2018年10月6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稱“我們這邊這個套餐是這樣子的,激活以后僅限本人使用,然后你要預定必須至少提前十天,越早的話預定到的航班可能會越好”、“兩件事情,第一個呢這個套餐本身就是有那個旅游局補貼的”、“我也想強調(diào)一下,就是畢竟這個東西不是公司正常的一個銷售產(chǎn)品,不能說違規(guī)吧,只能說是職務之便吧”。
10.張某2處訂票單、出票單、微信、支付寶憑證、行程單明細證明:張某2向倪某、梁某購買機票套餐及轉(zhuǎn)賬情況。
11.占座單證明:倪某向張某2等提供機票占座單的情況。
12.高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高某與倪某之間微信聊天時雙方談及的機票套餐等情況。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高某在2019年2月16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稱“你加我們那個財務的微信吧”、“我讓他加你”。
13.高某處訂票、出票清單,微信、支付寶、銀行轉(zhuǎn)賬憑證明細證明:高某向倪某、梁某購買機票套餐及轉(zhuǎn)賬情況。
14.于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于某與倪某之間微信聊天時雙方談及的機票套餐等情況。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于某在2019年1月30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人稱“我把我們財務賬號給你”、“6222XXXXXXXX朱月”。
15.于某處訂票、出票清單,微信記錄、說明、轉(zhuǎn)賬憑證明細證明:于某向倪某、梁某購買機票套餐及轉(zhuǎn)賬情況。
16.梁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梁某與倪某之間微信聊天時雙方談及機票套餐及發(fā)票的情況。
17.梁某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憑證,銀行卡明細證明:梁某向倪某轉(zhuǎn)賬情況。
18.銀行卡使用明細、微信記錄證明:朱月銀行卡收支情況。
19.倪某與他人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倪某還有機票預訂業(yè)務也未履行。
20.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恢復倪某手機數(shù)據(jù)的情況。
21.到案經(jīng)過證明:倪某于2019年3月2日被民警抓獲的情況。
22.前罪判決書證明:倪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的情況。
23.身份信息證明:倪某身份情況。
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被告人倪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中其本人的供述、被害人張某1、張某2的陳述、證人梁某的證言、案件情況說明、張某1、張某2訂票單、出票單、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憑證、行程單提出異議。被告人倪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其他證據(jù)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控方所出示的證據(jù)內(nèi)容客觀、真實,形式、來源合法,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中能夠相互印證的事實予以確認。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質(zhì)證意見,法庭將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jù),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綜合評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指控罪名成立。唯詐騙數(shù)額有誤,本院依據(jù)在案證據(jù)予以認定。針對被告人有關其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的辯解及辯護人有關本案存在合理性懷疑不能排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的行為系民事經(jīng)濟糾紛,不應認定為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人冒充旅游公司職員身份編造低價機票套餐說法,誘騙被害人向其匯款,后將匯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償還其他債務及個人消費的事實。被告人主觀要件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要件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于被告人的此點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信。鑒于被告人在案發(fā)前返還被害人部分贓款,本院在量刑時對被告人酌予從輕處罰。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1年3月1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贓款人民幣一十萬元(100000元)按比例發(fā)還
被害人,其中人民幣二萬七千一百五十元(2715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奕蘇;人民幣六萬零八百四十元(6084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泓菲;人民幣七千四百四十元(人民幣7440元)發(fā)還被害人高金墁;人民幣四千五百七十元(人民幣4570)發(fā)還被害人于欣桐。
三、責令被告人倪某退賠贓款人民幣一百四十八萬四千一百元(1484100元),其中人民幣四十萬二千七百一十元(40271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奕蘇;人民幣九十萬三千三百元(人民幣903300元)發(fā)還被害人張泓菲,人民幣一十一萬零四百六十元(110460元)發(fā)還被害人高金墁;人民幣六萬七千六百三十元(67630元)發(fā)還被害人于欣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 沖
人民陪審員 陳鳳庭
人民陪審員 閔增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 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