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14刑終6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2-28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永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1481刑初834號刑事判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7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陳某以推廣“悅花悅有”電子商務(wù)平臺“幫人還房貸”業(yè)務(wù)為由,謊稱幫被害人還購房貸款,讓被害人辦理貸款籌集房貸“啟動資金”,同時陳某許諾所貸資金由其負責(zé)償還本息,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讓被害人楊某、洪某、趙某、陳某先后在“有用”、“捷信”、“普惠”等多家貸款公司辦理手機貸、電車貸等貸款業(yè)務(wù),所貸資金被陳某用于償還個人欠款、日常支出等花費,陳某在償還部分貸款本息后就不再還款,由四被害人償還各自名下的剩余貸款本息。其中,騙取楊某4500元、騙取洪某15000余元、騙取趙某10000余元、騙取陳某46000余元。期間,陳某以啟動資金不夠為由,讓趙某分期購買一輛“北京”牌汽車用來抵押借款,并承諾負責(zé)償還購買車輛的錢及車貸,而趙某以其名義分期購買車輛并辦理抵押借款后,陳某在還了很少部分車貸后便不再繼續(xù)還款,趙某在無力償還車貸的情況下將該車出售,造成趙某支付車貸本息8萬余元的經(jīng)濟損失。同時查明,陳某將其購買的一輛“凱迪拉克”越野車過戶到楊某名下,并許諾由其償還該車抵押貸款的本息,貸款還清后車歸楊某所有,貸款還可以用來償還楊某的房貸,后陳某將該車先后辦理的貸款占有花費,因貸款未及時償還,造成楊某背負20余萬元的貸款本息需要償還。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謊稱房貸啟動資金不夠,讓被害人陳某籌集資金,騙取陳某17000余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謊稱給被害人洪某繳納房屋配套費,騙取洪某現(xiàn)金15000元。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謊稱投資“悅花悅有”平臺有高額回報為由,取得被害人陳某信任,騙取陳某現(xiàn)金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陳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dāng)庭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對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57500元予以追繳,退賠本案被害人楊某、洪某、趙某、陳某。
上訴人上訴情況
陳某上訴稱,認罪悔罪,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原審量刑重;原判刑期起算日期錯誤,未將在??谧カ@并羈押的日期予以扣除,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陳某的上訴理由相同。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事實的證據(jù),相關(guān)證據(jù)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dāng)庭出示并經(jīng)質(zhì)證,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經(jīng)核實無誤。二審期間,被告人陳某的家人積極退還被害人陳某65500元、洪旋30000元、趙某10000元、楊某4500元,并取得四被害人的諒解,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諒解書、收到條和欠條,經(jīng)核屬實,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陳某于2018年11月26日被??谑泄簿执笸沙鏊窬カ@并羈押。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上訴人陳某構(gòu)成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陳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悔罪等從輕情節(jié),結(jié)合永城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刑初834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刑初834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項;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四、未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7500元依法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賈運法
審判員 屈忠勇
審判員 朱麗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祁 鑫